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最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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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法,2,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古罗马时期:禁止盗窃信息、“收买奴隶之诉”英国保密法时期:奖励发明、限制雇员流动商业秘密法:既保护雇佣者的商业秘密,又允许雇员自由流动 通过许可的方式传播信息,3,课程体例,What,Why,When,How,是什么,为什么,什么时候,如 何,什么是商业秘密?,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什么时候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如何泄露?,商业秘密如何管理?,如何应对商业秘密危机?,4,4,一、课前案例 败诉的思考,河南A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致力于河南的企业管理咨询的研究开发工作。公司经营从最开始的探索逐步走上正轨,拥有了为数不少的客户,效益越来越
2、好。2002年底,A公司的主管何建华突然辞职,离开了A公司。2003年年初,A公司的两位教练员王士成、余超及高级教练员肖斌也相继辞职,A公司的经营一度处于瘫痪状态,不能正常运行,正准备接受其培训的几家公司也相继予以回绝。,5,A公司努力查找经营不利原因,却始终没有头绪。正当A公司多方查找自身原因没有结果的时候,有人向A公司提供了一个令其震惊的消息。已经从公司辞职的原主管何建华,和同样从公司辞职的原教练员王士成在一起,在2003年3月12日共同组建了郑州B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与A公司基本相同。而且原本接受A公司服务的一些客户现在成了B公司的客户。这一下子,A公司终于明白自己经营困难的
3、原因。一怒之下,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庭。,6,A公司诉称,B公司的组建人原作为A公司的主管,剽窃了A公司的服务流程、培训方案、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各模块及要求等,并恶意抢走了原告的客户,其行为违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由于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余万元。B公司辨称,原告的服务流程、培训方案、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各模块及要求等相关内容均可以从公开的网站和公开发行或公开出售的书籍上找到出处,不属于商业秘密。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院提供了网上同类公司的介绍、培训课程以及相关图片等证据。问:你认
4、为谁的主张会得到支持,为什么?,7,结论:,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也即被告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原告所诉称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的建议书、方案、培训项目等不具有秘密性,其内容均可从网站和公开发表的书籍上直接获取。而原告所指称的客户名单,缺乏客户名单应有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也不予认可。思考:A公司败诉的原因?,8,第一部分 核心竞争力与商业秘密的确定,9,主要内容,一、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误区三、商业秘密的确认四、商业秘密信息的选定五、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六、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的比较,10,10,1、商业秘密的定义,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定义,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商业秘密的特征,世贸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指的商业秘密,其应具备的条件,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应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实用性。韩国法律则是:实用性、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性。,12,(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指商业秘密不为该信息本行业的人普遍知悉。,商业秘密的特征,13,判断信息的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的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最权威的因素。“商
6、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素是其秘密性。”法律上的秘密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14,“不为公众所知悉”,公众的主体范围1、它是指同行业的人,否则不会产生商业上的竞争关系;2、它不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同行业的人;3、它是指同行业中的一般人或者多数人。,15,知悉分为“实际知悉”和“容易知悉”。1、实际知悉:指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被知悉已经是客观事实,多数人已经确实知悉了这一信息;2、容易知悉:指该领域内的大多数人通过正当途径可以轻易知悉改信息的可能性。,16,判断是否“知悉”的因素1、该信息是否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7、;2、该信息是否通过使用公开;3、该信息是否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4、该信息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5、该信息是否无需付出较大代价而容易获得。,17,商业秘密不丧失秘密性的几种特殊情况:,(1)程序合法的技术成果鉴定不会破坏技术信息的秘密性;(2)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负有相关工作职责的职工知悉商业秘密不会破坏其秘密性;(3)必要的业务伙伴合理的知悉并承担了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不失秘密性。,18,(2)能为权利人带来效益(价值性):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性能给权利人能带来收益。,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商业秘密使相
