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doc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doc(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 摘 要: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新公司法的实施对银行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尤其在对公司主体的调查、审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贷后跟踪管理等方面,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研究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并采取有效对策,维护商业银行信贷债权。 关键词:新公司法;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新公司法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也是历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公司法不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一些具体规则的制定上,都较过去做出了很大的变动。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修订
2、必然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只有采取有效对策,才能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健康、稳健地发展。 一、新公司法内容变化可能引发的信贷法律风险 1.授信风险。长期以来,在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了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重要依据来判断公司的经营基础和偿债能力。新法侧重于放松管制,鼓励投资,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则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1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对
3、于出资方式,新法第27条还以非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样的规定灵活地扩大了出资方式的范围,将债权、股权、采矿权、承包租赁权等形式也包括了进来。新法还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弱化了注册资本对债权的保障能力,扩大了出资方式和允许分期到位,增加了银行审查、监控的难度。 2.贷款企业逃避债务的风险。新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有利于公司的再组合,但也为贷款企业逃避债务、转移有效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原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新法第15条废除了转投资
4、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说明公司转投资可以自由化,一般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也获得了类似投资公司的待遇,其后果是有可能带来相互持股现象增加。更令人担忧的是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滥用控制权为既得利益进行暗箱操作与关联交易,有可能在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时将优质资产转移,置换为不良股权,从而迫使债权人只能在不良债权与不良股权之间进行选择。 二、新公司法对企业自身经营的影响 1.凸显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新法加大了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的约束力度,显示了公司章程对信贷管理风险的影响度。新法共219条,其中有48条涉及到公司章程,占总条款
5、的21.92%。除了在涉及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和涉及公司以外其它主体的利益时的强制性规定外,在新法中多处出现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条款,这体现了公司冶理完全市场化,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但新法对信贷管理则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疑增加了信贷风险概率,在发放贷款和贷后跟踪管理过程中若稍有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信贷风险。 2.变化了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使担保行为空间扩容,这对担保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法规定公司对公司股东和个人不得提供担保,而新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
6、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对表决程序和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新法对公司为股东(子公司为母公司)和个人的担保行为也予以了放开,但对公司是否可以担保、担保的额度及其程序要求均作了限制性规定。为此,在办理贷款提供担保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认真严谨操作。 3.增加了股东的监督管理权利。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了股东的监管约束力,有可能导致公司诉讼解散风险或企业法人代表的决策行为被否定。公司正常解散本属于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竞争的正常情况,但是非正常解散则会给企业和银行带来风险,尤其作为大型公司如果出现管理混
7、乱,损害小股东权益情形,则根据新法第183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那么银行已投入的贷款将会出现较大风险。同时,少数股东起诉,法院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可能会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原有决议可能难以执行或失效。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贷款行为要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简化了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弱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根据新法第174条:(1)不需要公告3次;(2)债权人未接到通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在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不影响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因此在贷后管理中要注意债权保全问题。 三、
8、新公司法在维护商业银行信贷债权方面的规定 1.对股东未缴足出资的责任追究。新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股东实物投资准备套现设置了障碍。 2.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追究。新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中介机构在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商业银行 信贷 经营 影响 对策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6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