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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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学院经济活动秩序,强化财务监督,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领购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处、系及校属所有非法人单位。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常用票据种类:(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分电脑和手工两种),主要用于收取教育收费许可证
2、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和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校内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等单位退回给学院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三)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主要用于普通话测试费;英语四、六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等。(四)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分机打和定额两种),主要用于收取租金、服务费,非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培训费,印刷费、资料费、补办证书工本费,横向课题经费、版面费、管理费等。(五)省财政厅统
3、一印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院及院内各单位接受的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第五条 财务处从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购领回票据后,必须由票据管理员和另一财务人员同场拆包清点,认真核对,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并由两位当事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票据管理员还需对票据的购入、领用、收缴、核销、留存情况做详细如实记录,并由票据管理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票据的库存情况。第六条 购入票据要根据票据序号按顺序堆放,使用时按顺序领发。至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继续使用。 第七条 发出票据时,要根据领用单位的用途正确发放票据,并说明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
4、意事项;检查发出的票据有无缺联、缺号或印刷不清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办理退还手续。 第八条 收回票据时,要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是否符合规定,并确认是否已将款项全额上缴财务主管部门,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九条 年末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市税务局的要求,对当年的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将发出的票据全部清理回收,编制缴、销、存清单,与登记簿记录核对相符,除未启用的完整票据留作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已启用并已回收核销的票据,将其中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按票据序号顺序整理后,装订成册,注明册数和年份等,妥善封存。同时按要求编制报表上报。第四章 票据的申领、使用与核销第十条 学院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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