8、对于他人产生现实或潜在经济优势。,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19,(3)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为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下班之前,关机锁柜,泄密载体莫上网,20,何谓“合理的保密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释“合理保密措施”的判断因素为:,1、考虑(权利人)努力的程度,2、保持秘密信息的花费,3、信息的价值,4、他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21,美国的学者将保密措施中的“合理”解释为权利人“合理的努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9、、雇主提供的物理设备是否采取保密措施,2、对受雇人是否有保密的要求,3、对公司以外的人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4、对商业秘密的本身是否采取保密措施,22,2、商业秘密的类型,商业秘密类型,技术信息:指专业技术、技术诀窍。它主要包括大家熟知的配方、研究开发的文件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检验方法等、图纸、改进的机器设备、工艺程序、产品。,经营信息主要是指技术秘密以外的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它包括客户情报、其他与竞争和效益相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重要的管理方法等,图纸,产品,客户情报,供货渠道,23,一、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可口可乐的“神奇”配方,24,可口可乐的“神奇配方”
10、,2009年度“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可口可乐以687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位居榜首。2010排到了第五。全世界有155个国家的人每天要喝下几亿瓶可乐。这种倍受人们喜欢的饮料,虽从未申请专利,但却名扬全世界。可口可乐之所以能如此持续发展的动力就在于其商业秘密配方,可口可乐的配方自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多年之久。它的配方对世人来说一直是个谜,百余年来,虽然时有破译传闻,但至今无一证实。,25,其实可口可乐99%以上的配料是公开的,它基本上是几种物质的混合物糖、碳酸水、焦糖、磷酸、咖啡因和失去效能的古柯叶及椰子果。神秘的配料,“7x号货物”在可口可乐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到1%
11、。但正是这1%让化学家和竞争者一直研究未果。,26,保密事例,可口可乐的配方自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多年之久。1977年8月,可口可乐公司与印度政府突然收到印度政府的通知,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将可乐生产的技术(包括配方)和可口可乐印度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当地国民,否则就令其撤离印度。,27,保密事例,1988年,当时中国的可乐市场日益增大,可口可乐坚决不同意中方人员控制原浆的生产。最后达成的协议是:在上海申美公司名下,原浆车间由美方独立控制,主剂和罐装车间由中方负责。,28,保密方法,可口可乐公司在技术合作或经济贸易中,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而不告知生产
12、半成品的技术诀窍。被许可生产“可口可乐”的厂家,都只能获得将浓缩的原浆(半成品)配成可口可乐成品的技术和方法,而不能得知原浆生产的配方及技术。这就是可口可乐百年不倒,基业常青的“定海神针”。,29,可口可乐公司对配方的监控上,如果有人提出查询这一秘方,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董事会正式投票同意,才能在有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指定的时间内打开,从而使配方保密上升到董事会和官员这个层面上。,保密方法,30,可口可乐公司三个分管关键成分的高级职员皆与可口可乐公司签署了“决不泄密”的协议,这样最大程度保证了配方不被泄密。可口可乐中占不到1%的神秘配料“7X 100”由三种关键成分组成,三种成分分别由公
13、司总部的3个身份被保密的高级职员掌握,这三个人,除了自己知道的那部分,都不知道另外两种成分是什么。,保密方法,31,可口可乐在与合作伙伴的贸易中只向合作伙伴提供半成品,获得其生产许可的厂家只能得到浓缩的原浆,以及从将原浆配成可口可乐成品的技术和方法,却得不到原浆的配方以及技术。,保密方法,32,附:流传出来的神秘配方:,液体古柯叶提取物:3打兰(重量单位)柠檬酸:3盎司咖啡因:1盎司糖:30(没说单位)水:2.5加仑柠檬汁:2品脱香草:1盎司焦糖:1.5盎司或更多,33,秘密的7X增强配方(往刚才的配方里,每5加仑加个2盎司就行了)酒精:8盎司橘子精油:20滴柠檬精油:30滴肉豆蔻精油:10滴
14、香菜精油:5滴橙花油:10滴肉桂精油:10滴,34,案例:微软拼音输入法商业秘密争议,微软拼音输入法是微软公司开发并赠送客户使用的软件,有、共个版本。冯勇在使用电脑过程中发现版有部分汉字的注音不正确,遂根据字符和信息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词源、辞海等进行比对,查找出该版本的百余处注音错误。随后冯勇又对版、版等进行对比,也查找出了一些错误。年月至月,冯勇分次从他认为存在注音错误的汉字中选出个字,与其他个注音正确的字混合在一起,以传真方式发给微软中国公司,注明了资料的来源并声明:“愿与微软中国公司切磋交流,续表待联系后定夺。谨防侵权。”,35,同年月上旬,冯勇与微软中国公司就该不该付酬以及以何种名义付
15、酬进行协商,未达成任何意向。月日,冯勇再次向微软中国公司发出传真,指出“色、馇、崀、蓧、钅界、扌于、煆、锬、犬、石票”个字的注音错误,并以表格形式将错误处、正确注音、对比样本页码一一列举,同时备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发表与本表格形式、字样相同的清理结果,本人保留公开本表全部内容的权利”等。年月,微软中国公司根据某公司对拼音输入法版处错误注音校对表,以补订形式删除、更正了个字的注音,其中有个字的注音与冯勇所指出的个字注音错误中的个相吻合。,36,此后,微软中国公司又根据国家语委的审核意见,以补订形式删除、更正了处注音,其中有个字的注音与冯勇所指出的个注音错误的个相吻合。年月,微软中国公司正式回
16、告冯勇,以没有委托其进行校对为由,不同意支付酬金。冯勇以“微软拼音输入法错误的发现和改正的方法属于商业秘密”为由,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请微软中国公司赔偿损失万元(以年月日传真中的个字的注音,按每字元计算而来),并赔礼道歉。但未对“微软拼音输入法错误的发现和改正的方法”举证。问:冯勇纠出的个字的注音错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37,评析,冯勇首先承认它不是经营信息,而是技术信息。至于它是否构成技术信息本身,值得怀疑。实际的纠错形成过程是,冯勇对微软拼音输入法版中字的注音进行罗列,与公开出版物上字的注音进行对比后,发现其中部分注音不当。毫无疑问,这种校正工作是冯勇的一种投入,包括体力、脑力、
17、时间甚至金钱的投入(购买大量的工具书,电脑耗电、耗材等)。虽然工作量较大,但终究是一种简单的智力活动。发现错误及将该错误的正确注音查找出来本身并不构成技术信息,也非商业秘密。,38,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误区,(1)企业无商业秘密,(2)企业到处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流失,增加无谓的商业秘密保护成本负担,39,三、商业秘密的确认,确定商业秘密的工作流程:(1)业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对照“保密范围”提出具体商业秘密事项;(2)部门负责人送交管理层征求意见;(3)业务部门根据管理层的意见做出相应调整,填写登记表报董事会核准;(4)董事会确定,并为商业秘密做出标识;(5)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4
18、0,确定商业秘密的方法,分解公司业务,对公司运营系统进行分析:(1)业务运营系统eg: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2)业务支持系统eg:人力资源、行政、物流、财务等,41,四、商业秘密信息的选定,商业秘密筛选一般分为两个阶段:(1)筛选对单位有商业价值的信息(2)筛选出秘密信息,42,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3款规定了价值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A:能否带来经济利益B:是否具有实用性,2、判断信息的商业价值,43,对商业秘密经济价值的认定,对于技术秘密的价值性,认定的标准是技术上的先进
