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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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L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第二章案例正文2.1 PL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2.1.1 PL房地产公司经营发展背景PL集团成立于1999年3月24日,是一家立足中国市场的多元化跨国企业集团。集团以房地产开发为龙头,投资涉及金融、酒店、餐饮、教育和会展等领域,业务遍及广东、北京、上海、香港及加拿大等地。PL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其下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222号三楼,法人代表:陈双江,注册资本:人民币两亿五千万元,投资总额:人民币两亿五千万元,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PL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大型、多用途城市核心发展项目及综合住宅发展项目方
2、面拥有卓越的成绩,房地产开发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公司持续打造“PL地产”品牌。经历十余年的品牌经营与管理,“PL地产”已一跃成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标志性品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PL地产”为“中国驰名商标。PL地产连续七年蝉联“中国蓝筹地产”榜首企业,荣获“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十年成就奖”等荣誉。2010年8月,PL地产以品牌价值评估值达239.98亿元获得行业第一名。近年该公司开发销售的地块项目是在经广州市国土局穗国地出合(97)第239号文同意使用的广州市珠江新城C区内L-9-4、L-9-5、L-9-6、L-14-1、L-14-2共五个地块内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的商品楼宇,项目
3、名是新城海港花园,项目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号。PL房地产公司善待每一位客户、业主和租户,坚守“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推崇将他们当作自己的家人一样对待。PL公司从租户的选择到社区的物业管理,每时每刻和每个环节都穷思竭虑的为客户考虑,努力给客户带来极致的体验,竭尽所能的创建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2.1.2 PL房地产公司财务状况通过PL公司近两年的经营发展与财务状况,可了解其资产与资金来源的结构,以发现资产的质量与业绩和税负的匹配度。一、PL房地产开发公司资产质量状况PL房地产公司这两年资产负债状况,在货币资金以及存货、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呈现出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应付账款出现负数,从会计的处理
4、规范性角度看,存在着在账务处理的问题,这种异常现象背后的问题所在。且预收账款在2012年的结构比较中,呈现出较大的增长,是否存在收入隐藏和确认的合规性。其他应付账款的波动性是否反映出在资金的调拨以及土地的储备相关性。1、流动资产的构成以及明细分析在流动资产中存货所占的比重是最多的,其内容构成为:待开发的土地、未完工在产品(房屋等)、设备和材料以及在建工程项目。其他应收款的构成有:有往来关系的单位、内部职工借款、施工单位欠款。一些施工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没能达到施工进度,又或者没有及时进行结算,从而导致付款程序不齐全,所以会有一些较大金额的借款产生,待相关手续和施工进度完善之后抵扣工程款。另外有些员
5、工从公司离职了,其借款却依然挂在账面上,应该尽可能追讨或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验销。预付账款主要构成为:新城海港花园、某D城以及会所等工程预付款,包含了一些基础设施费,这一部分只有等到工程结算以后才能进行账务上的处理。2、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分析(1)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构成分析2012年PL公司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约为4.9亿元,分析其构成:流动负债约有3.77亿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6.94%;长期负债1.08亿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2.04%;所有者权益为938.85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92%。从上述图表及数字很容易得出,流动负债占据的比重是最大的,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来看,比
6、重过大的流动负债代表着压力过大的短期偿债,要在短时间内做好短期到期的债务发生以及或有负债发生的预测,防止出现短期偿债风险。(2)流动负债构成分析流动负债达到3.77亿元,包括预收账款1.36亿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6.07%;其他应付款3.82亿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01.33%。预收账款主要是替业主代缴纳的大修基金,其他应付款的主要构成为新城海港花园、某D城以及会所的往来款。短期负债在流动负债中占了很大比重,流动资产是否足以支付巨额的短期负债呢?通过分析流动资产的构成,我们不难发现:存货在流动资产中的份额最大,货币资金被大量的占用,这些存货在短期内是无法立刻变现的,需要一个过
7、程,另外怕遇到长期贷款中的一年到期的债务突然袭来,公司的短期财务风险有恶化的趋势。二、PL房地产开发公司利润质量状况1、各项成本费用所占的收入比例结构分析从下表PL公司的利润表2-2中,可看出,公司的销售收入规模与其资产并不匹配,作为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量属于偏小,一种处于亏损状况,而当年的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之高,是否有嫌疑在有意加大成本费用?当年的销售收入只有771,.8万元,但亏损额却高达2162.4万元,如果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造合同,其预收账款在当年高达1.36亿,在收入结转以及成本费用确认方面,存在着嫌疑。2、管理费用分析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高达2.86倍,明显存
8、在不合理的现象,其中管理费用,从年初的35.6万元,到年末82.41万元,增长率达31.48%。从利润表中可看出,管理费用占当年收入的93.16%,占收入的比率非常的高,每个月发生的金额相对还是比较平均的,没有很大的波动。三、财务指标综合的分析通过上述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明细分析,以其揭示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三大费用等确认以及结转的合规性,展开分析。1、财务指标计算与分析通过分析财务综合指标,发现公司与行业对比,存在着太多的异常现象,公司在日常管理中问题太多,需加以控制以及进行检查与监督。特别在毛利率超过行业的平均数,却在利润总额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由上述表中的数据可以推测出
