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珠海市商事登记改革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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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珠海市商事登记改革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重要的商法制度。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逐步建立的,转型期商事登记立法线路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重构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有关商事主体的各项制度中,商事登记制度、商业名称制度和商业账簿制度是最主要的制度。商事登记作为这样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在商事主体制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对珠海市商事登记改革内容的分析,从对商事登记立法、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商事登记立法安全效率的兼顾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把法律制度方面作为研究重点。关键词:商事登记;商事
2、登记制度改革;珠海目 录一、前言1二、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性问题1(一)商事登记的概念1(二)商事登记的特征1三、珠海市商事等级制度改革内容分析2(一)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2(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3(三)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3(四)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3(五)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4四、珠海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5(一)统一商事登记管辖5(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6(三)商事登记应兼顾安全和效率6(四)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7参考文献8一、前言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基本的商事登记制度主要体现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条例,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也有关于商事的规定。与德国、日本等国相比,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立法形式分散,层级较低,立法上重复、空白处多等,尤其是对商事登记的效力,无论是关于商事登记的一般性规定还是具体性的规定,我国均未作完备的规定。我国的这种立法体例存在极大的弊端,既不协调,又不利于商事主体守法和对商事主体的监督。本文以商事登记制度为背景,通过对珠海市商事登记改革内容的分析,从对商事登记立法、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商事登记立法安全效率的兼顾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
4、对策,把法律制度方面作为研究重点。二、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又被称为商业登记,学界目前对商事登记概念的界定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从国家管理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制度”1 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1,有的学者则从登记行为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法律行为”2 范建主编: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2,赵新华教授在商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发言中倾向于认为是“准法律行为”。依不同国家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是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由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商事登记机
5、关依法审核后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法律行为。(二)商事登记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按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特定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具有商事登记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因而特定商事能力的起始取决于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2、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效果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商事主体的资格和商事能力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效果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商事主体的资格和具体的商事能力,并将此登记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了解商事主体的具体内容,这是商事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体现。未经登记或虽经登记但未公告,该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3、商事登记是申请人意思表示与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6、相结合的行为商事登记一般以申请人提出为前提,是一种申请行为,同时,选择何种商主体类型和提出相关登记事项也基于申请人意思表示。但商事登记并不仅仅由申请人意思表示即可,申请人的意思表示须经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才能产生商主体资格确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效果。4、商事登记是一种公开行为商事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商事登记机关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多数国家还将商事登记结果予以公告,将商事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专业媒体或大众传媒发布,让公众知晓相关的登记信息。三、珠海市商事等级制度改革内容分析根据当前企业登记现状和我市实际,采取“先抓试点、分步实施、加紧立法、配套推进”的方式,天河
7、区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开展以下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全面组织实施。(一)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1改革营业执照制度,经营项目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后,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具体做法是:(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3)从事
8、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4)外商投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2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商事主体具体经营项目,仅记载其主营项目类别(即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商事主体的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其主营行业应当与名称中的行业相一致。商事主体变更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其主营行业出现与其登记的名称中行业特征不相符情况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
9、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仅对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申请商事登记,无需提交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情况的验资报告。商事主体股东实际出资后 30 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实收资本备案手续。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认缴注册资本情况向公众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商事登记机关可根据商事主体股东出资情况,出具商事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情况证明)。(三)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即总部)地址,商事登记住所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产权证载明的功能以及物权法的要求。营业执照住所是法律文件(包括司
10、法和行政机关文书)送达地,起到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的作用。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区、县级市),允许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不需办理分支机构手续,仅办理备案手续。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四)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1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到位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
11、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2商事登记机关有权对商事主体办理年报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进行处罚。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可依法进行查处。(五)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1商事主体连续两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书;2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情节严重的;3商事登记机关无法按照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4商事登记主体的名称或者行为存在有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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