19、性;对于经营秘密的价值性的考虑方向:贸易秘密降低成本或提高销售价格管理秘密降低用人成本或提高劳动生产率,44,对商业秘密实用性的认定,实用性是指商业信息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而是可以实际操作、内容明确具体、能在生产经营中付诸实施的确定的方案。内涵:具体性、确定性实用性的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外在表现,正是具有了实用性,其经济价值才可以得以实现。思考:价值性、实用性在法律上的证明,45,对重要信息“加密”,对认定为对企业具有经济价值且具有秘密性的信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泄露。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寻求司法保护的前提。不为公众所知悉信息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对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其应尽的法律义
20、务。(1)明确保密内容;(2)采取物理性的防范措施。,46,法律诉讼中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秘密点: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与公知公用信息不同的信息秘密点是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1)技术秘密案件:技术:现有技术(公知技术)特有技术(区别点)商业秘密保护秘密点(2)经营秘密案件:eg:不能轻易得到的客户信息,47,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如何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李某1997年起在烟台某工艺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2001年被A公司聘为国际业务部经理,主管国际业务,掌握着A公司的工艺技术、样品、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2004年3月,A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从原告处取走样品、
21、图纸,以S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的德国、意大利、瑞典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委托外地的加工厂加工产品,供给原告的国外客户。另外,A公司曾在1998年9 月制定下发A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都规定:“凡是我公司的工艺技术、设计样品经营信息及客户资料均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使用或给他人使用”。,48,李某及S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使原告大量订单流失,在国外市场的商誉下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委托本所王毅、娄华涛律师将李某及S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为支持本方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A公
22、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客户名称、电话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该客户信息的形成经过,交易习惯;技术信息的主要特征及研发的时间及设计人,样品实物;客户往来材料;损失计算清单及财务报表和银行单据等证据。,49,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有:本案涉及的德国、意大利、瑞典公司是国际上经营工艺品知名的大公司,其名称、地址原告起诉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E-MAIL等所有人都可以通过网站及广交会获取,原告起诉的客户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另外原告的工艺技术包括图案、结构及编织方法在市场销售后,技术秘密就公开了,有一定技术基础的人马上可以实施反向工程,因此原告的工艺技术也不具有
23、秘密性。被告还从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其与国外客户的合同的货物不同、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等方面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问题:本案原告所诉的客户信息及工艺技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50,【审理结果】,在本案中,原告拥有德国、意大 利、瑞典三国客户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E-MAIL这些信息虽然在相应的网站上可以获取,但是前提条件是知道了其网址,在不知其网址的情况下,对“工艺品”进行搜索有二百七十多万条相关内容,所谓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取是错误的,重要的是这些一般信息与原告与国外客户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即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秘密点)结合起来,这种信息就不是社会上的公众能够获取的了。,
24、51,本案的被告李某正是利用了其掌握的原告与国外客户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以其自己的名义通过E-MAIL直接与国外客户联系、洽谈,以其代理原告的方式,使国外客户与S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原告与国外客户的多年来进行商品交易形成的联系方法、交易方式是社会公众无法知悉的,很显然原告的客户信息是商业秘密。,52,本案经过三次证据交换、质证,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意见: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53,练习案例2:,原告系上海某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四被告中第一被告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其余三被告王某、邬某、何某原
25、为原告的员工,起诉时为第一被告处职工,原告诉四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原告诉称,原告和第一被告均为从事商务会议业务的企业,被告王某、邬某、何某原为原告的员工,2002年论坛年8月,原告开始筹办“中国兼并与收购”。被告邬某负责该会议的筹划工作,被告王某负责会议的销售工作,被告何某则参加了会议的部分前期准备工作。,54,2002年11月,上述掌握该次会议相关商业秘密的三位被告跳槽至同月新成立的第一被告处,同年11月,原告在继续推广宣传会议时接到客户反馈,称接到第一被告举办同样内容会议的信息。与此同时,原告客户量骤减。原告通过了解和调查,得知第一被告宣传的会议内容和安排与原告几乎相同,举办日期也与原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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