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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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ST秦岭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及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5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5(一)担保债权组 5(二)职工债权组 6(三)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组 6(四)普通债权组 61四、债权受偿方案 7(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7(二)偿债资金来源 8(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 8五、经营方案 9(一)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9(二)重组方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9(三)注入优质资产 9(四)新建水泥生产线 9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0七、
2、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10八、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方案 10(一)重整费用的支付 10(二)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解除 10(三)分配股票的提存 10(四)其他事项 11 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企业职工等多方的利益,结合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或"公司")的实际情况,秦岭水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及秦岭水泥制作本重整计划。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秦岭水泥是于199
3、6年10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1996167号文批准,由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县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1月6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发行字1999112号批准,公司于1999年9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1999年12月16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8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水泥、水泥材料及水泥深加工产品、水泥生产及研究开发所需原料、设备原件、其他建材的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销售、运输;与水泥产品相关的技术服
4、务。公司控股股东为耀县水泥厂,耀县水泥厂目前持有秦岭水泥163,907,763股股份,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24.8。秦岭水泥现有8家控股子公司。(二)申请重整情况近几年来,由于债务和人员负担过于沉重、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公司生产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2005年公司亏损1.39亿元,2006年亏损1.77亿元,2007年勉强实现了盈利,但2008年公司又巨额亏损3.3亿元,2009年上半年已亏损8289万元,多数债务逾期无法清偿,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公司债权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以公司巨额债务逾期不能清偿,且有明显丧失清偿的可能为由,向铜川中院申请对秦岭水泥进行重整。铜川中
5、院经审 2查后,于2009年8月23日以(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秦岭水泥破产重整一案。(三)资产负债情况1、 债权审查情况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开展了受理债权申报、登记等工作,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在债权申报期 根据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宇评估公司")出具的中宇评报字2009第2202号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9年8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秦岭水泥资产在有序清算和资产现状续用假设前提下的评估值为869,654,758.50元。
6、(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秦岭水泥债权人的清偿情况,管理人委托中宇评估公司对秦岭水泥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根据中宇评咨字20092018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秦岭水泥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秦岭水泥全部资产能够按照评估值变现,资产价值为869,654,758.50 元,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1586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并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为10.97。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
7、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重整计划将对秦岭水泥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并设立出资人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止2009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涉及股份总数660,800,000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1、控股股东耀县水泥厂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43用于重整,共计70,480,338股;其他股东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21用于重整,共计104,345,643股。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45,858,146股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128,967,835股由重组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
8、东水泥")有条件受让。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秦岭水泥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一)担保债权3对秦岭水泥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计459,854,626.38 元,涉及5家债权人;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357,509.46元,涉及1 家债权人。因此,担保债权共计463,212,135.84元,涉及6家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的债权人可就特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假定相应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能够以评估值变现,则秦岭水泥担保债权中有282,193,388.84元可以获得优先全额清偿,本重整计划将该部分债权列入担保债权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债权总额225,718,747.00元,其担保财产评估值为44,700,000元,因此确认其担保债权为44,700,000元,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清偿的181,018,747.00元债权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进行清偿。因此,担保债权组债权金额为282,193,388.84元,共计6家债权人。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二)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包括秦
10、岭水泥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计283,230,697.92元。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三)其他社保债权其他社保债权总额为64,678,702.86元。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四)税款债权税款债权总额为70,677,681.46元,涉及2家税务机构。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五)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金额共计582,948,829.52元。此外,无法就秦岭水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181,018,747.00元转入普通债权组,因此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为763,967,576
11、.52元,共计254家债权人。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假定秦岭水泥全部资产可按照评估值变现,普通债权可获得的清偿率约为10.97。为了切实维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对该组债权作如下调整:1、债权额的20以现金清偿;2、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每100元普通债权受偿5.2股出资人让渡的秦岭水泥股份。按停牌价每股5.78元计算,可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30。 合并计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50。在秦岭水泥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普通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秦岭水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四、债权受偿方案本重整计划经铜川中院批准后,秦岭水泥承诺对各类债权按以下期限和方式清偿(债
12、权人自愿接受更长清偿期限的不在此限,如出现此情况,该等债权人的清偿期限相应顺延):(一)清偿期限和方式41、担保债权担保债权282,193,388.84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个月 分配股票部分,相关债权人应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股东账户卡等相关资料,由管理人在3 个月内按债权比例计算并向债权人分配股票,相关费用依据法律规定负担。债权额3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人除可以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受偿之外,还可以选择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债权人选择以现金方式受偿的,
