我国宪法上的审计机关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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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上的审计机关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审计署不同于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地位和职权受宪法保障,非经修宪不得变动和调整。审计监督的对象始终是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国务院亦不能置身被监督范围之外。宪法第91条中的总理领导是指政治领导,在进行审计业务监督时,审计署不受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包括国务院在内。关键词:宪法第91条;总理领导;审计监督权独立一、审计制度的产生通过宪法对我国审计制度加以规范并不是很久远的事情。“建国时期,没有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而是由各级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和各部门的内部监察机构担负审计监督任务。它们有权对各行政机关和各部门的财
2、务进行事前稽核、事后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有权予以纠正和查处。”1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审计制度的构建也并未投入过多的关注,审计工作的开展继续沿用建国时期确立的体制,但是伴随着一些理念和认识上的改变,原来承担审计工作的监察机关被裁撤,这段时间(1959.4-1982.12)对国家机关的审计监督任务主要由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这种监督体制一直延续到1982年。在制定我国1982年宪法时,社会各界充分意识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堵塞财政财务工作的各种漏洞,设立对国家财政收支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审计机关极为必要,”2开始考虑通过宪法设置
3、审计机关,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审计体制。至于如何设置审计机关,审计长应处于什么地位都有不同认识,但是最后决定把审计机关设置在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署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一样同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审计长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从当时条件来看,审计体制做如此设计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保持审计独立是绝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制宪者也意识到审计机关保持独立的重要性,但是考虑到全国人大不是常设机关,开会时间较短,不便于开展审计工作等原因就把审计机关放在了行政系统内部。其次,基于当时我国刚刚实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整个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富国强兵,而发展经济的主导力量在于政府,同时认为全国人大作为最
4、高国家权力机关并不具体负责经济管理工作,它的权力地位也仅停留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政务和经济管理权限基本集中在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工作的开展主要由政府来主导,把审计设立在行政系统中,政府首长可以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和条件,同时也方便政府通过审计实现对经济的监管。可见,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的设计主要是为了契合中国当时的政治体制现实和基本国情状况。关于现行的审计体制,有学者总结为“政府参与审计管理工作,国家审计机关统帅除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会计事务所以外的所有审计组织。”4对审计机关设置在行政系统之中这一现象,也有人认为是意在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宪法专设第91条确立审计
5、制度,宪法第86条也明确了审计署首长的地位,充分显示了审计制度的重要性,为我国审计监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这可谓1982年宪法的一大亮点。二、审计实践面临的问题审计制度因宪法的规定而获得正当性和相应的法律地位,审计制度的实效性却不尽如人意,面临很多问题,如审计机关没有追惩权力和绩效审计开展不够等,其中批评最多的就是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够。目前,审计机关遭遇了很多生发于我国审计体制(普遍认为是行政型审计体制)自身的问题。如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有着过多的经济上和行政上的联系,对各部委等“兄弟单位”审计之后,对审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审计机关要承受很
6、大的政治压力和风险。审计机关所处的这种行政序列体制现状不但不能使审计机关轻装前行,而且还难免会使审计人员精神或者良心上的独立在外部诸多压力之下大打折扣,进行审计监督显得并不是那么轻松。审计机关的不完全独立导致每一次审计风暴中的审计机关都处在风口浪尖上,独立性不强已经成为阻碍审计机关轻装前行的羁绊。这种体制下的审计监督也被认为是一种自我监督,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审计结果的公信力。面对前述问题,学者们围绕强化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提出了对审计体制改革的设想,目前有如下观点:第一,对审计署“升格”,提高其行政级别。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整体提高审计署的级别;二是由更高级别的行政官员
7、担任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二,有必要使审计署“迈入”人大序列,成为人大的一个组成部门,使审计权归属于立法权,立法权对行政权监督自然是顺理成章,既保证了审计机关的独立,也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更具针对性。第三,提出我国应建最高立审计院,形成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审计院这样一府三院的体制。以此来增强审计权的独立性。第四,要保证审计权的独立性需要切断地方政府与审计机关的行政机关的关系,实行省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使省以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业务工作等方面体现出较强的独立性,以利于审计监督功能的发挥。第五,主张把现行国家审计机关的部分
8、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从政府系统中转移到人大系统,在保留现行行政型审计机关的同时,又在人大系统中构建了新的审计体系,这部分转移出的职能主要是预算审计监督,以实现审计机关所肩负的经济监管职能和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分离。前述各种方案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如其而行势必给目前既定宪法秩序带来较大影响;况且,从审计制度产生的背景来看,笔者认为,宪法第91条的规范内涵并未得到更为细致的分析和发掘,在这种情况下,断然实施前述对我国宪法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种方案似有不妥。鉴于此,对宪法第91条规范内涵进行重新阐释以找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尚属较优选择。三、宪法第91条规范内涵的重释我国宪法第91条的产生有着独特的政
9、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如何理解这一规范对认识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宪法地位显得至关重要。(一)第一款:可否监督国务院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监督的对象和事项分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三大类。其中受监督对象并不包括国务院。那么审计署是否可以监督国务院?则不无疑问。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这意味着国务院组成人员都由总理挑选,他们就必须尊重总理对国务院全盘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工作要对总理负责
10、,国务院在整体上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由总理承担总的责任。”11同时,审计法第7条也对这种领导体制进行了再度强调。由此认为,首先,审计署既然接受国务院总理的领导,又要对总理领导下的国务院进行审计监督,其困难程度不言而喻,甚至是不可能的。其次,从宪法第91条与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对比来看,后两条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处描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已经把行政机关完全排除出去。如果宪法第91条包括国务院,也应采用这种表述方式。由此,宪法第91条中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笔者认为,审
11、计监督的对象应包括国务院。首先,从我国宪法第89条和第62条规定来看,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处把由国务院提出的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监督范围,那么对预算执行情况这种颇为专业性的监督,具体监督方式为何?由谁来执行?审计法第4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可
12、见宪法第62条所言对国务院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报告形式为“审计工作报告”,这显然意味着审计署可以通过审计来监督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由此可见,虽然宪法第91条没有把国务院列入审计监督范围,但是根据宪法第62条、第89条和审计法第4条的规定综合分析来看,国务院对预算执行情况仍然要受到审计署的审计监督。其次,“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予以任命。由于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代表和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国家主席任命也就意味着受命于国家,接受国家的托付,担负起总管全国行政的重任。”12国务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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