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分析与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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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分析与综述一、宪政的概念分析:宪政,又名“民主政治”、“立宪政治”、“立宪政体”、“立宪主义”等。在英语中,宪政为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一词constitution存在同一辞源,这说明了二者的不解之缘。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等著中交替使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在他看来,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确立国家机构的形式,规范城邦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法与宪政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近代以来的宪政一词,也有多种含义,我们大致可归为二类: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已指出:“宪政是什么呢
2、?就是民主的政治。”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32页。“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同上,第735页。这一论述对我们理解宪政的内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就这样阐述过宪政的内涵:宪政运动“狭义地说,它是争取民主政治的运动;广义地说,它不仅是争取,而且是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治的运动。”“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
3、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 张友渔著:宪政论丛(上),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82页、第100页。他这一论述也是基于民主政治的角度而言的。当代中国宪法学者许崇德先生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了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这种观点大体代表了早期中国学者的意见,即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的根本法形式将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它,发展它。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从国外宪政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学者将宪政的涵义与法治紧紧联系在一起。“宪政就是
4、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行政府授权。” 美斯蒂M格里芬著:“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法学译丛1992年第2期。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的宪法学研究中,出现了区分宪政理论和民主理论的倾向。这种观点认为,纯粹的民主理论实际上是不能充分保障个人权利的,因为由民主理论所产生的政府也存在实行专制的可能。所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将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宪政理论与民主理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保证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政治制度。正如李步云先生在宪政与中国一文中所阐述的宪政概念:“
5、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 参见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在西方的政治研究中,创立良好的政治制度被认为是宪政学说的最高境界。“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或者说,“古典的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样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标
6、就是避免暴政”。在现代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政理论中,宪政论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对政治权力进行限制。但学者们关于宪政概念的阐释则呈现了多重视角: 1.从立宪政体的角度来阐明宪政。认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所包含的要素有: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公开和揭露;合宪性。指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 2.从对政治权力的界定和限制来说明宪政。香港大学法律系教授雅施盖伊认为宪政意味着“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权力由宪法界定和限制,宪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及拥有通过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实施这些限制的权威”。 3.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解释宪政。印度德里大学历史学教授雷乔迪休里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
7、公民基本权利宣告,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两院制,多党制和司法独立等。 4.以宪政蕴涵的法治要义来阐释宪政。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5.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将学者们对宪政的认识概括为三点: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自觉的规则构成的,即宪法是“法之法”;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
8、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 可见,尽管西方学者在认识宪政时立足于不同的视角,但他们却拥有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用宪法和法律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展权力的欲望,从而保护个体的尊严与价值。综观上述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大都是基于对西方社会政治现实的判断从某一角度解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且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未能揭示宪政的本质。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宪政是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二、宪政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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