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doc
《模拟法庭案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模拟法庭案例.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
2、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 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
3、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
4、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
5、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
6、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对设计装修负责任,被告没有过错。 被告:在被告得知28层餐厅设计与原告著作权有冲突的时候,收到自称盛建军的人在2007年7月23日发给北京国际饭店法律意见函,此后被告立即要求北京北电影视有限制作中心更换涉嫌侵权的部分。 审判长:被告方,你原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追加北京北电影视公司作为被告,现在是否坚持? 被告:坚持。 审判长:法庭经合议,北京北电影视公司不符合要求,故决
7、定不予追加,在此口头通知。 审判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交换过程中所出示证据以及陈述的质证意见如无大的变化,简要陈述即可。原告按照知识产权诉讼通常的证据类别进行举证,即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 原告:第一组权属证据,包括正版光盘封面、权利登记证书公证书、电影补充协议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 原告:我们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是公证书。公证书是盛律师在国际饭店所做的证据保全。把国籍饭店主体餐厅所使用的杨信作品做了一一拍照,并附在了公证书后面,用以证明北京国际饭店进行了侵权行为,应
8、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第三组证据是杨信提供的授权使用合同。杨信过去曾经和别人进行过和解或者是授权与他人达成的授权使用协议,这三份协议在上次证据交换中提交的其中一份的复印件和两份原件。 原告:其中一份是和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的著作权协议,当时稻香村赔偿了杨信5万元,还有授权书是杨信公授权丝绸之路公司使用其作品。 原告:还有一份是杨信提交的复印件。这些证据证明杨信老师作品价值和我们要求赔偿的依据。 原告: 第四组证据是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 09:23:32 审判长:证据和上次交换的基本都一致? 09:24:18 原代:对。 09:24:29 审判长:下面请原告方将证据原件向被告方出示。 (出示
9、略)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代: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 第二组证据是我不知道是哪位盛律师。 审判长:原告可以解释。 原代:是盛建军律师。举证谁都可以,但是我们通过了法定程序。 审判长:被告如果对公证程序有意见可以说明。 被代:因为公证的当事人是涉及到作为证人还是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又是证人,这与法律的程序是不相符合的。 被代:今天他提出问题他有可能是以证人身份,他作为代理人是有悖于诉讼法律规定的。刚才对方在向法庭解释时我也是有怀疑的。 被代:另外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我不认可。 被代:第三,对于原告提到的三份证据,这在上次质证时我也多次提到。对方都说
10、成是授权委托书。 被代:原告就提供了三份证据,一是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二是和解及著作权使用协议书,三是授权书,对方今天还是没有说清。 被代:第一份关于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这是由甲方杨信和中开律师事务所,乙方永福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可是后来乙方变成了个人,而且又增加了丙方张龙,所以我提出了对其真实性的怀疑; 被代:另外内容上,是关于使用作品的,他认为作品是一种永福瑞茶叶商贸公司未经甲方许可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了甲方美术作品,这样形成了一个和解著作权使用协议,这和今天在本案起诉中指控被告北京饭店建筑材料含有相信作品的情况是不吻合的。 被代:第二,这份作品有一个继续使用的问题,我们才看到了相关使用费
11、用。今天庭审中审判长问被告有无继续实施所谓侵权行为的情况?原告答复没有,也就是说经知道使用原告作品以后被告就要求设计单位马上更换了,所以从真实性、合法性乃至关联性都与本案无关。 被代:关于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这是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和杨信签署的,也没有具体签署日期,这一情况也和我刚才对永福瑞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基本相同。 被代:这也是作为国有企业的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的自身过错使用了该作品,因此这份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被代:第三组证据是授权书,对此在质证中我也提到了,这是北京杨信民族工作室授权杭州丝绸之路文化有限公司的一个授权书,这个授权书的主体是北京杨信民族工作室,而不是自然人
