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质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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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质疑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按照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商号权的效力受到地域限制。这种将商号取得中的问题扩展至商号权效力全部的做法缺乏理论依据。商号权的效力取决于对其性质的认定,而不取决于其登记管理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的商号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名称权的商业标识权的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混淆的规定即是商号禁止权的内容。无论从商号使用权还是从商号禁止权的角度,均应得出商号权的效力不受地域限制的结论。商号制度是商法学者和知识产权法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之一,但从近年来的研究状况看,众说纷纭、极不统一,尤其是关于商号的含义以及商号权性质的争论,可谓见仁见智。尽管各种观点之间存在
2、很大差异,但就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这一点,却出奇的一致。本文即从对该通说的质疑入手,分析其内在的矛盾性,以期对商号权的效力作出更加准确的界定。一、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的规定和学说关于商号权的性质,理论界历来就有争议。民法通则将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归为人身权。但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要求成员国对商号提供保护。1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应“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作出处理”。2可见,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已得到国际公约和我国行政机关的认可:我国学者也多将商号作为与商标类似的商
3、业标识进行讨论。因此,关于商号权的性质,本文亦采知识产权说,并基于此说对商号权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商号的专门立法,学者在论及商号权的特征和效力时,多引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3“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4据此,许多学者进而认为商号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即商号权的效力仅及于其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内,5商号权的主体只能在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有学者说
4、得更加明确:“商号权……一般只在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范围,商号权就不受保护。”6可见,目前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理论的基础主要在于我国商号权取得的特殊性上。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具体体现在商号权的内容上。从权利内容上看,任何一种权利的效力,实质上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行使的方面,即权利“行”的方面;一是消极行使的方面,即权利“禁”的方面。7作为一种专有权或垄断权,任何知识产权均具有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若单纯的具有积极的使用权而不具有禁止权,则此种权利就会失去垄断性。作为知识产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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