13、其放弃受偿的股份由管理人进行变现,所得收入用于偿债。(二)偿债资金来源冀东水泥作为重组方,承诺以融资方式为本重整计划中规定债务的清偿提供偿债资金支持,保证偿债资金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支付。(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中,管理人预留6,131,832股,以该股份的变现收入清偿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该股份变现收入不足以清偿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不足的资金部分由秦岭水泥负责提供。1、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
14、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股份的变现收入受偿。未按规定申报债权为普通债权的,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2、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对于诉讼或者仲裁尚未终结的债权,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根据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金额,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股份的变现收入受偿。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为普通债权的,按债权额5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受偿,不再受偿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五、经营方案秦岭水泥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既有债务负担沉重、资金短缺、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方面原因,也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通过重整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 5担,但要使企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15、,根本出路还在于企业形成造血功能,实现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生产效益的提高。为此,提出以下经营方案:(一)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冀东水泥是中国建材行业的大型骨干企业,是中国水泥行业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12家全国性大型水泥集团之一,具有丰富的水泥企业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由冀东水泥作为重组方,将有效提高秦岭水泥的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二)重组方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冀东水泥承诺为秦岭水泥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设备维修资金支持,保证秦岭水泥正常经营。截至2010年3月底,该项支持资金不超过0.8亿元。冀东水泥同时承诺确保秦岭水泥继续录用现有2500
16、名在岗员工。(三)新建水泥生产线秦岭水泥已获准新建一条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冀东水泥承诺为该生产线的建设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资金支持,以增强秦岭水泥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注入优质资产冀东水泥承诺将其在陕西省的水泥资产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秦岭水泥,以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提高秦岭水泥盈利能力。冀东水泥承诺拟注入资产2010年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该事项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冀东水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秦岭水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如果上述经营方案得以实施,秦岭水泥将由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重整和产业的战略整合一跃成为陕西水泥市场的龙头企业
17、,充分显示了破产重整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0个月,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秦岭水泥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制订的债权受偿方案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并根据需要随时支付重整费用等支出。如因客观原因,秦岭水泥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秦岭水泥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 日,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对于因延长执行期限而产生的重整费用等支出,秦岭水泥应根据需要随时支付。七、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相同,即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个月。在
18、此期间内,由管理人负责监督秦岭水泥执行重整计划。秦岭水泥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八、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方案(一)重整费用的支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根据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随时支付。(二)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解除对秦岭水泥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当在其债权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偿后的10 日内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6(三)分配股票的提存由于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无法按时向管理人提供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而未及时受领分配股票的,由管理人提存相关股票,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
19、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秦岭水泥将提存的股票按债权比例追加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四)其他事项1、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秦岭水泥和全体债权人、出资人均有约束力;2、债权人对秦岭水泥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该部分权利;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秦岭水泥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6日 案例二:股票简称:S*ST星美 股票代码:000892 公告编号:200844
20、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美联合" )于2008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 2008年4月2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民事裁定书(2008)渝三中民破字第1-3号,该裁定批准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终止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公司对破产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作如下公告:一、 债务人经营方案由于星美联合有效资产均被抵押、质押,或处
21、于被查封、冻结状态,生产经营已经停止,完全丧失了自我挽救的能力。经过测算,星美联合如实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4.91。要从根本上解决星美联合的问题,必须对星美联合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并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星美联合获得重生。1、在星美联合重整程序中,按重整计划以鑫以实业提供的现金及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部分股票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不包括 7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由重庆城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奥" )负责清偿;星美联合将现有的全部资产(不包括被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转让给
22、重庆城奥,作为重庆城奥承接债务的对价。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以实业")向星美联合提供偿债资金,形成星美联合对鑫以实业的负债。2、鑫以实业的关联方新世界中国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房产")在本重整计划经重庆三中院裁定批准后,向星美联合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完成星美联合的资产重组。3、通过上述债务及资产重组,星美联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健康发展。二、 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一)优先债权组优先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2
23、41,974,486.89元,共计7家债权人。该组债权的调整方案为: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直接抵偿给该债权人,特定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优先债权人受偿;同时,按照债权本金30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现金作为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补偿。债权人获得上述补偿后,星美联合对债权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清偿责任。(二)职工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921,449.7元。职工债权不做调整,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另外,星美联合欠缴的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356,126.72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参照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三)税款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18,000,000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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