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5086398《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编制工作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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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报批稿),规范编制组,2015-11,主 要 内 容,项目名称:上海城市排水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上海市排水系统应对内涝提标改造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广州,北京,武汉,南宁,长沙,合肥,上海,南京,沈阳,杭州,大连,成都,范围:从南到北、由东至西,2010年211座城市发生内涝影响:2014.6.20,长沙,全城“看海”2014.6.9,南宁,最高积水深度达2米2014.5.11,深圳,约150处道路积水,2000辆汽车被淹2015.5.16,福州,积水达2米上海2008.8.25(最大小时119.6mm),2013.9.13(最大小时124mm),2015.6.1
2、6-17虹口港,2015.8.24(最大24h193mm)虹桥机场,2011年住建部统计数据,昆明,一、编制背景介绍,1、国内防涝形势严峻,深圳,福州,一、编制背景介绍,2、国家层面空前重视,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11家有关单位开展了城镇排水系统标准体系研究。我国应根据自己的发展特点,充分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规范体系建设的经验,所建排水标准体系和内涝防治标准体系应涵盖排水和内涝防治系统设计、施工、修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流程,为整个排水工程构建总体框架,满足其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指导的长远需要。树立源头控制与过程和末端治理并重的原则,实
3、现源头蓄渗、中途调蓄、末端治理的有效结合。在充分考虑区域差别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排水标准。,2013年4月19日,住建部发文:“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一、编制背景介绍,2、国家层面空前重视,编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主编编制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主编编制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主编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参编编制城市内涝防治规划规范参编修订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参编修订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修订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编制背景介绍,2、国家层面空前重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于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4、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一、编制背景介绍,2、国家层面空前重视,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三院、四院、水利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排水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编制工作概况,二、技术规范解读,主要编写单位,上海市排水系统应对内涝提标改造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不完全统计,22个城市
5、,2个省级,5个副省级:华东地区:上海(参)、宁波(参)、温州、南京、合肥(参)、昆山、扬州、宜春、南通等;西南地区:昆明,曲靖;华南地区:珠海、佛山、漳州;华北地区:大同;东北地区:辽宁、丹东、本溪、锦州、开原、朝阳;西北地区:武威;中部地区:长沙、武汉(深隧)。,海绵城市试点申报与排水防涝规划,二、技术规范解读,1、编制工作概况,1、编制工作概况,二、技术规范解读,编制进度,二、技术规范解读,1 总 则2 术语和符号3 内涝防治系统4 源头控制设施5 排水管渠设施6 超标雨水控制设施7运行管理 附录A,B,C,3.1 一般规定3.2 技术标准3.3 雨水量4.1 一般规定4.2 渗透设施4
6、.3 转输设施4.4 调蓄设施5.1 一般规定5.2 管渠系统5.3 管渠调蓄设施6.1 一般规定6.2 城镇水体6.3 调蓄设施6.4 行泄通道7.1 一般规定7.2 日常管理7.3 预警应急措施,2、技术规范概况,基本框架,二、技术规范解读,规定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主要内容、规划设置原则、技术标准和设计程序;规定渗透、转输和调蓄等源头控制设施的设计方法和技术要求;规定内涝防治系统中排水管渠设施的技术要求;规定城镇水体、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等超标雨水控制设施的设计方法和技术要求;规定内涝防治设施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2、技术规范概况,主要技术内容,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1
7、.0.1为有效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保护环境,制订本规范。说明制订本规范的宗旨和目的。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内涝防治设施,也适用于其它需要防治内涝的地区。本规范不仅适用于位于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也适用于位于农村和集镇地区的内涝防治系统规划和设计项目。,1 总 则,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1.0.3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为依据,并与城镇排水、城镇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和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相协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8、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内涝防治设施建设涉及城镇排水、城镇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应注重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地形特点,与当地的平面和竖向规划相衔接。,解决城市防涝问题的必要性与紧迫性(1)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2)排水设施滞后是内涝的主要原因之一(3)排水工程不应仅仅遵守相关规划,还应该提前介入规划平面规划为可能增加的雨水径流提供可靠的出路保证合理的水面率,保留天然水体,为大型排水设施预留空间确定合理的综合径
9、流系数,控制不透水面积比例竖向规划各类基础设施高程布置,下凹式绿地,大型管渠,二、技术规范解读,排水工程设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核心:转变理念,排水先行认识到彻底改变重地上、轻地下的现象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工程设计人员首先要转变自身理念(雨水)内涝防治系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再仅仅包含铺设管道重新认识排水工程的地位,积极建言科学引导城市管理决策层 提供合理的内涝防治设施的思路和方案 尽快还清排水设施欠账 做出长远规划,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积极沟通,联防联动与其它和排水密切相关的部门(规划、水利、园林等)积极沟通,明确排水要求,做好科普工作,获取支持,二、技术规范解读,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
