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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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摘要 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关于主权的原则,宪法应该以格式化的修辞和规范的语言表述根本原则。中国宪法的修辞格式存在瑕疵,应该修改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史乃是“中国人民”概念的生长和演化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史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如何从政治事实上升为根本的宪法原则,以及如何与时俱进被不断定义的历史。中国宪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是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格式诠释为一个内在和谐的主权结构,为此,必须面对两大任务:第一、正确定义人、人民、公民三个概念;第二、正确定
2、义“代表”的概念。关键词 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宪法原则、格式化修辞一、引言如果要把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概括为一个固定的格式或定则(formula)的话,那么,我认为这个公式应该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而不是像多数宪法学教科书所说的,是什么人权、法治、民主,等等。宪法是关于国家之内主权的分配与运用的规则。在当代中国,最终的主权属于人民,而人民是通过共产党的代表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用得以组织化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表达的是中国人民的主权组织化、定型化的第一原则。宪法序言有三处分别以两种修辞格式明确地指涉这个原则或事实:一、“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
3、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三、“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前两处语言格式完全一样“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也都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后一处语言格式不同,“中国各族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由一个介词短语“在.领导下”连接,是一个以人民的名义作出的宣示或决断。不管是作为陈述还是作为规范的语言格式,上述两个格式都有瑕疵,作者建议修改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规范,最严整的
4、界定是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中国共产党,但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或其中国版本“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这意味着共产党的领导权,因为共产党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先锋队。Bruce Ackerman 教授认为,美国宪法的历史就是“我们人民”不断被诠释的历史1。套用他的说法,我则要说,中国当代的宪法史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演化史。概括地说,这个公式的形成过程分为以下几个知识步骤:通过阶级区分,“中国人民”的概念被解构、重构,形成了“人民敌人(反动派)”的两分法,使共产党及其
5、领导的革命得以正当化;“人民”在不同时期被不断地重新界定,赋予新的内涵,直至人、公民、阶级三个概念的内涵同时被注入人民的概念;代表概念被赋予双重定义,既指向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也指向人民代表大会。和美国宪法的公式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公式多了一个主体“中国共产党” 和一个介词短语“在.领导下”。这就使中国宪法原则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使得阐释更加复杂和困难。法学家们没有把“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放在一个公式中认真地分析,要么仅仅从“人民主权者”出发,套用西方宪法学的原则和公式,从而给读者提供一幅歪曲的、不真实的宪法图景;要么忽视人民的主权,提供一套完全没有权利意味的语汇和分析框架。从纯粹学
6、术的角度说,二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学风。中国的宪法学者有义务对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贡献出一种既真实又合理的表述和解释,这是建构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基础。二、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我对中国宪法的原则的概括,建立在戴雪的宪法观念之上。戴雪为了划定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厘清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对“宪法”做了这样的定义:“宪法,就这个词在英国的用法而言,看来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内主权权力的分配和运用的全部规则”2。我认为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含义,适用于中国宪法的研究。什么是中国国内主权的分配和运用规则呢?象任何一个共和国的情形一样,主权离不开人民,在机构意义上离不开代议机构。和自由主义国家不同,中国存在一个基
7、本的权力事实共产党的领导权。因此,不管是描述中国的主权权力分配与运用,还是规范地建构中国的主权结构,任何一种格式化修辞的设想都必须综合“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这两个要素,必须能够实现中国人民的组织化,只有组织化的人民才成其为主权者。无疑,只有“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公式才能有效地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在描述的意义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能最准确地概括中国的政治统一性和具体社会一般秩序的整体状态,即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能最真实地表示使中国这个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所在或动态生成的原则。“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一个政治事实,无视这个基本事实,而局限于宪
8、法的文本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不仅无法理解中国政治权力的流程,也理解不了权利保障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往往比老百姓更迂腐,尽管老百姓可能不懂得使用专业化的法律语言。学者们受到西方宪法教科书的概念和体系束缚,总想依样画葫芦,反而背离了常识和事实。中国宪法学者必须学习面对中国国情。“面对现实”的意思不是要把事实直接等同于规范,不仅如此,事实还需要进行规范的证明。学者们回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客观事实,原因正在于他们无力将这个政治存在和宪法学上尊奉的价值和谐地结合起来,甚至无法论证宪政的可能性。当我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时,背后隐含着
9、一种综合的宪法观念。那些拒绝把这个公式接受为根本原则的人,其背后也同样有某种宪法观念的支撑。“语言的首要用处在于名词的正确定义,这是科学上的一大收获。语言的首要滥用则在于错误的定义或没有定义。”3为了在宪法的根本原则上达成共识,我们首先必须界定、解释宪法的概念。国外的许多中国法研究者常常爱问一个反讽性的问题:中国有宪法吗?当他们如此诘问的时候,他们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关于什么是宪法的先入之见,要回答这样简单而复杂的问题,就必须对宪法者个名词形成正确的定义。宪法这个概念有三层意思,我分别称之为描述性宪法、规范性宪法、价值性宪法。第一层,描述的宪法或常人宪法观念。在光绪皇帝发布“仿行立宪”的军谕(1
10、906年7月13日)之前,江西御史刘汝骥于1905年12月上奏称:“近者禁贡献,赦党籍,去笞杖,裁书吏不可谓非环球中宪法完全无缺之第一国也。而议者乃欲舍我之宪法以模仿彼之所谓宪法者”4。在他看来,当时中国宪法“完全无缺”,中国之患不在无宪,倡议立宪者是在舍弃中国既存之宪法而仿行洋人之宪法。此公之论是否持之有据?正确地说,他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宪法”一词的?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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