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24页)(学术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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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黄辉【学科分类】公司法【出处】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摘要】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积极应用。我国的公司面纱刺破率明显高于国外,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很多案件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刺破率整体上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目前所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都针对股东数量很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而且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涉及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高达100%。与理论预测不同,我国涉及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案件在刺破率上并没有明显不同,而且在公司集团场合的刺破率不高反低。混同是最为常见的刺破理由,其中财产混同又适用最多,导致的刺破率也最高
2、。【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刺破面纱;刺破率;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 一、引 言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引入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或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规则。 根据文义解释,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不当行为,即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二,主观要件,即不当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第
3、三,客观结果,即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但是,上述条文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关于何种行为构成“滥用”、如何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判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范围究竟多大(是只限于合同之债还是也包括侵权之债甚至更广),我国学者有不同见解。 除一般规则外,我国2005年公司法还允许设立一人公司。鉴于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会相对严重,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设置了特殊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将举证责任从原告债权人转移到被告股东,从而便利债权人提出揭开公司面纱的
4、诉求,但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财产混同的行为。问题在于,存在财产混同行为是否就足以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 答案取决于如何理解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与第64条的关系。我国学者就此存在很大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第20条第3款与第64条是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特殊规则不清楚之处应适用一般规则。因此,除了财产混同这一不当行为要件外,还需要证明其他要件(即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等)才能刺破一人公司的面纱。另一种观点认为,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定独立于第20条第3款,只要满足该条的规定就可以刺破一人公司的面纱,而无需考虑一般规则下的其他要件。 将“刺破公司面纱”这样一个普通法中以复杂和模糊著称的规则予以成文化,
5、是我国公司立法者的一个大胆而有益的尝试,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我国是如何进行成文化的?迄今实践效果如何?我们从中能够汲取什么经验和教训?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对我国法院在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同时与国外相关实证研究进行比较, 3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效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二、实证数据和比较 (一)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对法院案例一手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统计学分析, 4力求揭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执行情况,并为效果评估和政策建议提供基础。本文检索我国自2006年1月1日(即2005年公司法生效之日)起到2010年12月3
6、1日止的所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研究区间为五年。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案例库,最后检索时间为2011年6月1日。需要指出,虽然这种研究方法能够揭示整体性的特征和趋势,特别适合对于法律执行情况的研究,但仍然有以下几个局限:第一,本文研究的是在法院争讼的案件,但现实中很多纠纷并没有通过诉讼解决。第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诉讼案件可能没有公布。第三,虽然北大法宝是目前广泛使用的法律数据库,但它并不全面,更新也不够快,有时还存在归类错误等问题。最后,我国法院的判决书内容通常都比较简单,很少甚至完全没有阐述关键的法律推理过程,有时还遗漏一些重要的案件基本信息。 在北大法宝上,笔者与研究助理收集了公司法第20条
7、和第64条下的相关案例,并利用诸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获得99个案例。这个数字少于北大法宝的检索结果,是因为笔者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对初选样本进行了甑别,剔除了不合格的案例:第一,在北大法宝中,有些案例被同时列在不同的法条下,存在重复计数问题。第二,有些列在第20条和第64条下的案例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公司法人格案件,主要有三类:(1)由于第20条有3款,只有第3款是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因此列在该条下的很多案例实际上涉及其他款项,如第1款下大股东滥用控股权的问题。(2)在有些案件中,虽然原告要求刺破公司面纱,但判决中并未涉及该问题,如债权债务关系被判决无效,当然也就无需刺破面纱
8、保护债权人了。(3)很多案件涉及的是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问题。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责任限于他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范围,而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行为人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严格地讲,这些案件都不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 (二)总体性数据 从表1可以看出,在本文为期五年的研究期间内,一共有99个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例。从比较法角度看,这一数目是不小的。比如,在上世纪80年代的整整十年内,美国有484个案例,英国只有74个,澳大利亚只有23个。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的99个案例中,有63个胜诉,公司面纱刺破率将近三分之二。这个数字明显高于国外。比如,美国大概是40%,英国是47%,澳大利亚
