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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除死刑后其他制度的完善问题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废除死刑后其他制度的完善问题分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亦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第三者或社会组织从中协调或提供帮助,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商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而全面解决或部分解决刑事纠纷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从精神和物质上弥补被所遭受的伤害,以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正常关系,并有利于加害人的改过自新和复归社会。2 其是一种发端于欧美国家的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受我国历来的复仇报应观的影响,死刑制度废止后必然会难以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为了使刑事纠纷能得到快速、公平、切
2、实地解决,就需要更好的运用实行刑事和解制度。采用刑事和解制度不但能有效的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而且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上述的功效,不过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制度及其具体的运行和实施,而且“我国目前通过该方式处理的公诉案件主要是轻伤害案件,即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也通常只适用于轻伤害案件,其他的诸如轻微盗窃、抢夺案等则很少适用。”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在暴力犯罪的问题上几乎没有适用。对于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胁从犯,如若犯罪主观恶性比较小,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应该可以适用该制度。不
3、过,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等,均不能适用该制度。(二)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作为案件的被害人,其合法权益时常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虽然法律规定,加害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加害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却是屡见不鲜。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的制造者邱兴华被执行枪决,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全国这样的事例不计其数,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不但
4、对于他们不公平,而且会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和社会的报复心理。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举措。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的,“正在探索建立的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等。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结束语从国家来说,废除死刑,维护人权,遵循国际趋势,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仍然为他们保持自尊与自强;就算是罪犯,我们也不能歧视和
5、伤害他们。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犯罪者仍然在劳动着,他们在自己的那个小的社会里,靠自己的劳动去换取衣物和食物。这也是在告诉社会上的其他人,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无论是谁,要想生存,要想衣服和食物,都需要靠自己的双手安分的去劳动才能换取,没有投机。L整理论文从法律方面来说,我们维护了法律的威严,惩治了犯罪,让犯罪者在劳动中学习及悔改,同时也可以对其他人产生很好的威慑力和教育性。这样的做法,就算发生错案也可以弥补,不会再枉杀好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犯罪者虽然没有处于死刑,可是却是在受着并不比死刑更轻松的处罚,他们是在劳动中对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进行悔改。这是一种对身体,对心灵的处罚。对犯罪者家属而言,犯罪者虽然伤害其他人,但是他的家人没有罪,他们不用再为失去家人而痛心,因为人还存在,虽然苦,虽然累,但是可以相见。我们修订法律本就是希望可以借助法律的手段让犯罪存在得少一些,让这个世界变得美好一些。前面的这些是笔者的愚见,有很多地方考虑得并不很是完善,这一切都还需要继续努力,但是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必要而且可以预见的,只是希望这样构想能够为废除死刑提供一点现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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