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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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破产重整旨在通过企业的维持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附带实现促进社会就业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目标。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从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司法制度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论文关键词:破产重整;问题;完善措施一、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各方利益,并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对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和生产经营上的整
2、顿,以重获经营能力,摆脱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二、破产重整的作用和目标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投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之外,有时常常还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与债务人有利益关系或交易的其他企业、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重整制度具有拯救企业和清理债务两个主要的目标。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调整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一)债务
3、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如果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那么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为重整人,继续经营企业,继续控制企业,而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要求和诉讼都将被冻结。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可能会由于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重整人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或趁机剥离优良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通过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对选任重整
4、监察人、重整人、重整检查人具有决定权,而这些权力很容易在钱权交易中被滥用。如果法院对是否具有启动重整程序的原因审查不严,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保护不到位,那么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二)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主要的担保的债权人,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无相应的消减机制或损失分担,这样会使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而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所以说,担保体系是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债权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础。担保物权远低于担保物权设定成本的债权保障措施,相应的会增加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这样会增
5、加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三)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有失公平破产重整制度中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别除权的限制、强制程序的中止,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股东利益的引入和重整程序的分组表达方式,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这样实际上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因为按照谁负担风险、损失,谁受益的公平原则,企业重整的风险和社会成本应当由社会或者政府共同分担,因为债权人可能是企业重整的受益者但不是受益者的全部。(四)挽救重整企业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在重整程序过程中,股东和债务人企业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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