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doc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首先,证人担心被打击报复。出庭作证后被打击报复,这是人们最担心的问题。被指证方往往会通过各种方法来报复指证他的人,使证人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在当前没有完善的保护证人的制度下,证人只能吃“哑巴”亏。造成了证人更加不愿出庭。其次,法制观念薄弱。我对10个人做了一份调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各占一半,其中有5人表示不愿出庭作证,且都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如果必须出庭作证,前提则是一方为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而这一类人,大都法律意识薄弱,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向来主张“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宁愿少一个敌人,也不愿多一个朋友。要出庭作证
2、,就不能站在中立的角度。阐述事实,势必在帮助一方的同时却得罪了另一方。以后大家见面尴尬、处事为难。“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还是不做。同时我在调查时还问了一个问题,就是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还是义务。多数人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证人可以选择享有或放弃。这就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人为拒绝出庭提供了一个合适的理由。可见,我国的普法教育还没有深入,要每个公民成为一位懂法、守法的模范者还有一定的距离。再次,惧讼、畏讼的心理。受“法即刑”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法律是打击犯罪的武器,具有否定作用。只要联系上法律,就会有罪恶、丑陋的东西存在,只要和
3、法院、检察院、律师扯上关系,就不会有什么好事。人们将法律恐怖化,对它惟恐避而不及。 (二)立法上的原因 1.立法规定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实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又在该法第157条中规定,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等应当当庭宣读。前一条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后一条却允许证人不用出庭作证,这样矛盾的规定就间接鼓励了书面证言的大量运用。目前中国本身在寻找证据上存在着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困难,要求证人出庭必定会花费一定的物力财力,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4、避重就轻,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2.立法内容的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有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的兜底条款,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证人无法出庭的范围,让一些本应出庭或可以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在国外”、“生病”等事由搪塞。而法院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无从调查,只好以书面证言代替口头证言,再加上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排出传闻证据规则,使得书面证言的运用更加频繁。3.审判制度的不完善
5、 我国的审判制度,不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并且法官对于书面证言,采用自由心证主义对其进行评判,将证人无特定合法理由而不出庭作证,其所作证言作为欠缺合法、有效性来对待,并非简单作为传闻证据加以看待。对于非法证据,采取利益权衡。由于非法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采用,让更多的书面证言盛行,但证人作为人证,其在法庭上的直接性和言词性是该种证据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特征和品质。4.证人权利义务的失衡 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失去一方,他方便不存在。社会有一义务,必有相应之权利,否则义务便不是社会义务。1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
6、。我国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有作证义务的同时,却没有规定证人应享有的权利,这种失衡的现象主要有:第一: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不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往往是在工作时间,而且有很多复杂案件,不能一两次就能审理终结,这使证人要花掉很多时间和精力来出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现行立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合理费用如何计算,法律没有规定,再加上有时由于提供证人一方经济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本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因经济问题而不愿出庭作证,同时也使一些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了合理的借口。第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证人 出庭 原因 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05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