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具体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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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具体运用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具体运用以天理人情来作为判案依据,以弥补和纠正法律的不足与偏差这样的做法,单从目的上看,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古代中国固有的价值观,其中又主要体现为儒家的价值观。而这种现象并非宋朝所独有,而是直根于儒法合流这一核心价值,并在儒法结合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一面低调的张显又一面不断地自我完善。从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再经过唐朝社会儒法结合最终完成,这样的衡平思想直至宋朝日臻完善,并以最高调的姿态展现在宋代社会的法制舞台上,流淌于宋代司法的支支脉脉中,从此不可自拔地成为宋代司法的突出特点。宋朝在司
2、法过程中,法律在处理具体事物时远远未成为严格的规则,而是一种原则,而且并非唯一的原则。司法过程中对情理的考虑,既是对中国儒家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又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刻解读。具体来说,情、理、法的具体运用在宋朝司法中主要体现在:在法律之外设置情理因素改变量刑甚至定罪;以据证、察情、用谲作为断案手法;法律无规定的直接以人情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与人情出现矛盾时以屈法伸情的方式处理问题,以下几个方面是宋代情理观的具体体现。(一)执法原情,法外特例清人刘献廷曾说:“圣人六经之教,原本人情。”3而中国传统儒教又对法律不断渗透和影响这样长期的儒法融合,人情自然成为中国古代执法者们不得不考虑
3、的内容。可以这样说,援情设教成为法外设例的重要原因,而二者一并为情、理、法衡平在宋代司法中的主要体现。在宋朝的诸多案例中,法官往往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不按法律规定判案,而是把儒家思想中的对老人、小孩的体恤,对贫苦大众的同情,对劳动人民施行仁政的等一系列“仁”思想统统给予在自己的司法判决中,以实现自己的政治追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记载的一个案例可以体现这一观点。1活卖拒赎案案情介绍一户穷苦的农民名叫阿龙,因为家里急需用钱,就把家里唯一的四顷田典给了一个叫赵端的富户。八年后,阿龙终于把钱攒足了想把地赎回,赵端却以地正在耕种为理由拒绝了阿龙的要求,想拖
4、延到秋收之后。赵端其实是想着阿龙攒钱困难,花钱却容易,秋收之后阿龙的钱肯定花出去了,没钱赎地田就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阿龙不服气告到官府。当时的地方官,著名的士大夫胡颖审理了此案。本案涉及的是土地活卖纠纷,也叫典卖。在中国古代社会,典多为社会下层民众应急的民间融资渠道,但同时也成为了豪强掠夺百姓土地的一种手段,这也是宋代土地兼并严重的原因之一。此案的关键在于判官能否了解当时社会豪强欺压弱小的现象和手段,看清赵端的伎俩,不让其钻法律的空子。于是,我们从其判词中可以看到法官不仅看到了案件的关键问题,其案件的处理技巧也让人赞叹不已。2判词中的情理观从胡颖的判词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对国法的尊重和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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