9、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并不乐观。2、个别关键指标分析由于存货和应收账款这两个资产项目的流动性较差,变现能力比较弱,导致流动比率比正常值标准要低很多。通常情况下,这两个指标是流动比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即便把存货和应收账款这两个影响因素给去除了,流动比率的数值还是比正常值要低的多,2012年的比率仅为120%,从而我们可以得出PL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短期负债能力比较差。另外,虽然该公司的存货所占的比例比较高,这也是由房地产业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业的土地储备一般比较多,所以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资产负债率是衡量公司长期负债能力的一个金标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资产负债率的合理比率应该
10、在60%-70%之间。然而PL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比较大,所以承担的债务风险也很大,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PL公司的负债经营获利能力也很强。与正常值100%相比,流动资产周转率仅为1.71%,相差甚远,我们可以看出PL公司的周转速度异常的缓慢。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的手段来提高周转率:一是加强催收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防止出现资产浪费的现象;二是尽最大的努力早日盘活大量的存货,补充新的流动资产进行周转。通过上述两种措施,尽快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通过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我们可以看出:PL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比较低,存货占了资产很高的比例,周转速度很慢。由于存货变现的速度很缓慢,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
11、比没有什么优势,所以公司应重视对存货的管理。但是值得庆幸的是,存货中待开发的土地和在建项目增长迅速,PL公司发展的后劲还是很充足的,我们应该对资产的流动性持乐观的态度。有形资产负债率的标准值是150%,而PL公司的值远低于正常值,我们知道:有形资产负债率是评价企业资本对债务偿还的承受力和保障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该值的偏低意味着企业对债务的保障程度很低。2.2 PL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收稽查结果2.2.1 PL公司税负的整体状况PL公司是属于天河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一家房地产企业,其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故属于纯地税纳税户。以下通过对该公司近三年的纳税数据进行比对来分析其税负的整体状况。从2010、2
12、011、2012年的税负情况列表中能够看出:PL房地产公司近三年的总体纳税数额和税负比例是逐年下降的,并且下降的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其开发的新城海港花园项目可售的商品房集中在2010年之前已销售,而2011年、2012年销售的是可售部分的尾货以及之前用于出租的部分物业。在这三年的税收构成中,占比重最多的是营业税,其次是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PL公司2010年的纳税总额在天河区房地产行业中排名是较前的,但由于是处于尾款结算,而2011年、2012年的纳税总额排名较后。2.2.2 PL公司土地增值税的稽核确认的结果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地址位于天河区马场路2号。根据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新城海港花园”
13、项目总建筑面积202,373.8136平方米,其中总可售面积180,532.4213平方米,已售建筑面积163,718.0807平方米,公建配套面积26,327.5784平方米。截止2013年11月30日贵公司“新城海港花园”项目实际已销售面积163,718.0807平方米,其中:出租或自用面积12,228.693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面积0.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面积0.00平方米,车位面积0.00平方米,商业面积7,742.5069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4,486.1861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168,303.7283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面积1,831.6202平方米,非普通住宅面积151,
14、965.8270平方米,车位面积3,775.1296平方米,商业面积10,731.1515平方米;已售建筑面积163,718.0807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面积962.822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面积151,665.9078平方米,车库面积3,605.5296平方米,商业面积7,483.8213平方米;尚未销售面积4,585.6476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面积868.7982平方米,非普通住宅面积299.9192平方米,车位面积169.60平方米,商业面积3,247.3302平方米;截止2013年11月30日“新城海港花园”项目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96.5811%。税务机关是在2008年12
15、月向PL公司开发的新城海港花园项目发放清算通知书,因此PL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平时的缴纳方法是普通住宅按照销售所得的1%预缴,其他项目(除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按照销售所得的2%预缴。在达到必清算或可清算条件时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多退少补税款。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最终确认的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结果如下:收入总额:1,359,539,755.18元;扣除项目金额:1,320,655,089.95元;增值额:38,884,665.23元,其中:普通住宅644,232.40元;其他项目(除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38,240,432.83元;增值率:普通住宅8.49%,其他项目2.91%;适用税率:普
16、通住宅30%,其他项目30%,速算扣除率0.00%;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普通住宅193,269.72元,其他项目11,472,129.85元;免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93,269.72元;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448,406.40元;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3,023,723.45元。2.2.3 PL公司土地增值税稽核结果的争议面对税务机关的稽核结果,PL公司还是存在很多争议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收入总额方面: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通过计算各类型物业的销售均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发现销售均价明显偏低。通过向楼盘附近的房产中介走访调查了解到附近同类型的物业的销售均价明显高于PL
