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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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编号:编号按照业务机上的合同编号台帐按顺序填写。具体编号按照企信字(2008)第006号(附件1-13)操作。2013年小贷授字第 号-保 号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鉴于: 贵行和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于 年 月 填写授信协议签署日日签订了编号为 填写授信协议编号,如“2009年沪授字第210109XXXX号号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写授信协议上的授信起止日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 人民币 壹亿 按照批复上的授信金额填写元整(含等值
2、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第1条 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1.1 在授信期间内,贵行可根据授信协议和/或该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分次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不得循环使用。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各具体合同予以约定。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1.2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
3、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含委托转开信用证,下同)、开立保函、开立提货担保函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贵行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贵行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4 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行和授信申请人之间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
4、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1.5 若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贵行收到的单证,经贵行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贵行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本保证人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贵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证人而提出任何抗辩。1.6 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
5、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第2条 保证范围2.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2.1.1 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2.1.2 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2.1.3 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
6、),及/或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2.1.4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做出的垫款及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2.1.5 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银行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2.1.6 贵行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如本条款适用,请在中打“”);2.1.7 贵行向授信申请人追讨债
7、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2.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金、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
8、约金、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2.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3条 保证方式本保证人确认对第2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约定及时清偿所欠贵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贵行亦有权选择就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贸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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