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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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姓名:贺敬松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李海;初北平20090601中文摘要摘要“使用与赔偿条款”,是指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的营运和调度由承租人安排,船长虽然是出租人的受雇人员,但在船舶的使用方面要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因船长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给船舶造成的损坏,或给出租人带来其他损失,承租人要负责赔偿。“使用”,是指承租人就船舶的营运,包括指示船舶驶往什么港口,装运何种货物,装运多少货物等,有权向船长发布命令和指示,但是,承租发布的命令和指示不能及于船舶安全以及船舶航行。除
2、承租人有权亲自向船长做出指示外,文章对船舶代理、港1:3当局、燃油供应商以及货方是否有权根据本条款向船长做出指示进行了分析。承租人根据“使用与赔偿条款”向船长做出的有效命令和指示要符合几个条件:不得与船长拥有的有关船舶安全与航海的传统权利相冲突,不属于根据定期租船合同无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公平,合理合法,并且能够送达船长以便其知悉指示的内容。“赔偿”,是指由于船长依照承租人根据合同有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行事,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因此遭受其他经济损失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做出赔偿。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仅规定承租人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的指示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对赔偿问题没有做出
3、规定。在英国法下,由于船长依照承租人根据合同有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行事,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因此遭受其他经济损失时,出租人有向承租人要求赔偿的默示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所遭受的损失或出租人遭受的其他损失都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要受到因果关系、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对于出租人承担的费用,以及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无权从承租人处获得赔偿。关键词: 使用与赔偿条款;营运;使用;代理:赔偿Abstract?EmploymentandIndemnityClausemeansth t,undertimecharter,vesselI
4、Smandoperatedbycharterer,andmasterisemployedbyshipowner,whereasthemast rlsobligedto beYthechartererordersandirectioninrelationtothemploymentofthevessel,therefore,theown rhasarightofindemnityfromthechartererforlossariseninthecourseofthemastercompliancewithechartererordersandirection.Employmentreferst
5、othatchartererhasarighttogivemasterordersanddirectionast themploymentofthevessel,includingwherethevesselbounderfor,whatgoodsandhowmuchtoload,etc.,whereasord randirectiong venbychartererca肋otinten,eneinmattersofnavigationandsafetyofvessel.Saveordersandirectiongivenbychartererhimself,thisthesalsoanaly
6、zeswhetherv sselsportagen s,portauthorities,bunkeruppli s,andevemerchantshaverightstoordero directmasterinaccordancewitht isclause.Anvalidordero directiong venbychartererinaccordingtoEmploymentandIndemnit、,Clause,shallsatisfyeveralqualifications,viz.,theorderordirectionsh uldnotcorlflictw hmasterStr
7、aditionalrightswithrespecttomattersofnavigationandsafetyofvessels,theord ro directionwhichhartererhasrighttogiveinaccordingtotimecharter,theordero directionisequitable,reasonableandlegitimate,besides,theorderordirectionsh uldbeabletoservicedtomasterSOthathecalllearnofit.?Indemnity,referstothatshipow
8、nerhasa ightofindemnityfromchartererforlossofvesselorotherconomiclossoftheshipownerariseninthecourseofmastercompliancewithc anererordersandirectionwhichthecharteris ntitledtogive.CMCmerelyprovidesthatordersordirectiong ventomasterwithrespecttotheoperationofthevesselshallnotbeinconsistentwitht estipu
9、lationsofthetimecharterinthearticle136,butprovidesnothingwithregardtoindemnity.UnderEnglishlaw,when10SSofvesselorotherconomiclOSSofshipownerariseninthecourseofmastercompliancewithhartererso dersandirectionwhichthecharteris ntitledtogive,theshipownerwillhaveimpliedrightforindemnity.Notforall OSSofves
10、selorotherconomiclOSSofshipownerthathehasarightofindemnityfromcharterer.TheshipownerSrightshouldbeboundbydoctrineofcausationandruleofpredictabilityandheshouldactasreasonableprudentpersonsa d英文摘要仃,tominimizetheirdamages.ThecharterersarenotresponsibleforexpenseswhichshouldbeattheshipownerScostandlossa
11、risenfromriskswhicht eshipownerhadagreedtorun.KeyWords:Employmentandind mnityclause;Operation;Employment;Agency;Indemnity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硕士学位论文!枣翅塑篮金圃生!焦眉生殖偿釜鏊:羞王间题硒究g渔直鎏筮!三垒釜丝堡鲤皇适旦:。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
12、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论
13、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本学位论文属于: 保密口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不保密d请在以上方框内打“,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日期:知?年6只f内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引 言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调度和经营船舶,赚取利润,同时,承租人要承担时间上的风险,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即使靠港或抛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例如停租条款,承租人仍然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支付租金。为了实现其经营目的,按照其意思支配调度
