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27华电国际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守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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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本公司证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守则,本守则规定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需要遵循的守则,本守则旨在规范本公司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避免因不当的交易而导致的违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一条 基本原则:鼓励董事最好能持有本公司的证券,但,要严格遵守包括本守则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其将来不时修改的规定。,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该守则的约束范围
2、,为董事及其相关人或实体。相关人或实体的含义包括:(1)配偶;(2)18 周岁以下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进行交易的代理人;(3)一项信托,有关董事作为受益人、保管人或受托人或成立人(但下述情况本守则并不适用:(i)若有关董事是该信托的唯一受托人且纯为“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联,-1-,;,系人”(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均不是该信托的受益人;或(ii)若有关董事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本公司证券,但其没有参与或影响进行该项交易的决策过程,且其本身或其“联系人”(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均不是该信托的受益人)(4)一家公司,该公司是由有关董事及/或其配偶或 18 周岁以下子女控
3、股或者管理;(5)一项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而有关董事将包含本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该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此外,本守则的约束范围还包括有关董事进行任何其它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下该董事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涉及本公司证券权益而需按照该条例第 XV部进行披露的交易。如对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的监管规定有任何疑问,请适时向本公司咨询。,第三条 本守则中的“证券”是指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 H 股以及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A 股股票及与上述股票相关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及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该定义如与不时颁布的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上海交
4、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相关规定中“证券”的,-2-,、,定义有所不同,以较广的定义范围为准(有关“买卖”的定义,请见附件 1“基本原则”一节第 7(a)7(d)和 8 条的规定)。,第四条 下述行为被严格禁止:,1董事及其相关人或实体在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股价敏感信息而该等信息仍未经本公司正式公布或披露之前的任何情况下,买卖本公司证券;,2直接或者间接泄漏通过工作中获取的与本公司证券有,关且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信息;,3在举行通过本公司年度业绩的董事会会议日期之前的两个月直至有关业绩公布之日止的期间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中期业绩或者季度
5、业绩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季度业绩公告前 30 日内,任何董事以及其相关人和实体买卖本公司证券;,4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买卖本公,司证券;以及,5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买卖本公司证券。,第五条 公司董事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炒作本公司证券,即将,-3-,其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六条 公司董事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以及承诺的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就上述 25%的基数计算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为规范董事买卖证券行为,避免因疏忽等其他
7、原因,引起不恰当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董事在任职之始,需要签署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声明书(详见附件 2),并保证依据声明书行事,如果违背声明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在进行买卖本公司证券之前,需要填写,-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审批表(详见附件 3),通过董事会秘书书面知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人士,在得到董事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人士注明日期的书面肯定答复后方可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八条 除了本守则明细规定外,公司的董事应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
8、货条例和其它有关证券的香港法律法规、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公司董事必须严格遵守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详见附件 1)所载的所有监管规定。,第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第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 30 日,-5-,1.,2.,3.,4.,5.,6.,(a),附件 1: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基本原则本守则(基本原则及规则)列载董事于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时
9、用以衡量其本身操守的所需标准。违反这些标准将被视作违反上市规则。董事须尽量保证,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交易均按本守则进行。上市发行人本身可自行采纳一套比此守则所订标准更高的守则。除非有关违规行为同时违反本守则的条文,否则,违反上市发行人自订的守则并不构成违反上市规则。本交易所认为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好能持有其所属公司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欲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证券的董事应先注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II及 XIV 部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条文。然而,在若干情况下,即使有关董事并无触犯法定条文,该董事仍不可随意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本守则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规定:凡董事知悉、或参与
10、收购或出售事项(本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 A 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股价敏感资料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数据已根据上市规则作出适当披露为止,禁止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股价敏感资料的董事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它董事,倘有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此外,如未经许可,董事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任何其它人士(即使是该等董事须向其履行受信责任的人士)披露机密数据、或利用该等数据为其本人或其它人士谋取利益。释义,7.,就本守则而言:除下列(d)
11、段所载的情况外,交易或买卖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或任何实体(其-6-,(b),(c),(d),(i),(ii),(iv),(v),8.,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是该上市发行人证券)的证券、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作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券产生任何其它证券权益,以及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期权(不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它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上市发行人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而动词交易或买卖亦应作相应解释;,受益人包括任何全权信托的全权对象(而董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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