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9.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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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5月 31日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前 言1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2(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21民法通则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22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3(二)我国法学界各学者对我国国家赔偿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3二、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因6(一) 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原因6(二) 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实原因61精神损害的无形
2、性决定了国家难以对其侵权行为进行量化62精神赔偿心理定位的非价值性决定了精神赔偿的非可取性63国家财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非现实性7三、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8(一)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81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符合国际立法趋势82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和谐社会的精神83体现法律主体的平等性,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94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防止其权利滥用9(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可行性101我国具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物质基础102我国具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社会基础103我国具备将精
3、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的法律基础10四、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实施方案的探讨12(一)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12(二)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131国家主动赔偿与受害人求偿相结合原则 132抚慰为主、赔偿为辅原则.143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144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14(三)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151生命健康权162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163人身自由权.164政治权利和受教育权165财产权17(四)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17结 论 19参考文献.20致 谢21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摘 要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当说是中国社会的一
4、大进步,它使得那些因为国家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民获得了向国家公权力部门追讨的权利,在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近几年不断发生的冤案却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弊端暴露出来国家赔偿法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相关规定。这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本文试从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赔偿范围的立法缺陷出发,对我国未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阐述了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的几点构想。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 国
5、家侵权A Study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in Chinese State Compensation AbstractUndoubted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one of Chinese largest improvements, which gives right to the citizens to require their compensations from State Right Division which caused by go
6、vernment tort. This system supervises the officers to do everything according to laws as well as protects the citizens legal rights, meanwhile, it realizes the justice of the society. However, the continuous wrong cases happened in recently years indicated the disadvantage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n
7、ot any related regulations in this law are about th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Therefore, the citizen legal rights cant be protected completel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armony society is be hindered because of this disadvantage. Based on the shortage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 in its conte
8、nt, this thesis aims to analyze the historic and realistic reasons why our country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yet. Then the author further formulates the necessary and pos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in this law. Whats mo
9、re, the author mentions some viewpoints on improving the ment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he current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our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State Compensation, Government Tort前 言2005年4月,佘祥林“杀妻”冤案既出,举国震惊。法律终于在佘祥林被无辜关押了11年后还以清
10、白。然而11年的牢狱之灾换来的仅仅是25万元的国家赔偿,佘祥林提出的38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无法可依并未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1向卫华.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由佘祥林“杀妻“案所引发的思考DB/OL.中国知网.2008年5月13日访问.1。面对这一让人无奈的判决结果,不禁让我们想起了几年前的麻旦旦“处女嫖娼”一案,当事人麻旦旦在遭到派出所干警的威胁、殴打后甚至被强制进行“处女检查”以证明自己的处女之身。但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对麻旦旦造成的屈辱却并未获得任何精神损害赔偿,仅获得了公安局支付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在更早的“史延生死缓案”中,史延生一家七口被非法羁
11、押5101天得到的也仅仅是6650元的赔偿金。2甘健.山东政协委员呼吁:精神赔偿应列入国家赔偿法DB/OL.重庆晚报.2008年5月13日访问.2透过这些案件,不难看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忽视了对国家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建立与我国社会理念相一致的法律制度,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已经刻不容缓。一、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两大重要成果。1邱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D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年月13日访问.1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在我国适用、发展,人民也逐
12、渐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精神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然而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一些冤案暴露出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弊端。重新关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又一次成为了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重视的一项任务。(一)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规则体系。2应松年,马怀德.国家赔偿立法探索J.中国法学,1991,(5):4756.21995年1月1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无责任”的状态,赋予了公民向国家公权力追讨的权力,当说是我国民主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力相对薄弱,
13、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国家赔偿范围时,遵循了“合理限制、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3陈海彦.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3在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几年来,在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我国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缺陷尤为突出。1.民法通则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既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开始被人们所知晓,也改变了国家赔偿无法可依的局面。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4、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术语,但是对于“赔偿损失”普遍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其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法治观念的增强,越来越重视精神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法律也越来越暴露出其缺陷性。因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做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当地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方面向前又迈出了
15、一大步。2.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于公权力的活动中,通常是指公民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其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侵权既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也可能导致精神的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中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来看,我国对其均作出了具体的赔偿规定: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医疗费和误工
16、费。若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若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3.侵犯财产权的,应当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为主,以赔偿损失为辅。在以上的赔偿情况中,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的标准是日平均工资,这显然属于受害人可得的财产利益;对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所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而医疗费及误工费完全可以列为丧失的财产利益的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为基数,很明显的可定性为劳动价值的赔偿,无任何精神损害的因素。另外,对于受害人遭
17、受侵害后,也未规定造成伤残或死亡给受害人或死者家属带来精神损害的,可请求赔偿。在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中,也不存在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1虞福生.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3):36.1(二)我国法学界各学者对我国国家赔偿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该条中所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否属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理论
18、界意见不一。因此对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有没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着争议。1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50.1一种意见认为该三种方式为国家对精神权利侵害的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而非精神赔偿方式。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三种方式与金钱赔偿一起,均属于国家赔偿的方式,只是由于没有程度、数额的区分,故也没有计算精神损害大小的必要。有的则明确将这三种方式确定为精神赔偿方式,以与金钱赔偿的物质赔偿方式相对应。2殷蓉蓉.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之探讨J.人民司法,2004,(3):6568.2从以上的争论中,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对公民人格权造成损害的同样要承担责任,但是,
19、仅仅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们难以得出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三种责任所赔偿的范围狭窄,仅仅对因国家机关侵害公民人身权而造成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情况进行赔偿,却忽视了可能造成人们更大伤害的人身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的赔偿,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相比,明显落后。事实上,比如错判、非法拘禁殴打公民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健康权的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超过侵犯公民名誉权、荣誉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并不低于致人死亡的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3王海燕.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之构建D.山东:山东大学,2007.3国家赔偿范围狭窄
20、致使在很多合法的条件下,受害人合理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国家赔偿法几乎成立“国家不赔法”。有学者指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三种给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不属于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4高家伟.国家赔偿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4. 4也就是说,由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三种形式属于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不具有经济补偿的作用。我国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考虑,国家侵权行为的最终补偿应当注重公民损失的“现状”恢复,虽然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纠正其错误违法行为,对受害人作出赔礼道歉后可以看成是对其“现状”的恢复,但是也不能就此认定上述三种方式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正如
21、应松年教授所言:一个人被违法扣留了三天,他能够得到的全部赔偿不足100元,这样的赔偿怎么能给受害者的心灵以安慰?5张志勇.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几个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1995,(2):30.5正如“处女嫖娼案”中提到的,受害人麻旦旦在遭受公安机关威胁殴打后,仅仅获得了74.66元赔偿金,虽然判决结果很荒唐,但是法院并没有错,因为国家依法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总之,国家赔偿法豁免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不符合当下尊重人权的社会理念,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二、 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因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未能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内容不得不说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大重要缺
22、陷。然而,当初没有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 (一)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原因第一,国家欠缺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传统,缺乏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习惯。在中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由于专制主义、漠视人权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对人权根本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思想。精神损害赔偿很长一段时间被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人们尽管权利受到侵害也没有意识对权利进行保护。新中国建立后,虽然我国推翻了封建制度,但是我国的法律思想发展仍跟不上世界主流思想。在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成熟。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上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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