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董事责任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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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企业董事责任问题探析谢 俊 林(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95)内容提要 企业破产,作为企业经营决策者的董事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企业破产是由于董事违反法定董事义务所致,或者董事在破产程序存在违法操作,则董事有可能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本文拟通过对国内外破产立法的比较,对我国破产企业董事责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关键词 破产企业 董事责任 制裁措施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人们对董事责任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般认为,公司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对商机的有效选择以实现社会财富和福利的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公司的经营就不仅仅关系到其成员的利益,更关系到公司以外其他受其经营影
2、响的人的利益。 DTI Document, Modern Company Law: Developing the Framework, 2000。随着经理阶层的出现,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且通常是由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所以加在公司董事身上的义务必须在两个方面取得平衡:一方面要求董事应尽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赋予董事相当程度的经营决策权(尽管这样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风险)。为此,许多国家在各自的公司法、破产法甚至在刑法当中规定了公司董事义务以及违反董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国,过去国有企业弥补亏损的一贯做法不外乎是,要么申请政府财政拨款,要么由政府直接采取行政措施干预。正如中国最
3、具权威的报纸人民日报所评论的那样,在这种制度下,“国有企业只承担利润,但不承担损失。在企业遭受损失并越来越严重的情形下,企业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尽管企业存在亏损,但企业仍然可以增加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而无须担心企业的命运和前途”。 Jing Xue, 建立企业破产制度势在必行,人民日报,1986年8月10日。然而,自从1986年破产法和199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那些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经营者将面临严厉的制裁。一、企业破产中的董事责任1、董事的定义在现今中国的商事立法中并没有对董事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1993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4、司须设置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第135页。;其董事会成员为5到19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职,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检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签署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此外,董事会须聘请一位总经理。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一般说来,总经理也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但有些情况下,董事长也可以兼任总经理一职。现今中国,当人们谈起董事责任,一般是指董事长或总经理所承担的法定责任。2、广义公司法上的董事责任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董事将承担
5、相当数量的法定责任。同时在刑法和民事法律当中也有关于董事责任的规定。尽管在中国法律中没有像普通法那样的关于“受信义务”的明确规定,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责任与英国法上的董事责任非常相似,都属于董事在经营管理企业时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企业因董事违反这类义务而破产,则有关董事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首先,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办事。公司法规定董事须遵守公司章程并忠实地履行其义务。以国有企业为例,董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一规定与普通法上关于董事应当以公司利益先于个人利益的要求相似。其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例如,董事不能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此外,董事不得
6、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显然,这些禁止性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财产的合法使用以便公司财产能够被用到对公司有利的地方。近年来,报界就经常将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的名字以及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刊登于发行报刊上。需要指出的是,董事也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再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一位董事违反上述规定,其非法所得将归公司所有。此外,董事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最后,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3、1986年破产法中的董事责任根据1986年的破产法的规定
7、,董事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不得违反。如果董事在破产程序中违反以下义务,则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不得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该规定与英国法上的“欺诈性交易”规则相似。但与“欺诈性交易”相比较,该规定则较为具体也更容易举证。因为,它规定除了公司董事以外,企业里的任何人包括部门经理以及母公司的董事只要进行了上述行为,就都成为“直接责任人”。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英国的破产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8、但是如果英国法院认为该项交易是出于诚实信用或具有合理基础,比方说该项交易将会对公司整体产生有利影响,法院会裁决该项交易(即使是压价出售)有效。然而,中国的破产法并未在立法中采用这一观点。在实务中,法官在认定企业的出售行为是否对企业造成损害方面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英国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就相对广泛。其规定所禁止的不仅包括公司任何使得其债权人实质性取得比在破产清偿中更为优越的地位的做法,还包括公司的债务人向董事本人及其家人或由董事本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支付金钱或给予其他利益。在中
9、国,上述情形就经常发生在集团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地方的行政部门还会对公司的管理加以干涉,比方说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这样就加重了破产企业董事责任的调查难度。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不得对未清偿的债务提前清偿。一家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其所负的所有债务均被视作到期债务。同一序列的所有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受偿。如果破产企业提前清偿一部分债务,则其破产财产就会减少。这就会使其他债权人原本就不多的受偿额变得更少。因此,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律严格禁止这种做法。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
10、月至破产宣告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不得放弃自己的债务。很明显,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将会导致破产财产的减少,进而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外,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对企业的破产负有责任的,其将承担行政责任。另外,如果国有企业的董事因玩忽职守导致企业破产,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破产法并未对“玩忽职守”作出定义,因此需要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当一家国有企业走向破产时,人们常常会联想到企业负责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过错。二、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的制裁措施一如过去多年来所宣扬的那样,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有企业永远不会破产,而这更被视作社会主义经济比资本
11、主义经济优越的一个重要体现。 Henry R. Zheng, Chinas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Butterworths, 1988, p 163。中央政府运用行政措施干预企业的经营运作,其中包括许多惩罚经营失败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行政措施。而1986年的破产法和1993年的公司法也规定了不少行政处分。一般认为,中国法律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公司董事可以采取行政或刑事制裁措施。更有学者认为,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公司董事还应采取民事制裁措施。1、有权调查机关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着几个彼此独立的调查部门。因为在中国这并不仅仅是清算人的责任。破产法明确规定政府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
12、对国有企业的破产进行调查。政府监察部门在中国的行政体系中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发生国有企业破产的情形下,监察部门负责查清破产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查清楚企业负责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如果监察部门查获证据证明有董事违反其法定义务,案件将会被移送检察机关作进一步调查。一旦检察机关查获足够证据,检察机关将起诉有关董事。如果监察部门认为尽管有关董事违反了法定义务,但情节并不严重,有关董事将受到行政处分。审计部门主要负责调查企业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调查破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审计部门与监察部门应当在企业破产案件调查中通力合作,为此,中国政府已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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