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问题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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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问题初探【摘 要】首先探讨了我国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现状,表明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存在缺失。并以此起点,探讨了宪法中被追诉者权利问题以及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问题,以期在根本上保证刑事被追诉者的诉讼权益。【关键词】诉讼权利;宪法化;违宪审查。一、宪法中刑事被追诉者的权利表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都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但不应否认的是,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保障条款就是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者权利保障的直接法律依据。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上被追诉者所同样享有的,这一点在法理上得到肯定,但司法实践中,宪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很难运用到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去。即使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制约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条款,但实际难以落实。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人权利现状。(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现状。侦查阶段是享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刑事诉讼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机关为了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往往采用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具体表现
3、为:其一,侦查阶段中存在超期羁押。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但由于对羁押期限的延长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且没有有效的问责制度,导致侦查机关滥用法律规定的例外条款任意延长办案时间,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十分严重。其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司法实践中,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却屡见不鲜。其三,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权受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可见,我国法律
4、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尽管新律师法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旨在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谈话的秘密性。但,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二)审判阶段被告人的权利现状。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机构,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在现实中,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种明确授权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规定,造成了法院普遍存在任意变更罪名的问题,这对刑事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审判阶段,控诉方与辩护方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犯罪事实、所犯罪名等问题展开的。人民法院这种任意变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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