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rl[法学]公司法备课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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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备课教案 第一编 导论 关于导学:1、导学不是“倒”学;导者,引导,指导也,导游也。 2、对学生的要求:加强自己读书的兴趣和实践,有问题可以拿来探讨。 3、上课时所讲,有些在课本之外,但是本学科应了解的知识背景或者就是重要的学科知识而教材忽略了。其为“导”也。 4、学习方法方面的建议,希望同学们提出来。下面进入课程内容学习:一、关于本课程适合讲什么的问题? 1、公司法是电大开放教育法律专业(本科)的选修课程。4学分。 2、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均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
2、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3、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和要求是。 (1)了
3、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 (2)增强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自觉地运用公司法等法律参与经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3)训练自己应用公司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4)通过公司法课程的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 教材评价:我们所用的课本过于简略,理论方面探讨得少一点,也没有涵盖最近的公司法修改,建议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参阅别的教材、专著促进学习。(如自考教材,华东政法的顾功耘主编,北大出版社。叶林的公司法 等) 二、我们今天的课讲两个问题:概括的来看:1关于公司 2、关于公司法。 (一)关于公司: 1、公司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往往是动态的,没有绝对真理,只是
4、对研究对象的一个把握,是“与时俱进”的。各国出于立法传统、法律体系的差异等原因,对公司的概念使用并不相同。大体可分为两种:(1) 以概括的方式作出定义,如日本:“本法所谓公司是指以从事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美国:“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总之,概括的将以下要素作为公司定义应包括的方面: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为社团法人。(分别略加以解释)(2) 没有规定公司的总的定义,只是规定每种公司的定义或特征。如德国、我国。下面介绍我国的公司定义:(1)公司法上的定义:(采取第二种方式)“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评价:虽然不够尽兴,没看到关于“公司”的总的定义,但说得很明确:我国的公司就有两种;每一种是什么样的,其权利义务关系如何。(2)课本上给出了一个学理定义,“我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评价:投机取巧,是将法条的定义归纳而成的,没有进一步的抽象,
6、概括。不过也算是准确。但是我们考试的答案。2、公司的历史 仅仅从概念,我们还不能感性的、全面的理解公司这个事物。英国公司法权威高维尔教授在现代公司法原理中指出:“历史背景知识的匮乏,将导致不能够理会有关公司法的精髓。”因此,我们也来看一下公司法的历史,以便从更广阔的背景中更清晰地把握公司的概念。(下面要求学生自读书上的P13-P17。在读之前,解释几个概念。注意带着问题读:公司出现的必然性,或说公司相对于历史已有的企业形式有何“过人之处”。)在读之前,解释几个概念:(1) 无限公司:P8 “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2) 两合公司:P8 (略)(3) 合伙和隐名合伙: 从历
7、史来看,企业的发展,大体走了这样一个道路:个人合伙无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中间交叉着资金需求的扩大和债权人保护的矛盾发展问题、企业的持久性和稳定性问题,那种组织机构更利于营利性问题等等。那么公司到底好在哪里呢?从东印度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l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嗣后, 于1601年2月按合股原则组织了远征队,开始其印度之行。共募集资本68373英镑,参加的商人有100人。从1600年至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共进行了12次贸易航行。每次都攫取高额利润,到1617年,入股者已达954人,股本达1620040英镑。亚当斯密敏锐觉察到了其中的变革。他在(国富论)中写道;
8、“(初始)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一种组合公司的形式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所以:3、公司的特点(优越性) 教材P1-P5自己看一看。我只强调公司的有限责任这个特点:“责任有限”既是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又是公司法的一个首要原则有限责任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其股东均是以自已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现有不少人将有限责任理解为公司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很错误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是无限的。而股东的责任
9、是有限的,以其出资为限。早期的企业投资者均是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规模小,抗风险的能力也小,它适合初期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在生产劳动实践中逐渐体会到,企业规模影响效益,规模越大则成本越低,效益越好、但举办大规模的企业,其风险也相应增大。这对投资者来讲,压力很大,因而希望有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出现,它既能广泛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于是股份公司演化出来了,法律上承认投资者(即股东)仅就其股份出资负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是近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公司构成的机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第一次分散给股东,股东的投资是股东根据对自己实力的估计及风险的选择确定的。没有股东的投资,
10、公司就无法存在,更谈不上承担风险。第二次分散给公司,股东在承担了它们所投资金风险以后,其余风险转移给公司。公司除用股东投资承受风险外,还用资本衍生的利益、负债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途径而获得的资产承受经营中的风险。第三次分散给公司的债权人,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公司即不能存续,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只有由自己承担,它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偿还。正是这样的制度设计,股东投资降低了风险,提高了投资的热情,是公司成为了有效地集资方式,规模之大,富可敌国。公司在市场大潮中经受着各种风险的考验。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的是股东权,公司行使的是法人财产权,两权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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