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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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的经营思想、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取信消费者,提高经济效益,纷纷加入了竞争的行列。竞争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在诸多的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是较为引人注目的一种,它为经营者所常用,为消费者所熟知。可以说,在当今的商品销售领域,有奖销售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从实际效应来看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对市场竞争秩序却有着双重的影响。正是基于此,我国在1993年分别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门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以维护公平的
2、市场竞争秩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看重的商业促销手段,颇有点“日久弥新”的动向,老的有奖销售方式仍然存在,不断翻新的奖售花样也层出不穷。一些商家为唤起消费者对有奖销售的更大兴趣,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如在一次消费行为或累计的消费行为上多次设奖等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对有奖销售特别是它的本质以及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作进一步探讨。一、有奖销售的相关问题(一)有奖销售的含义、本质及分类1、含义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有奖是在
3、销售的过程中进行的。有奖是手段,销售是目的,有奖与销售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互助性和制约性,联系非常紧密。具体表现在经营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必须奖励消费者,而消费者为了获奖必须购买经营者的商品。这种互助性与制约性反映在法律上便是以商品买卖为内容的合同关系。2、本质从上文有奖销售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过程中,有奖仅仅是手段,销售才是目的,有奖销售的本质在于“销售”,而不是“有奖”。有奖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种促销手段,一些经营者打着“有奖”的幌子欺骗消费者或者变换花样搞巨奖销售行为都是与有奖销售的本质背道而驰的,都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前者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本质是消
4、费者或者根本上得不到任何奖项或者得到的是质次价高的商品,欺骗了消费者;后者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对于消费者有着不正当的诱导,也易于助长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一些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不断变换有奖销售的花样,规避法律5000元最高限额的规定,使一些违法的东西表面上合法化,笔者认为不管有奖销售的花样如何变换,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违反有奖销售的本质,都要严惩不贷。3、分类根据规定将有奖销售分为两类: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凡是面对全部购买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都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反之面对部分购买者、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如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
5、的均属抽奖式有奖销售。(二)有奖销售与有奖募捐有奖销售与有奖募捐有相似之处,在现实生活工作有很多人将二者混为一谈,细究起来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有奖募捐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去举行一系列募捐活动来筹集资金,并从筹集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奖励部分参与者的行为。它同有奖销售在形式都表现为有奖区别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是生产性企业,而有奖募捐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或政府部门;2)目的不同:经营者实施有奖销售的目的就是销售商品(或服务),赢利性非常明显,而政府或政府部门实施有奖募捐的目的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活动具有非赢利性;3)奖项不同:有奖销售的奖项可以是
6、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的经济上的利益,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有奖募捐中举办者只能向购买者提供金钱,而不能提供财物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有很大的限制性;4)在有奖销售中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奖金不能超过5000元,但在有奖募捐中则没有最高奖奖金的限制,多少都行。二、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一)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含义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也叫不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法律的限制向购买者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进行不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卖方,其在主观上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如无奖称有奖,抽奖式有奖销售的
7、最高奖的奖金超过5000元等,而且这种不当有奖销售只能发生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禁止下列3种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对于这三种有奖销售容后再述。(二)法律对其禁止的理由1、有奖销售在我国的现实状况经营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可谓是费尽心思、绞尽脑汁。有奖销售已经成为他们广泛采用的手段,在我国普遍存在。但是我国的有奖销售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营者以奖相诱,用重金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他们的商品或服务,但有些经营者
8、采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到最后能中奖的人却少之又少,正如社会上广为流传的顺口溜:“七日香港纸上游,万元巨奖梦中有,三室一厅尚未修,租辆轿车戏弄人。”;其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表面上是奖励消费者,可实际上中奖的确是经营者自己。他们组织一次摸奖活动,不仅能够处理掉商店多年积压的残次品,而且部分小商品还能借机加点价,为商店在短期内赢得丰厚利润;再次商家进行有奖销售,其目的是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购物后的奖金、奖品应该属于消费者,但商家隐瞒、遮盖、侵吞奖品、奖券的行为在我国普遍存在,消费者能得到奖吗?我们在此呼吁商家把奖还给消费者。总之,有奖销售在我国存在很多问题,在此不在累述。2、我国对其禁止的理由我们
9、知道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具有双重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人们的购买欲望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另外它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密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当有奖销售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法律对其禁止的原因。不当有奖销售的消极作用将在下面提及。三、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分为三类:1、欺骗性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采用了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打着有奖销售的幌子,用物品、金钱等来利诱消费者,但消费者实际上得不到任何奖
10、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有奖销售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绝对欺骗性有奖销售即谎称有奖而实际上无奖,如有的经营者虽然设置了有奖销售,但却把带有中奖号码的奖券留在自己手中甚至中奖号码根本不存在:另一种是相对欺骗性有奖销售即虽然有奖但已经内定中奖率、中奖人、中奖时间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欺骗性有奖销售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既然是有奖销售每个购买者都有获得奖品或奖金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在给付商品的同时支付奖品或奖金的义务。而由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使他们逃避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使其他以正当方式从事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与之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实际
11、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规定中明确禁止下列四种欺骗性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滥售性有奖销售滥售性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借有奖销售之名行质次价高的商品销售之实的行为。这种有奖销售的突出特点是商品的质量与价格不符,本质是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有些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质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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