9、是38%。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有人认为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到了滥用的地步。 5 表2展示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的时间分布情况。总体上看,案例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公司面纱的刺破率也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说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现实中越来越普遍地适用。需要指出,2007年的案件数量特别少,难以进行有效的统计学分析,而2010年的数据应该并不完整,因为有些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有些案件虽然已经审理完毕,但尚未公开发布或尚未收入北大法宝数据库中。 表3展示了关于案件审理法院的一些发现。第一,从地区看,很多案件都发生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其
10、中三个省份即河南省、云南省和四川省的总计案件数量为28件,几乎占全国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比较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很少,如北京只有6起,而上海更是只有1起。 第二,浙江省是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区,一个省就有29件,几乎占到全国的三分之一。原因可能是,虽然浙江省是经济发达地区,但其经济模式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而中小企业相对容易出现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这个实证结果也解释了为什么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来自浙江省的人大代表力主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7 第三,从法院层面看,广州中院和昆明中院是审理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最多的法院,各审理了6件。由于案件相对较多,这些法院积累的审判经验对于我国公司法人
11、格否认制度的完善非常宝贵,值得关注。 第四,在刺破率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明显比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比如,河南省和四川省的刺破率分别高达93.75%和80%;而浙江省和广东省的这一数字则只有62.07%和41.67%。这里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原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很多事情都不规范,因此公司法人格滥用问题更为严重。二是主观原因,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在法学专业水平方面可能有所欠缺,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可能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在适用时可能过于简单化,导致刺破率较高。笔者在阅读和比较上述两类地区的判决书时,就有这方面的直观感受。 表4比较
12、了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刺破公司面纱案件中的态度。在案件分类时,如果一个案件经历了两审,该案就归入二审案件。从表4可以看出,一审和二审的案件数量大致持平,说明约半数的案件经历了两审。在刺破率方面,二审的数字明显低于一审,表明二审法院刺破公司面纱的可能性低于一审法院。 8另外,笔者对基层法院和中级以上法院的刺破率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基层法院的刺破率为77。78%,明显高于中级以上法院的56。92%。与上文对于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刺破率差异的解释一样,这些数据也表明,由于二审法官的法学水平整体上高于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也更为深入,因此在刺破公司面纱时也更为慎重。 (三)涉案公司
13、的特征 1.公司类型 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封闭持股公司和公众持股公司以及英联邦国家的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9为方便比较分析,无论国内国外,本文统一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称谓。本文研究发现,在样本案件中,没有一起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换言之,所有案件都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 上述发现与国外的情况类似。英国也没有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美国虽然有一些试图这么做的案例,但没有一件成功地刺破了面纱。澳大利亚的情况有些不同,2001年的一项研究发现,有18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而且其中4件成功地刺破了面纱。 总体而言,要理解为什么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通
14、常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就需要理解有限责任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法人格的一个效果就是公司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 10从法经济学等角度,很多学者已经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此处不赘。 11但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责任公司,这解释了为什么法院通常更倾向于刺破有限责任公司的面纱。 2.公司股东的数量和身份 表5考量涉案公司的股东数量对于刺破率的影响。在计算股东数量时,没有区分股东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涉案公司有一个公司股东和一个自然人股东,它的股东数量就是两个。这样处理的原因是,有些公司既有公司股东又有自然人股东,法院在判决
15、中似乎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并且本表的研究对象是股东数量,对于股东身份的问题表6将进行单独研究。 从表5可以看出,股东数量明显影响我国法院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判决。总体而言,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 12在一人公司中,刺破率甚至是100%。另外,值得指出,在公司股东数量明确的样本案件中,没有一家涉案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个。这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件都集中在股东数量很少的公司。 从表6中看到,总体而言,股东身份对于刺破率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在股东与公司构成公司集团的场合,刺破率是61.11%,稍低于股东是自然人情形下的64。20%。这个发现并不支持有些学者认为公司集团内的刺破率应当更高的理论
16、预测, 13但是与国外的类似实证研究结果一致,包括美国汤姆森(Thompson)教授的研究和澳大利亚拉姆塞(Ramsay)教授的研究。 之所以实证结果与理论预测不一致,至少有两个可能的原因:第一,与小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兼经理人相比,大型公司集团的管理层通常管理水平更高,获得的法律服务也更多,更能够避免那些容易导致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情形。 14第二,公司只能通过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法官在审理法人格否认案件时需要审查公司集团中的各类相关自然人,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等,这个审查工作显然比审查自然人的公司股东更难,法院在决定刺破面纱时也会更加慎重。 可以进一步将涉及公司集团的案件分为三大
