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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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2007.62011.1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前 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挽救危困企业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按照市场经济的理念,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保留传统企业破产法的核心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还增加规定了司法和解和司法重整制度。所谓司法重整,就是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内,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下,对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
2、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债务人),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进行债务清偿与营业、股权结构的调整,以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再生的诉讼活动和相关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司法重整还包括企业破产法规制的司法和解制度和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制,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依法主导或参与的挽救危困企业的活动。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重整制度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体现了对企业进行积极挽救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企业与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实现共赢,对资源优化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管理创新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不久,恰逢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并
3、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影响。我省一些企业相继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省高院党组按照省委的工作部署,敏锐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践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理念,研究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的司法对策,指导全省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司法重整案件。一些案件的成功审理,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今年以来,我省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多重因素挤压,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一些地方发生了少数中小企业关停和个别企业主出走事件。全省法院沉着应对,继续运用司法重整手段挽救危困中小企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司法重整经验,传播通过司法途径救助危困企业的理念,对在当前形势下提振企业家的信心,进一步
4、发挥司法职能推进我省在“十二五”期间的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基本情况1、敏锐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明确司法重整工作的决策部署。2008年4月,省高院就调研中发现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民间借贷问题凸现,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等问题,向省委报送了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提出“三个尽可能”指导思想,即要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涉企纠纷案件,多采用调解、和解的方法,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整、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强核
5、心竞争力。专题报告是全国高级法院中较早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提出的司法对策,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领导的重视。特别是专题报告中提出的“三个尽可能”,实际上也成为浙江法院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初,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开展企业破产审判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提出了相应的意见。2010年初,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以“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为指导思想,坚持合法合规、利益平衡、调解优先、区别对待的原则,审理好各类企业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和其他相
6、关案件;要注重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指导意见还就审理包括司法重整案件在内的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案件中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引导银企合作,参与政府主导的企业风险处置和担保链风险化解,依法支持政府垫资化解企业财务风险,规范司法重整计划的审查,明确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发挥管理人的作用和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结合我省作为“中小企业大省”的实际,省高院于2010年又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中小企业司法保障,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工作,稳步推进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对有挽救可能、发展前
7、景较好、符合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需要的中小企业,鼓励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积极推进涉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工作与政府主导的资产重组、企业整合工作的衔接。在今年初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省高院齐奇院长提出,要关注可能出现的新一轮困难企业的涉案问题,在办理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时,考虑在司法的主导下,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兼顾各方利益的企业破产的新路子。今年下半年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又遭遇严峻的挑战。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特别是资金供给紧张和融资成本快速上涨使得一些中小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中小企业自身长期以来存在的经营管理
8、、产业结构、要素供给特别是融资等深层次问题更加突显出来。温州等一些地方发生了少数中小企业关停和个别企业主出走事件。为及时了解掌握各级法院受理涉企案件及各地中小企业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省高院专门增设了涉企信息专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密切关注当前宏观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在前期经验基础上,更多的法院积极探索通过司法重整途径挽救危困企业。一些中级法院成立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协调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2、参照司法重整案件审理的工作方式探索企业债务纠纷集中管辖
9、案件的审理。针对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大量纠纷的状况,2008年10月,省高院下发了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并先后指定相关中级法院集中管辖飞跃集团、江龙控股、纵横集团等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并确定了“统一受理、统一审理和统一执行”的集中管辖案件工作机制,为涉诉行业龙头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经营创造条件,避免了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区域性系统风险。至今,省高院已经先后指定相关中级法院集中管辖32家地方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的债务纠纷系列案件,涉及案件3000余件,目前已有17家企业的资产重组取得重大进展。对涉财务风险行业龙头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体现了浙江法院在金融危机过
10、程中针对危困企业解困司法应对措施的区域性特点,也是浙江法院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积极探索。在最高法院于2009年4月在厦门召开的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集中管辖作为一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化解企业系统债务风险的手段得到了肯定。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2009年度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上,将前述绍兴中院审理绍兴江龙集团系列案的“清偿重组式”、台州中院审理飞跃集团系列案的“协助重组式”案件审判模式一并作为地方法院审理涉企债务案件的模式予以介绍。省高院在指导相关涉资金链断裂企业集中管辖债务纠纷案件时,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行集中管
11、辖的债务纠纷系列案件,不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重整程序,但此类案件的适用对象(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外部环境(由地方党委领导,政府协调风险处置)和一些工作方式(集中确认债权债务)与司法重整程序存在相似之处,具有“类司法重整程序”的某些特征。有的适用集中管辖的债务纠纷案件,最后也转入了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重整程序。集中管辖企业债务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为适用司法程序挽救危困企业积累了经验。3、着力推进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企业司法重整案件审理工作。司法重整程序的进程伴随着大量的民商事衍生诉讼;审理司法重整案件涉及的维稳、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
12、产处置、担保链风险化解等问题,都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由政府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作为司法重整程序成果的重整计划中的债务人经营方案的调整和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等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商业判断。司法重整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工作协调问题更为敏感和繁复。审理司法重整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截至今年9月份,浙江法院共受理了34件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重整案件。其中2007年受理1件,2008年受理2件,2009年受理16件,2010年受理8件,2011年1月9月受理7件。在区域分布上,分别是杭州市辖区法院受理11件;宁波市辖区法院受理5件;绍兴市辖区法院受理6件;金