10、内容解读,1.0.4 应按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内涝防治系统设计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因地制宜进行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对近期难以达到相关标准的地区,可结合地区的整体改造和城镇易涝点治理,分阶段达到标准。有些地区排水管渠设施已基本建成,短期内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排水管道翻排,对于这些难以一次性达到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求的地区,可结合地区的整体改造和城镇易涝点的治理,从源头控制、过程蓄排结合、优化集水路径、提高排水管渠输水能力、建设超标雨水控制设施等多方面入手,分阶段达到标准。,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1.0.5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和方案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为内涝
11、防治设施预留足够的地上和地下空间。雨水是不可压缩的,雨水径流的存储排放的实质是雨水径流的空间分配问题。内涝防治设施如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和管渠设施等需要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因此,需要在城镇开发总体规划阶段确定内涝防治规划和方案,如工程设施的形式、规模和位置等,并据此预留足够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3 内涝防治系统,3.1.1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应包括源头控制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超标雨水控制设施。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包括源头控制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超标雨水控制设施,分别与国际上常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小排水系统和大排水系统基本对应。源头控制设施:通过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
12、屋顶、调蓄设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排水管渠设施: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和管道调蓄设施等组成。超标雨水控制设施:主要用来排除大重现期下的暴雨,包括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地下大型排水管渠、开敞的洪水通道、设计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等。,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3.1.2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在流域范围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应以行政区划作为界限。2 应为城镇雨水径流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合理的出路,对于超出排水管渠排除能力的雨水,应预设雨水行泄通道并核实下游的受纳能力。3 应遵循就地解决本区
13、域内涝问题的原则,不宜把内涝问题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或将上游的问题转移到下游。4 应采用或模拟天然排水方式,利用城镇水体、绿地、广场等现有设施,提高排水防涝能力。5 应考虑上游的过境流量。,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3.1.5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编制内涝防治设计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
14、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内涝防治设计报告。该报告作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附录A:内涝防治设计报告。内涝防治设计报告应为独立文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内涝防治设计报告,报告编制费用应独立于建设项目相关的研究、勘察、设计等费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等文件应按内涝防治设计报告中提出的措施和设计执行,不应与内涝防治设计报告的内容冲突;内涝防治设计工作应在建设项目起始阶段进行,确定内涝防治方案和内涝防治
15、主要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内涝防治设计报告应包括文本和图纸两部分。,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附录A:内涝防治设计报告。文本项目背景、流域情况、设计标准、内涝防治现状、内涝防治设施设计结论: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其他适用的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执行情况;当地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执行情况;内涝防治设施的有效性;项目全部建成后的雨水排放格局等。参考资料:降雨资料;下垫面条件资料;地形地貌资料规划资料;现场勘查资料;其他参考资料等。附录:设计雨量计算书;排水管渠水力计算书;内涝防治设施的计算书;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校核计算书;水污染控制计算书等。(上述计算书如果使用数学模型,则应包含相
16、应的模型输入输出数据)。,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附录A:内涝防治设计报告。图纸排水系统总平面图。雨水管道布置图,包括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街道平面布置、横向剖面图、纵向坡度、雨水流动方向。雨水排放口设计图。建筑物平面位置、底层地面标高。内涝防治设施设计图,包括源头控制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超标雨水控制设施。,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3.2.2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整体改建控制指标。地区整体改建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
17、量控制指标。规定整体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本条所指的径流量为径流量峰值,设计重现期包括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按表3.2.3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3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4 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预警和应急等控制措施。,
18、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表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鹤见川地区),二、技术规范解读,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发达国家(地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二、技术规范解读,3、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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