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1(票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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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发部门: 密级:川蓝集发2004011号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 票据管理范围第一条 企业票据是记载企业经营业务的依据之一,也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为了加强对本集团公司票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票据”是指:(一)订本式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非经营性收据(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由集团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二)非订本式发票,包括: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停车发票等(以下简称:专用定额发票);各公司自制的定额发票,如:停车票、市场管理票、展览票等。(三)本制度不包括有价证券,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各种结算票
2、证(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已作规定)。第二章 定本式发票的管理第三条 集团总部(指各大部门)及各子公司订本式发票的购买、使用、保管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专用发票购买由各子公司及集团总部财务部凭发票“准购证”,向税务部门(非经营性收据向财政局)统一领购。(二)自制专用收据由集团总裁办统一印制,财务中心专人保管,各子公司及集团总部财务部根据需要向财务中心领用,并在登记簿上签字。(三)自制专用收据印制必须签订合同,经手人应同专管员一起根据合同对印制的专用收据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清点、核实。对已验收合格的自制专用收据经专管员和经手人双方签字后,由专管员保管。(四)对所购买的专用发票和领用的自制专用收据
3、集团财务中心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专管员)妥善保管,并建立购买登记簿,按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的名称、编号、购买或领用日期、数量进行登记(购买登记簿式样附后)。(五)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业务职能部门需要领用专用发票或自制专用收据的人员,应填制“发票领用申请单”(格式附后),经财务中心总经理(子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后向专管员领取,领取时具体业务经办人须在“发票领用簿”(式样附后)上签字。(六)使用人必须对所领用的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妥善保管,专管员应对交回的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经理)进行处理,对检查合格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登记注销。(七
4、)集团及各子公司专管员与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分别担任,严禁票、章由一人保管。(八)集团及各子公司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对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可以集中在财务部使用,也可以分点在各业务职能部门使用。各业务职能部门使用的专用发票和自制收据,使用人必须将当日盖有印章的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交回财务中心(财务部)核对。(九)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专用发票、自制专用收据严禁拆本使用;严禁开具存根联与报销联金额不一致而套用金额的票据。(十)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专用发票、自制专用收据,严禁买卖、转借和为他人代开;采用由各业务职能部门分点使用的专用发票和自制专用收据,各分点的业务职能部门也不准相互借用代开。(十一)集团及各子公
5、司发生应税业务时,应严格按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办理;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的联次采取复写的方式填写,内容要详细,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准涂改。(十二)集团及各子公司专管员对专用发票、自制专用收据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领购、印制、发出时必须严格按照第三条第 1、2、3、4、5款规定办理;集团及各子公司专管员对已使用完毕的专用发票和自制收据应分别移交给各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第三章 非定本式发票的管理第四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对非定本式发票的购买、印制、使用和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团及各子公司非定本式发票应由专管员一并管理。(二)专用定额发票由专管员或其他人员在规定的
6、部门机关购买,购买的专用定额发票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对专用定额发票的数量、金额、编号进行清点并签字。(三)自制定额发票由各子公司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并按第二章第3条规定执行。(四)专用定额发票和自制定额发票使用人员,在领取时必须按照第三条规定执行。(五)使用人凭经财务中心总经理(或子公司财务经理)签字的“发票领用申请单”,向专管员领取专用定额发票或自制定额发票;会计人员凭“发票领用申请单”对使用人所领取的专用定额或自制定额发票作应收帐款挂帐处理。(六)由其他部门人员保管的无监章自制定额发票(印有财务专用章的自制定额发票必须由专管员保管),专管员须事先领取备用,可不再填制“发票领用申请单”,但应在
7、保管员登记簿上签字,同时专管员应按第三条第4款规定登记保管。(七)加强对发出非定本式发票的管理,各子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次发出非订本式发票的数量、金额、交款的间隔时间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及时清理;各子公司财务部应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已发出的非定本式发票随时进行检查,防止舞弊。(八)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对过期、报废、作废的自制发票销毁时,必须由专管员清查造表,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经理)审核无误后,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监察审计中心批准,方可进行销毁。第四章 开发公司票据管理第五条 开发公司财务部票据管理办法参照蓝光集团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第六条 销售中心财务部对销售现场票
8、据的管理如下:(一)项目开盘前期,由会计人员预计收据使用量,做好收据领用登记。(二)销售现场应凭借预定认购书或价款结算单如实收取款项,各项收据要素反映真实无误,不得涂改。(三)收款收据的姓名、房间号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凭经项目经理批准的变更申请书才可办理。(四)为便于查帐,付款方式为POS交易的,需在收据上登记POS流水号同时在POS票上登记收据号码。(五)由于销售财务部的工作职能主要是收款和统计,只进行三级明细核算,为了保障和骏财务部会计岗位核算的正常进行,销售现场的出纳人员应根据收据第三联登录收款台帐,统计人员根据收据第一联登录销售统计报表,确保收款金额核对无误后,由出纳及时清理收据
9、,并编制当日收款票据清单。(六)各项目当日收款的各项单据应于次日送达公司财务部。(如遇节假日则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送达。)(七)各项目已启用的收款收据,应于次月15日前统一整理装订,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项目整体收款工作结束后,做好票据的领用核销登记。(八)已加盖收款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应保存在保险柜,视同现金管理。(九)各项目的票据不得交叉开票。第五章 蓝光科技公司票据管理第七条 蓝光科技公司票据管理除第一章、第二条管理内容外还包括公司自制的水票和桶票。订本式发票和非订本式发票管理按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第八条 自制水票和桶票的管理规定:(一)公司用于销售的水票和桶票由本公司按不同品种、数
10、量、容量自行印制。(二)对所印制的水票、桶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和专人管理。需印制水票、桶票时由综合管理部专管员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核实,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印制合同。对已印制完毕的水票、桶票经手人应同专管员一起根据合同对印制票据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清点、核实,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由专管员负责保管。印制模版由综合管理部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三)公司所有的水票、桶票均从财务部销售发出。财务部出纳根据销售用量向专管员领取,并在登记簿上签字,办理出库手续。(四)财务部出纳人员对领出水票、桶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后,视同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建立管理登记台账,全面反映不同类型水票、桶票的收、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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