13、华市辖区法院受理4件;衢州市辖区法院受理6件;舟山市辖区法院受理2件。浙江法院审理的司法重整案件类型多样,从重整主体看,包括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殊市场主体,也有地方行业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公司、房地产公司等重点企业。从重整模式看,有单一企业的重整,也有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从实施司法重整的程序路径看,有直接进入司法重整程序的,也有从破产清算程序转入司法重整程序的,还有在破产清算或司法和解程序中实现企业实质性资产重组的非典型司法重整。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工作从无到有,受理、审结的司法重整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审判秩序平稳,审理效果良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基本形成了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法官职业团队。2011年
14、10月中旬在山西太原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浙江法院一些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最高法院的通报表扬。受最高法院委派,浙江高院法官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了2011年11月初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和破产司法国际合作相关议题的审议会议。企业破产法在确立司法重整制度的同时,还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负责对债权申请的登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债务人财产的追收、变价、分配等事务,并负责或参与司法重整程序中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由列入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
15、理人制度是司法重整工作不可或缺的配套制度。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省高院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确定了第一批48家中介机构(其中律师事务所34家,会计师事务所14家)进入管理人名册。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下,许多担任司法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为司法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浙江法院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主要特点1、坚持市场化导向的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思路。主要体现在:(1)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强调法院慎用重整计划
16、的强制批准权。浙江法院已经审结的重整案件,包括特殊类型企业如上市公司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如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件,都是以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的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迄今尚无由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件实例。(2)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绍兴中院审理的绍兴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法重整系列案、金华中院审理的金信信托司法重整案、宁波中院审理的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实质重整)案等案件,均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中,北仑区法院会同北仑区政府招商部门在“搜狐网”发出重整信息,为有投资意向的
17、企业参与重整搭建谈判平台,当地知名企业宁波富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前期注资3亿元等为条件取得企业的股权,通过引入新出资人的形式实现了企业重整。(3)重视发挥管理人作用。管理人是司法重整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一环,浙江法院在推进司法重整工作过程中,重视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发挥管理人的作用,积极协调管理人履行职责中的具体问题,为司法重整工作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法院在审理司法重整案件中,还探索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联合管理人的工作模式。2、依法创新司法举措。在法律框架内,以创新意识解决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法律适用和工作协调的实际问题。一些法院强化对司法重整案件受理前的实质审查工作,为企
18、业进入司法程序后经营方案、股权结构调整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有的法院积极探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如富阳法院审理的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司法重整系列案和绍兴纵横集团司法重整系列案中合并重整模式的探索,为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降低司法重整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宁波中院审理的美国独资企业百联公司司法清算案中,推动沃特富(远东)国际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百联公司积欠民间借贷、银行和供应商等各项债务合计7.24亿元同时受让百联公司股份。沃特富公司组成专业团队接管百联公司后,迅速恢复了生产秩序,债权人撤回了破产清算申请。该案的审理,创设了在清算程序中实现企业重整的先例,节省了本应支出的管理人费用600万元。建德法院审理的
19、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中,促成意向投资人以“先租赁、后接盘”的方式,尽早接手破产企业,从而提高司法重整的效率。浙江中小企业众多,由于正式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司法重整案中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处置,也是案件审理的疑点和难点。省高院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裁判思路。3、司法重整成效显著。浙江法院重整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保护了合法债权。在已经审结的重整案件中,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普遍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并
20、均得以兑现,金信信托、华辰君临等案件中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了100%,债权人利益在重整中得到了有效的保护。(2)维护了职工利益。重整条件下,职工的劳动债权一般都能得到全额清偿,并且在重整之后还能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以绍兴纵横集团重整案件为例,重整期间企业一直以加工承揽方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实行“人员、岗位、职责、报酬”四个不变,没有一名职工因企业重整而失业,重整程序启动之前所欠的工资也得到全额清偿。(3)化解了企业危机。很多涉案企业在重整之前资产负债比例严重失衡,通过司法重整,有效化解了企业债务危机,危困企业真正实现了浴火重生。(4)通过司法重整,企业资产和营业实现重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为促进
21、企业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三、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展望在肯定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工作成绩的同时,还应该看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对司法重整的意义和功能还存有模糊认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司法重整工作的推进还存在一些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制约因素,一些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够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重整工作的需要。下一步,浙江法院要围绕省委“满腔热情帮助中小企业”的要求,切实贯彻最高法院10月份在太原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精神,尊重市场规律,进一步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
22、以推进危困企业司法重整为重要内容的总体工作思路。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也是浙江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特色,中小企业兴,则浙江经济兴、人民生活富;帮扶中小企业,就是维护全省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司法重整工作是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要紧密联系浙江实际,坚持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将包括司法重整工作在内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作为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学习最高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依法受理司法重整等企业
23、破产案件,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2、积极探索市场化导向的司法重整路径。包括司法重整制度在内的企业破产制度是检验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尺度。浙江的市场化导向经济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在司法重整工作中,也要切实尊重市场规律,继续深入探索市场化导向司法重整路径。要明确法院在司法重整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承担管理人工作的作用,适时启动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审,为司法重整制度的推进创造条件。重视在司法重整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发现重整企业的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重整效率。要继续探索通过竞争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重视在司法重整环境下再造适应市场需求的重整企
24、业的公司治理,净化市场信用环境,依法制裁恶意逃债等违法行为。3、继续以“基层司法”理念为指导,推进司法重整案件的简易审。在各级法院的努力下,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呈现了以点带面、逐步铺开的工作格局,基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要按照“基层司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基层法院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基层法院的司法重整工作要强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司法保障理念,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司法重整简易审,切实缩短重整期间,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实效。4、加强调研指导和内外部的工作沟通与协调,着力营造司法重整实施的制度环境。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和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困难的实际,加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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