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精品]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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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问题 专 业学习中心姓 名学 号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按照通常的规律,公司当初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已经实现或者设立公司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以及公司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等,公司的法律人格可能会消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正是关于公司消灭的法律制度,各国的公司法中大多规定了公司解散与清算这项制度,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制度。但是许多事实表明我国当前有关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法律规定存在问题,集中表现为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关键词:公司清算;非破产清算;债权人利益目 录一、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概念与现状4(一)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概念4(二)
2、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现状4二、我国非破产清算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不足5(一)缺少公司解散登记制度5(二)有关非破产清算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5(三)公司法对非破产清算上存在漏洞6(四)非破产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缺失6三、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6(一)建立公司解散的登记备案制度6(二)完善非破产清算中的程序规则7(三)建立逾期不成立的强制清算制度7(四)改为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的确认制度8(五)建立清算组和清算成员的责任制度8四、结语9参考文献10一、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概念与现状(一)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概念按公司清算的原因及公司清算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一般可以将公司清算划分成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所谓破产清
3、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所谓非破产清算就是公司由于破产或者分立、合并以外的原因而解散的情形下,处理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的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非破产清算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我国新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曹皙;公司特别清算程序设计J;池州师专学报;2004年0
4、3期 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公司非破产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须程序。公司的终止有别于自然人的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含自然死亡与死亡宣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告终止。而公司法律人格的消灭则以清算程序与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之完成作为前置程序。在实质上,公司必须经合法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在形式上,公司必须履行法定的注销登记手续。只有这两项条件同时必备,公司才能从法律上退出市场。其次,公司非破产清算是法定清算,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公司解散之后,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其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方式和程序。再次,公司非破产清算的主要
5、内容是与财产有关的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对以财产为核心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了结,使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周到的关照,避免因利益不平衡而引起的纷争。(二)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现状目前,我国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在我国目前,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可谓比比皆是、数量惊人。以江苏省为例,仅2002年一年即吊销营业执照45547户。再以山东某县为例,2000年山东省某县吊销了377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收回22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90个印章,只占吊销企业的17。大量的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并不进行清算。其次,也有很多公司在解散之后
6、进入清算,但是因清算迟迟没有结果而陷入无限期的清算。如河南新乡一家成立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早在1998年就由当地外资局成立清算委员会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由于各种原因清算仍未完结。在此过程中,该企业的优良资产已被抽出,重新又设立了相关行业的公司。再次,公司清算的过程中,相关的清算主体或者清算人实施妨碍清算的行为,导致清算无法顺利进行。有的公司进行虚假清算,对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未做处理或未做完全处理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注销手续。王莉,张宗敏;论公司清算人的选任J;法律适用;2005年09期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在上述的问题中,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可谓首当其冲。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果公司解散后不进行
7、清算,该公司还有可能继续进行经营,那么与之进行交易的潜在的、可能的债权人会因之受损。其二,如果公司不进行规范的清算,那么公司的责任财产势必会受到不同程度地侵蚀,债权人由此所能得到清偿的保障要么大大削弱、要么荡然无存。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非破产清算制度中对于债权人的保护给予了一定的关注,规定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忠实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的这种保护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二、我国非破产清算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一)缺少公司解散登记制度公司解散要进行解散登记是各国立法的通
8、例。解散登记是在解散事由出现后进行的,这样可使公司登记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和督促公司清算的进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有利于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注销登一记制度,但注销登记是在清算完结后进行,其对清算进程的影响几乎没有。所以,考虑到各国立法基本都规定解散登记制度,我国的注销登记制度应当改革。(二)有关非破产清算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清算事务的执行中,股东、债权人、职工、国家等的利益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且有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就要求执行清算事务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胜任。而我国法律对于非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资格条件却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其次,没有关于清算人登记制度的规定。
9、清算人登记制度的缺失,在实践中造成的突出问题是法院、政府机关尤其是企业登记机关等对公司清算进程没有监督,客观上助长了公司借解散之机逃债的违法行为。例如,在我国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度中,企业登记机关仅是在吊销执照公告中写明“股东、合伙人或主办单位负责清算”,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是否真正组织了清算组,登记机关并不知道,很多公司为了逃废债务也乐于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公司清算监管的缺位,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建立清算人登记制度使公司清算组的成立纳入到监管制度中来。再次,对清算组不能选任的法律救济规定不完善。实践中,公司解散而不清算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选任清算组。
10、(三)公司法对非破产清算上存在漏洞现行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组织清算的责任人,不组织进行清算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公司解散却不进行清算,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类事情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非破产清算也应借鉴破产清算规定的清算责任人制度,减少以公司解散不进行清算的现象发生。在非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转化为破产清算。关于破产清算除了公司法有规定而外,还专门制定了破产法对此进行规定。而对于非破产清算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虽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极不完善。“无救济则无权利”,公司清算中涉及多方利害关
11、系人的利益,其中关系到诸多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最终会消灭公司的法律人格,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清算中得不到法律的救济,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可能永远得不到保护。张颖杰;论中国破产清算人制度之重构J;襄樊学院学报;2004年03期 (四)非破产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缺失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清算组在进行非破产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使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了衔接,但这一条规定太过简单,特别是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后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没有规定,这就为清算组可能故意拖延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提供了便利。三、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一)建立公司解散的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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