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创业政策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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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创业政策介绍 创业提供政策支撑和支持. 现将扬州市相关政策进行梳理,让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都能知晓政策、利用政策,给用人单位选用人才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送上政策“大餐”和“福利”。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扬州创业政策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扬州出台扶持大众创业10新政,草根创客将享更多优惠#面对新名词,先来解释一下什么叫做“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是未来科技世界的最佳承载器,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一些有创业理想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到平台内实现理想。“众创空间”消除了各种时间和空间障碍,既能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空间和投资人,也提供思想交流碰撞的空间
2、。和传统的孵化器相比,众创空间更多的是一种创业文化、氛围、环境和社区的概念,注重的是综合服务能力,另外还应包括创业的法治、文化、市场环境以及社会生活的服务。我市有哪些“众创空间”?首批6家“众创空间”为创业护航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依托现有科技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综合体等载体,已发展扬州创新驿站、中国创谷、微软创新中心孵化工场、智谷“创业咖啡”、金荣4.0工创空间、扬州大学创业长廊等6家全市首批众创空间,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就吸引了创客60多人,注册创业企业近50家等,创业创新呈现一片欣欣向荣局面。“符合条件入住的小微企业、创客,我们将提供创业场所、网络信息、便捷服务、创业辅导、政策
3、项目、科技金融等方面的服务,前景良好的项目将会获得100万至500万元的微软扶持金额。”微软创新中心孵化工场负责人王为松表示,今年3月以来,中心已有8家企业入驻,其中,由“乐游山水”研发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监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目前中心正在帮其申请约2000万元的项目孵化资金。新政都有哪些亮点?1“众创空间”等可作企业名称此次新政特别提到了创新企业名称登记。允许将“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众创空间”等作为行业特征登记为创业创新企业名称。对各类众创空间的经营范围可直接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或“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等。“以前很多企业实际上是在为创客提供服
4、务,但又不能叫创客空间,只能以投资、咨询、商务服务等经营范围示人,面临身份上的尴尬。而合作伙伴可能不太清楚它是做什么的,对企业开展业务造成了困难。”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说,此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框架下,创新了“众创空间经营管理”这一范围,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这些众创空间合法的“身份证”,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2众创空间可以“集中登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各类创业孵化机构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后,对创业空间的范围也将扩容。新措施第5条规定,释放众创空间经营场所资源。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
5、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为了给创业进一步降门槛,意见还规定,众创空间可以“集中登记”,一些初创企业可以暂不领照,待企业研发成功后搞经营,再领照。对创业集中区内设立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实行集约登记,由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门或各类众创机构、孵化机构统一代办登记手续的企业。登记时可提交创业集中区住所的信息材料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创业者办照就不需要再提供场地证明了。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众创空间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众创空间里无论有一家、两家,甚至一百家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个地址来注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说,这将大大降低创业初期的
6、房租成本,将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甚至仓库等资源用好、盘活。3科技成果、专利可作价出资企业初创人员起步困难,为了降低他们的创业成本,也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支持创业创新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开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条龙服务。同时,调动大学生创业兴趣,汇编扶持创业创新政策手册,引导大学生有序创业。协调创业孵化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等,发动社会力量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和资金支持,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力。4众创空间企业逐步实现“一照一码”此次,对设立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采取全程电子化
7、登记、一站式窗口、“三证合一”,逐步实现“一照一码”等服务措施。所谓“一照一码”,是在突破“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基础上,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这个代码将成为商事主体唯一“身份证号”,为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有望在9月份试点推进“一照一码”。#扬州28条科技创新政策出炉 创新创业乘春风“再出发”#一、建立健全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瞄准“十三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达1000家的目标,实施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
8、,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给予培育奖励,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团队和人才奖励。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培育的企业3年内累计有5个及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孵化器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加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引导优势创新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定向提供各类政策服务和专业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鼓励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工程,建设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按照其研发绩效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
9、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可在市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3、建立鼓励企业创新普惠机制。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科研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在省财政给予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
10、给予1%-3%的配套奖励。推广使用创新券,连续3年每年发放1亿元以上,动态实行绩效评估,逐步扩大使用范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4、鼓励企业开放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合资、并购、参股海外高科技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拓展市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鼓励外资企业在扬设立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探索支持其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简化企业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商务
11、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5、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重点选拔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赴高校学习培训,与省外、市外标杆型企业考察交流,全面提升其管理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把握创新方向、集聚创新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其创新收益,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动力。(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二、大力推进简政放权6、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权。逐步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科研院所理事会管理制度,推行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合理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等手续,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
12、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完善和落实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鼓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逐步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机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7、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13、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年或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8、着力清除创新障碍。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准入门槛,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争取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建设“双创
14、”综合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探索组建市科技服务联盟,大力发展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提供点对点、全方位服务。按照精简、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完善行业归类规则和经营范围的管理方式,调整不适应“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特点的市场准入要求。(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9、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审理(判)庭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理和审判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15、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对重大和严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予以公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国内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快速应对机制。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院、市经信委)三、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10、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对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
16、,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鼓励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对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推动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改革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担任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责任部门:市教育
17、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11、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支持国有企业与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事先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的方式、数额和比例,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鼓励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
18、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12、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对转让价格高于股票实际购买价格的差额部分,按照综合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市科技成果拍卖会上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一定比例的奖励。独立法人技术转移机构,自备案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每年分类资助10-20万元,3年后纳入
19、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序列。对我市科技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的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国家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国家和江苏省奖励资金的1:1配套奖励,且全部奖励给相关科技人员。(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13、支持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扬州技术交易市场,对入驻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房租、水电和物业等费用减免。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引进国内外技术成果在扬州转化,对经市技术交易市场认定备案的技术交易
20、合同,按照技术合同额给予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市企业以及促成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转移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四、打造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14、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以国际化的视野部署全市人才战略布局,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项目经费和安家补贴,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服务。完善优化“6+1”人才政策体系,在资金扶持、住房补贴、创业扶持等方面制定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更具吸引力的海内外人才引进制度。进一步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实行外籍高层次人才绩效奖励政策,按照个人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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