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题讲座【ppt】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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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大纲,二、新旧增值税条例(细则)对比分析,三、新近出台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解析,一、新旧增值税条例(细则)差异概述,一个核心: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两类变化:实质性变化和形式性变化 三税联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四条主线:减轻税负,提升层次,完善规定、强化征管八大差异:固定资产购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一、新旧增值税条例差异概述,(一)一个核心,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部分地区,全部地区,部分行业,全部行业,全额抵扣,增量抵扣,(二)两类变化,1.形式性变化:新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比,新增2条,删除2条,合并1条,保留6条,其余为调整条目。将原有的文件规定上升至细则层面,将原细则层
2、面的内容上升至条例层面,用词和表达形式的改变 2.实质性变化 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 固定资产销售及处理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四)四条主线,减轻税收负担:增值税转型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起征点提高 纳税申报期限的延长提升立法层次:为增值税立法做好准备更新完善规定:措辞更准确,规定更严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税收收入,(三)三税联动,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三个税种政策和征管之间的衔接,同时对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营 业 税,消费税,增值税,(五)八大差异,固定资产购进及处理,固定资产销售及处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人身份认定问
3、题,计税价格的确定问题,非正常损失范围变动,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与申报,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1.固定资产的定义:旧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新细则第二十一条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与会计制度一致,与会计准则一致,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2.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
4、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3.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新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新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
5、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新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
6、”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思考:新条例实施后,某企业购进一项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后来改变用途,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该
7、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08170号: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净值。,例:某企业2009年1月16日购进车床用于车间,不含税价240万元,专用发票上增值税额40.8万元,企业按10年提折旧,企业于3月起将该固定资产专用于出租。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 贷:银行存款 280.8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4 贷:累计折旧 4 专门出租 借:固定资产40.46(240-4)17%=40.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
8、项税转出)40.12,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4.固定资产的抵扣时间 财税2008170号文: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转型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9、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转型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差异二: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处理,差异二: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处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小规
10、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思考:A企业地处南昌,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6年度购进的机器给B企业,B企业使用该机器设备一段时间后又将该机器卖出。1.A企业出售该机器时应如何纳税?2.B企业再销售该机器时如何纳税?,差异二: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处理,需要区别的问题: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新条例:个人销售自己
11、使用过的物品,包括游艇、摩托车和应 征消费税的汽车,均不纳税。旧条例: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 货物免税,差异二: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处理,与原规定相同,新旧条例不同,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1.混合销售 细则第六条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2、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2.兼营行为 原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原细则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13、新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删去:原细则第十条,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例:某企业生产应税产品花生油和免税产品花生粕,同时还销售厨具。当月购进花生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
14、100万元;购进厨具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万元。该月销售花生油90万元,花生粕60万元,厨具销售收入30万元。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9013%+3017%=16.8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 13%60(90+60)=5.2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6.8(13+3.45.2)=5.6万元,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注意:根据新条例,兼营行为不再存在一并征收增值税的情况,要注意进项税的抵扣和转出问题。,4.新旧比较,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注意:判断标准是不含税销售额!,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5、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2008.12.31 目前总局正在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未申请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细则第二十九
16、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细则第二十四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新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新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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