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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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 如果公司自股东书面要求的5个营业日内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股东向基层法院起诉以简易程序强制查阅。股东的诉状必须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作出了合适的要求,以及在规定的期限过去之后公司没有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者股东的要求被公司拒绝。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是股东名册查阅案件。股东可以要求一个单方命令以减少被告答辩的时间和确定一个快速审理的日子。一般来讲,答辩必须是在10日内提交。审理会安排在数周后。xxxi时间安排在公司账簿和记录案件中会更延长。股东查阅权制度,是确保股东表决权和诉权的重要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实践尚没有规定完善的股东查阅权制度。本文对美
2、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包括其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判例法渊源和制定法渊源)、特拉华州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展、判例法股东查阅权和制定法股东查阅权的关系等作了初步探索。藉以此为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公司法提供借鉴。 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能力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或者支持起诉通常来说是必要的。许多时候,只有知晓其他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股东才能展开公司控制力的争夺。作为支持股东派生诉讼的必要前提也要求股东联系其他股东,或者是为了满足起诉条件,或者是作为共同原告以避免提供担保。除了股东名册,股东还可以基于各种理由要求查阅公司记录或者账簿,例如评价股票的价格或者确认与提起诉讼有关的信息。因此,公
3、司法赋予股东查阅权是完全有必要的。现代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有权查阅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有权要求公司管理者依法向自己报送相关的法律资料。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但是,该规定过于粗略,在公司的运作实践以及公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且股东查阅权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最近,国务院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扩大了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i然而,一方面其关于查阅对象列举式的规定仍
4、然不全面而造成对股东查阅权的片面限制,另一方面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由此想到了公司法律制度颇为成熟的美国,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渊源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两个相关的法律原理:股东在公司的财产权和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ii首先,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股东为了保护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以获取信息。股东查阅权基于股东对公司资产和相关财产所具有的潜在的所有权,尽管这些财产法律上归属于公司。其次,查阅权也基于股东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股东有权知
5、晓他们的代理人怎样履行其义务。股东必须有办法查阅在公司官员和其他代理人控制下的账簿和记录。无论从哪个角度,查阅权制度应当提供股东快捷和便宜的手段来获取监视管理层和联系其他股东所需的信息。1.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渊源在17世纪以前,公司严格地被视作为了股东利益而持有财产的受托人。随着现代公司在工业革命期间的发展,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用来保护其财产利益。17世纪早期,英国法院赋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这条规则在Rexv.FraternityofHostman案中得到阐明:iii“公司的每一成员为了与其自身相关的任何事宜有权查阅账簿,尽管这会与他人相冲突。”法院进一步认为
6、,账簿作为团体的共同财产为我们的法律所认可,于此,每一成员有其利益,是财产或者投票权归属的证据,抑或投票权正确行使的依据。这便是与股东有关的公司账簿。现在,判例法的一般规则是商业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查阅和检查公司的账簿和记录。然而,这项判例法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资格条件的权利,只有当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并于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才可行使查阅权。在判例法下正当目的被定义为“股东通过查阅来保护其利益的目的。”如特拉华州高等法院最近所述:“所要求的股东的目的的正当性通过该目的是否与作为股东的股东利益相关来衡量,即要求查阅的正当目的是指与诉请者作为股东的利益或和地位相适切的目的。”iv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通过
7、一系列司法形式来保障,具体包括:书面训令;强制令;审前查阅;或者发现后查阅。v2.制定法查阅权的发展到了18世纪,公司规模扩张、结构复杂,其股东数量增多而且分散。随着股东数量的迅速扩大、公司财务和生产的日益复杂,股东对于有关公司事务的可靠信息的需求相应扩大。股东越来越不可能参与公司的管理或者轻松地得知有关公司业务的内部情况。为了了解他们的投资情况,他们需要帮助来获取这种信息。于是,他们转向制定法上的公司法来得到这种帮助。vi18世纪早期,公司立法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两个方法:(1)宣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记录;(2)要求公司向股东定期报告。多年来,法院通过对制定法的解释要求股东查阅是出于善
8、意和正当目的来限制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所谓正当目的其定义如判例法,一个与股东在公司的利益相关的目的。vii这些限制引起了争议,经常导致漫长且耗费的诉讼。在18世纪后期,判例法规则的限制如善意和正当目的要求被认为过于苛刻。因此,新近立法赋予股东对公司账簿和记录的绝对查阅权,无论其目的如何。到了19世纪早期,许多州立法还对拒绝提供股东查阅的公司及其官员予以惩罚,即便股东的要求明显不合理。立法机构和法院赋予股东对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无限查阅权导致了不幸的后果。例如,商业竞争者会买入某一公司的股票来不当获得该公司信息或者敲诈他们的竞争对手。这些权利滥用引起了19世纪30年代的立法反弹,立法回到了对股东查阅权
9、的判例法上的限制。viii一些州甚至超越判例法规则规定了有权查阅的股东资格,这些限制性条件包括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股东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显名股票和必须持有该股票达到在要求查阅之前的最低时间。ix现在,各州制定法都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获得股东名册和查阅公司账簿及记录。修正商业公司法条款的实质内涵作为示范为许多州所采纳。修正商业公司法所包含的条款界定了公司记录、股东查阅权、查阅范围和法院命令查阅的程序。x商业公司法修订版赋予任何股东有权以书面请求的形式在恰当的时间出于正当目的查阅检查公司账簿和记录。xi所谓正当目的是指与提出查阅要求的股东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xii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
10、要求,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公司提供所需账簿和记录的命令。xiii如果法院命令提供,公司必须证明其拒绝出于善意,或者必须支付股东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制定法是补充了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而不是替代。xiv二、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展特拉华州是美国公司司法制度的佼佼者。其公司法典为全美国律师提供复杂法律服务所采用。特拉华州基层法院判决了美国大部分重要的公司法案例,无论是敌意兼并案件还是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件。特拉华州公司司法制度因此广为其他州的法院所效仿。然而,在20世纪之交,是新泽西州,不是特拉华州,主导了公司执照市场。出于竞争,特拉华州于1899年基本一字不差地拷贝了新泽西州1896年修正
11、法。其中包括新泽西州法典的法定查阅权。1.1967年前的特拉华州股东查阅权1899年3月10日,特拉华州立法通过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第17节,现代特拉华州立法的前身。该法包括以下一条规范股东查阅公司股东分户账簿或者说股东名册的条文:包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持股数量的股东分户账簿的原始本或者复制本应当始终在该州的主营业地或主要办事处于通常营业时间向股东开放查阅。上述股东分户账簿原始本或者复印本可以作为该州所有法院的证据。xv尽管规范股东查阅权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有关条文在接下来的50年期间数次修改,但是该条文的语言基本保持不变一直到1967年法典的修订。在1967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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