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试论我国宪法财产征收征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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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宪法财产征收征用制度2005年5月第7卷第3期宁夏党校JournalofNingxiaCommtmistPartyInstituteMay,2005V01.7No.3【法治与社会】试论我国宪法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冯翔(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政府的财产征收征用权构成对私人财产权最严厉的制约,而对征用权的宪法上的限制,反过来则是对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关键词:宪法;征收;征用;公益目的中图分类号:I)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05)o3005605财产权是个人谋生并改善生存条件的源泉,是与生命,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基本人权,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
2、各国宪法对政府的财产征用都有专门的严格规定.财产征收征用,是宪法特别授予政府的一项权力,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J政府的财产征收征用权构成对私人财产权最严厉的制约,而对征用权的宪法上的限制,反过来则是对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财产征收与征用的概念界定征收制度自古有之,古今中外政府为了特定的用途(如军事或公共建设),往往会将人民的财产,如土地,房舍,粮食及牲畜纳为己有,强抢者有之,酌予报偿者有之,鲜少会以公平的价钱购买之,但尊重当事人意愿才予以征收者,恐怕绝无仅有.我国公法学界未对征收与征用予以统一定义,长期以来,在宪法范畴内仅有关于征用的规定,即现行宪法第十条
3、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随着宪法修正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顺利通过,学术界开始重新界定征收与征用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况是必要的.因此,宪法中财产征收征用的概念界定,以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作为标准,这使得私法上的划分标准引入了公法领域.财产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益目的,依照法
4、定程序强制取得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财产征用是指国家出于公益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使用公民财产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征用大多发生在紧急状态下,但其并不以紧急状态为限,例如,为某项工程项目施工而临时征用集体土地.无论是否在紧急状态下,征用仍然要符合法定程序.二,我国宪法中财产征收征用制度的演变宪法是一个国家发展进程的缩影,社会的变迁首先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宪法,使宪法具有历史与时代的特征.2从历史发展看,财产征用问题在建国以来的历部宪法中都有规定.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用.征购是指国家依据
5、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购用集体或公民的合法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与征用相比,更突出了买卖关系,具有等价交换和所有权转移的特征.收归国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征收,即国家依收稿日期:20041210作者简介:冯翔(1974一),女,陕西西安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56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其与征用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无偿性;二是指国有化,国有化是征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政府通过有形财产征用或收购股票的方式将工业收归公有,并交由公共机构经营的行为.国有化较之征用的特殊性在于其对象为工业产业,而征用的范围包括了一切集体或个人
6、的合法财产.1954年宪法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制定的,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路线精神直接体现在宪法中.由于左的思潮的泛滥,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中均删去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可见,当时的宪法对国家征用集体,私人财产的目的不加任何限制,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使人们对其正当性表示怀疑;另一方面,必将导致财产征用权的滥用.另外,1978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相比,在相同条款中删去了城乡和其他生产资料,这表明财产征用权的标的只剩下了土地.由于受历史传统与宪政运动的影响,我国1982年制定的现
7、行宪法并没有保护个人财产权的专门规定,因而没有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待财产征用问题,仅在第十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征用的目的上,恢复了1954宪法的提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删去了征购与收归国用的方式;因在第十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财产征用的标的仅剩下该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同属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实际是将土地征用视为一种行政资源的调配.宪法授予国家征用财产的权力,而不为这种权力的行使设定范围,界限与程序,这种只管授权,不管限权的宪法规范,正是计划经济体制及其观念的产物.国家征
8、用权事实上不受限制,这就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从而侵犯个人财产权.此后通过的历次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的保护呈扩大趋势: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均未涉及到财产征用问题,使得对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在立法层面上未能协调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
9、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将宪法第十三条进行修改,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主要考虑到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将宪法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而完善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三,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我国
10、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产生的影响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其对财产征收征用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扩大了财产征收征用的对象.土地是世界各国宪法上财产征收征用的主要对象,我国也不例外,但长期以来,我国宪法财产征用的对象仅仅局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免过于狭窄.一般而言,征收涉及的财产多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和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农林业作物等.如果不借助强制征用权,政府很难顺利完成如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等具有特定结构,需要占用较多土地的重大公用设施建设与改造,因为这些预定工程经过地段的土地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土地的所有权人有可能拒绝出售或漫天要价.对于动产而言
11、,政府可通过市场交易取得,而无须动用强制征用权.但在战争,自然灾害,社会动乱,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为取得战争胜利,抵御灾害或恢复社会秩序,动产也可成为征用对象.比如,去年在我国人民抗击非典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但征用了土地,宾馆,写字楼等不动产,而且征用了大量的车辆,医疗设备等动产.劳务57一般不在政府的征用范围之内,各国宪法通常都严格禁止强制劳务.只是为应付战争,灾害或动乱,政府可以在宣告紧急状态后依法征用个人劳力.实践中,随着财产权范围的扩大,征用的对象也越来越广.l9世纪末,征用标的首先在德国法上扩大到财产利益或财产权,现代民法和宪法均已在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推演出更为广义的财
12、产权这一概念,用以泛指财产上的权利,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从其内容上看,该概念仍以所有权为核心,但已远远超出了所有权的范畴.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传统私法上所设立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美国历史上存在一种称之为潜在的高位支配权的观念,根据这一观念,作为整体的人民或国家(即政府)对国内的所有的私有财产都拥有财产征用权,而这种财产征用权是主权中的一个固有权限.西方国家宪法上规定的征用,其标的是财产,包括一切物权性权利,知识产权,商业特许权,甚至还包括商业信誉,范围极广.我国现行宪法制定时,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私人财
13、产权未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而仅将其作为宪法十三条规定在第一章的总纲中,因此私人财产权未得到宪法应有的重视,更谈不上建立起完备的财产权保护体系.当时公有制经济形式占绝对主导地位,个人财产权无论对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或经济生活都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公民个人拥有的主要是消费资料的所有权,即使拥有生产资料,其范围与数量也极其有限.经过20多年来的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上述情况发生巨变,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公民个人,对其财产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财产征收征用的对象由土地扩大到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使得政府在征收征用土地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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