14、船舶,承租人必须得到船长的配合,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必须有这样一条条款,保障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得到贯彻执行。对出租人而言,“使用与赔偿条款”将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承租人超出“使用与赔偿条款”限定范围做出的命令和指示,出租人没有义务执行,从而保障出租人在特定的范围内对船舶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自我国海商法生效以来,我国学界对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问题即开始进行了各种研究,但是,国内这方面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有许多问题及理论尚需不断探索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对此有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结合我国的具体法律规
15、定以及民商法学基本理论,对“使用与赔偿条款”在实践中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不完善之处,同时,对英国判例进行评述,借鉴英国法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1.1定期租船合同概述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I】:第一,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二,承租人负责船舶
16、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第三,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定期租船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面,承租人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根据自己的意志营运船舶,赚取利润,同时,承租人要负担时间上的风险,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例如停租条款,即使船舶未被使用,承租人同样要支付租金,另一方面,出租人并未丧失对船舶的占有,出租人通过其雇佣的船长实现对船舶的占有和控制。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多数国家制定有强制适用的法律规范,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
17、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对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缔约国而言,同时要受到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约束。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2】,我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有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为任意性条款【3】,但是,定期租船合同,尤其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为节省时间,多数情况下会在某种标准租约合同格式standardc/pform的基础上订立,这些标准租约合同格式多数是由一些国际性公共机构制定,比如,纽约土产交易所NewYorkProduceExchange:NYPE订立的NYPE租约,1l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一版.
18、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21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19页【3】海商法第127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uncil:BIMCO*1制定的BALTIME租约,以及近期出现的GENTIME租约,另外,也有一些是由大公司拟定,比如壳牌石油公司订立的SHELLTIME租约。不同的合同形式,例如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19、、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巨大。从船长雇佣方面来讲,货物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下,船长是由承运人雇佣,听从承运人的命令和指示,除了货物装卸等少数事项外,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权向船长发布命令和指示,船长也没有义务执行;定期租船合同下,船长虽然由出租人雇佣,但是在船舶经营方面要听从承租人的指示,如同受雇于承租人: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则由承租人雇佣船长。1.2我国法律环境下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订立合同,合同主体也可以双方协商变更、终止合同。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只要不违
20、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作为一般性规范,合同法总则无疑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法分则是否适用,哪些规则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需要进一步分析。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类有名合同,则取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长期以来,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人认为定期租船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也有人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双重性质卯。在国
21、外,有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是租赁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混合合同,船长及船员根据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定期41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是一个倾向于保护船舶所有人利益的国际性商业航运组织。成立于1905年,原名为波罗的海及白海航运公会TheBalticandWhiteS aMaritimeConf rence.会址设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郭萍主编.租船实务与法律第二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页【51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向承租人提供劳务;也有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种“船舶之劳务”合同,是指
22、“船舶所有人与定期佣船人约定,由船舶所有人于一定之期间内提供定期佣船人特定船舶之劳务,而由定期佣船人定期地给付一定之报酬与船舶所有人之契约。”【6】总体而言,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并没有定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既然不能认定为某种有名合同,对于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执行。怎样确定是否“最相类似”?笔者认为,应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确定。从船舶营运的角度而言,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最相类似”,对某些具体
23、的定期租船合同而言,“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有名合同也可能与其“最相类似”。因此,在具体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中,我国合同法分则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这些“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就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体现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根据该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除合同法外,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二节对定期租船合同做出特别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海商法第六章第二节优先于合同法适用。但是,在海商法第六章中,没有类似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因此,我国海商法对于我国港口之间的定期租船合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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