17、公司的售价,于是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向PL公司发出税务质疑通知书,约谈PL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经理,但他们以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急需回笼资金等理由为借口不予坦白,于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亲自走访楼盘销售中心,以购房者的身份从销售部了解到该公司原来是以双合同的形式来收取售房款的,即分两次签订销售合同,以购房款和装修款的名义收取房款,购房款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装修款只开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商品房销控表中填报的只是开具购房款的那一部分收入。但PL公司人员坚持他们出售带装修的商品房,收取一部分的装修款是应该的,这部分的开支应该计入开发成本,而且不应该纳入房屋销售所得,不用按百分之五缴纳营业税还有土地增值税,
18、只用按照百分之三的建筑业收入来缴纳营业税。而税务机关认为PL房地产公司并不是装修公司,没有提供装修的能力,并且售房金额是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型房产的价格,应调增其售房收入。2、获得土地使用权付出的资金方面:税务人员在核实该公司土地出让金支付金额时,发现该公司列支的土地出让金费用将逾期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罚款金额也纳入进来。依照税法规定,由于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不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税务机关认为,因过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罚款支出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得纳入土地使用权支付成本。而PL公司财务认为,罚款也是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费用支出,在地价款发票中体现,理所应当属于
19、地价款的一部分。3、前期工程-设计费支出方面:“新城海港花园”项目是在2003年设计的,设计费用高达200多万元。通过比对以往已清算的项目数据,税务机关发现同期周边项目的设计费最高的也不过100多万元。为何PL公司“新城海港花园”项目的设计费如此之高呢?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根据PL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税务人员发现“新城海港花园”项目的设计方有3家公司,其中包括PLA公司,凭着职业敏感性,税务人员翻阅了该公司2012年的汇算清缴中介报告,发现PLA公司的股东之一就是PL公司,它们是关联公司,是关联交易。支付给PLA公司的设计费就高达120多万元,而PLA公司只提供设计咨询顾问服务,并不承担具
20、体的设计工作。PL公司认为“新城海港花园”项目针对的客户群是比较高端的,所以在设计理念方面是聘请的国外设计师进行设计,自然费用也会有所增加。4、建筑安装工程-主体建安工程支出方面:“新城海港花园”项目的主体是在2004、2005年建设的,实际的建安成本为3610元/m2,而广州2004、2005年的商品房建安造价为1540元/m2,差异率达134.41%。PL公司人员认为,由于主体建设的时间较早,所以发票保存不齐全很正常,但他们有发票的复印件,税务人员也可到开票单位去核实是否有这项费用的支出。并且“新城海港花园”项目定位的是高端住宅,所以在建设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都是选用国外进口的材料,而且当时
21、建筑工人并不好请,人工费用也较高,所以导致工程造价比较高,也是符合常理的。5、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方面:通过翻查建筑安装合同,税务人员发现PL公司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时,已经将附属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以及水电工程等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之中,随后又针对上述单项工程签订金额巨大的假合同,并虚开发票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等到工程竣工要结转成本的时候再次纳入成本,使得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不真实;PL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建造成本全部列入公共配套设施扣除,这是有悖于税法关于把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当作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的规定的;通过走访小区居委会、会所、物业管理场所、居民文体
22、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发现小区会所和居民文体娱乐场所正在装修,据PL公司人员介绍他们打算以后将会所以及文体娱乐场所作为会议室对外出租,根据税法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如果是用于经营的,应该对其成本进行单独核算。6、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通存在负债率比较高的情况,往往会发生大量的借款,这是因为开发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所以难免会产生巨大的利息支出。税务人员认为PL房地产公司将其实际利息支出全额扣除明显是违反了上述政策的规定,而PL公司认为他们确实发生了这么多的利息支出,又可以获得银行的有关金融依据,应该被允许按实际金额来抵扣。第三章案例分析3.1 PL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
23、税收稽核分析3.1.1 PL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理论依据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间是1994年1月1日,这意味着土地增值税开始登上中国的舞台。开征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是政府运用宏观调控职能来引导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向的一种举措,使得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得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收益分配愈加的合理,对于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巩固国家的地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意义具体表现为:1、开征土地增值税,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大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符合国家对加强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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