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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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院发国资字(2010)2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院的国有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
2、失。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第四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保卫部门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第五条 学院对于一贯严格执行和遵守规定制度,爱护学院国有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并有显著成绩的;对能与损坏、浪费、盗窃学院国有资产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和推广。第二章 赔偿
3、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国有资产损失应予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五)粗心大意,操作错误;(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七)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单位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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