17、类,包括股东与公司构成姐妹公司关系、母子公司关系和子母公司关系。总体而言,姐妹公司关系的刺破率只有40%,明显低于母子公司关系的刺破率。另外,值得指出,尽管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施时间不长,但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子母公司关系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反向的刺破公司面纱” (reverse veil-piercing case),即刺破母公司的面纱,让子公司为母公司承担债务责任,而不是通常的刺破子公司的面纱,让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15虽然这类案件的数量只有一个,无法进行统计学分析,但其意义仍然十分重大。从文义上看,我国公司法是否允许这种反向的刺破公司面纱并不十分清楚。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尽
18、管法律不清晰,我国法官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主观能动性。 最后,在所有案件中没有一件涉及真正的国有企业,但有一件涉及乡镇企业。 16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一旦刺破国有企业的面纱,埋单的就是政府,因此一方面,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件法院可能不敢受理, 17另一方面,即使受理胜诉希望也不大,这样原告就不会选择提起诉讼。事实上,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坚决反对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8虽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终被引入,但该委员会的反对显然还是起到了作用,使得国有企业实际上游离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外。 (四)案件的诉讼方和请求权基础 表7考量原告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对于刺破率的影响
19、。表7一共列了100个案件,超过样本总数99,因为有一个案件既有自然人原告又有公司原告。 19从表7中可以看出,原告身份对于刺破率几乎没有影响。 20表8根据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将案件分为三大类,即合同、侵权和法定事由等。表8列出的案例一共有102个,超过样本总数,因为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请求权基础。由表8可见,合同之债的刺破率与侵权之债的刺破率大体相当。这个结果不支持很多学者认为的侵权之债应当更容易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预测。 21在美、英、澳大利亚,类似研究的结果也不符合理论预测,而且是完全相反,即合同之债的刺破率更高。当然,本文的研究结果需要审慎对待,因为样本数量还不够大,侵权之债案件只有7个
20、。另外,在7个侵权案件中,有3个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个发现回答了一些人提出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疑问。 22 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也可以基于特定的法定事由而提起。在国外,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定事由很多,如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中的特定条文。相比之下,我国案例中涉及的法定事由只有一个,即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破产解散的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发布的司法解释。 23由于司法解释比较详细,因此律师更能够判断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胜诉概率,从而能够选择性地提起那些更有可能胜诉的案件,这也许解释了为什么这类案件的刺破率比较高,达到85.19%。 24 在司法实践中,反对刺破公
21、司面纱的诉讼方可能是公司本身,可能是控股股东,也可能二者都是,因此表9中的案件数量为123个,多于样本总数99。在大多数案件中,都是控股股东反对刺破公司面纱,因为公司面纱一旦被刺破,他们将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也参与诉讼反对刺破面纱的场合,效果似乎适得其反,刺破率为85%,高于公司未反对刺破面纱情形下的67。07%。 25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当公司也参加诉讼并与控股股东一起反对刺破公司面纱时,法官在心理上会觉得这正是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控制的证据,从而更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 (五)刺破公司面纱的理由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一般规则有三个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格的
22、不当行为、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及对于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此部分将先讨论后两个要件,然后再讨论第一个要件。 首先,在几乎所有的样本案件中,不当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似乎都不是争议的重点。只有在为数很少的几个案件中,被告抗辩说自己的行为不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公司被控告向其股东等人提供了大量贷款,导致公司无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被告股东称,那些贷款是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并非出于逃避债务的意图。 26遗憾的是,即使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也没有在判决书中详细讨论上述争议问题。总体而言,法官没有对主观要件进行单独判断,而是将其与第一个客观行为要件联系在一起,即只要认定了滥用行
23、为,就推断不当行为人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 第二,对于不当行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问题,当事人同样几乎没有争议,法院的判决书也不作任何讨论。这里有几点值得指出:首先,在所有案件中,法官都默认损害是严重的。法院的态度似乎是,既然债务无法履行并且争议已经诉诸法院,损害当然是严重的。其次,损害的严重程度与涉案债权的绝对数额没有明显相关性,即不存在涉案金额越大法院就认为损害越严重的统计规律。最后,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没有明显影响刺破率,即不存在涉案债权数额越大法院就越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的统计规律。实证数据表明,在公司面纱被成功刺破的案例中,最低的损害金额是11860元,最高的是1674万元;而在公司面
24、纱未被刺破的案件中,最低的损害金额是58032元,最高的是1100万元。 表10分析了要求刺破公司面纱的各种理由。该表列出了118个案件,超过了样本总数,因为有些案件的刺破理由不止一个。在各种理由中,涉及混同的案件最多,但它的刺破率并非最高。相比之下,尽管涉及欺诈或不当行为的案件数量不是最多,但它的刺破率却是最高的。 混同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类,即财产混同、营业混同和人员混同。从表10可以看出,涉及财产混同的案例最多,而且刺破率也最高。由于一人公司中的财产混同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此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都是基于财产混同,刺破率为100%,远高于美国的49。64%和澳大利亚的50%。营业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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