12、原告杨信。 被代:所以作为一个组织或者是非自然人单位在今天作为和原告自然人相同的证据相比,其可比性是不存在的。 被代:日期我们也注意到是07年8月8日,这是原告委托一位法律工作者向被告发出可能使用原告作品后发出的证据,其内容从时间上说有为本案所赔的嫌疑,所以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代:证据四公证费、律师费,这个服从法律裁判,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你方有要补充说明的吗? 原代:第一,被告提出有关联性的。因为粮本书说明了作者是原告杨信,公证书说明了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 原代:第二,关于授权书和和解协议,我们认为真实性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和解协议已经实实在在履行了,虽然
13、合同书不是很完备,但内容是真实的 原代:第三北京稻香村和杨信达成的和解协议里面,与上面的永福瑞中都提到是继续使用,但应该注意到他们的共性,二者都只有两幅作品。 原代:第一个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第二个和解协议赔偿了8万,这种使用不是长期使用而是有年限的使用,从使用幅数和金额可以判断出我们要求的赔偿额是非常合理的。 原代:另外对方代理人提到杨信主体的问题,杨信民族工作室只是他起的一个名字,而不是一个法人,所以主体还应该是杨信本人。 审判长:原告,你们现在主张被告使用你们画作的方式,就幅度、大小及其它情况简要说明。 原代:首先是数量大,有些侵权的单位只是使用了一、二幅,而像被告这么大量的使用是前所
14、未有的,达到70幅,而且在重要场合。 原代:再有他们使用图放大了,并对作品完整性进行了破坏,就是通过技术处理把作者的签名删掉了,还有在作品上增加了文字,这些文字尽管与作品有关但原作品上并没有这些文字这些都是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 原代:他们在作品上一般都刊登三四幅,高度大约在二米到三米左右,这便于观看。尺寸因为无法丈量所以我们只能估计,应该是在两米到三米高左右,宽度在一米左右。 审判长:原告,把你们主张侵权的复制行为的状况,是否做过比对工作,以及相关情况向法庭出示。(投影仪展示略) 原代:在京城老行当第201页“卖空竹”上有反转情况。现在展示的左边是杨信在大前门外第21页的作品,右边是国际饭店使
15、用的作品。国际饭店在杨信该幅作品右侧增加了文字说明,这破坏了杨信作品的完整性 原代:杨信这幅作品本应该是四四方方的,边角都非常清楚,而被告在使用中模糊掉了边角。还有一幅大前门外109页的“穷不怕”,北京国际饭店左侧使用了文字,并在周边上进行了删改,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代:还有就是京城老行当第65页的图画,国际饭店在使用过程中有删除行为,侵犯了杨信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上述两幅作品国际饭店也侵犯了杨信的署名权、保护作片完整权、修改权。 原代:杨信的“玩鸽子”的作品也被国际饭店侵犯了上述权利。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代:不是被告北京国际饭店使用,而是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用于商
16、业目的的使用,他们使用的结果是作为装饰材料表现在被告28层的墙壁上,因为图画在上次庭审质证中因为是北电认证的,所以我方也跟着认证了。 审判长:被告对这些图片是国际饭店墙壁喷绘的画是否认可? 被代:因为是北电使用的,他们认可所以当时我们也认可了。对这些图画用于国际饭店28层餐厅墙壁的事实我认可。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说明证明目的。 被代:提交八份证据。第一份证据证明北京国际饭店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对28层星光餐厅进行整体设计、装修,并支付相关费用。被代:二是证明该协议由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在装修过程中除对引起北京国际饭店业务损失外还要
17、承担因装修设计而给国籍际饭店造成的其他损失。三是证明国际饭店在使用装修材料过程中尽了审查义务,没有过错。 被代:第二份证据证明对象有三,一是证明北京国际饭店在使用他人的设计进行制作装修是有偿的,也证明被告尽到了应尽审查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代:三是证明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是合法存在的设计单位,因此被告尽了义务,因此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是否侵权不应该承担审查义务,也没有过错,当然不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第四星光餐厅提供的老北京主题美食节的申请单是内部行为。 被代: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使用装饰材料引起对第三人的侵权,应由设计制作单位承担责任,不应由无过错的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模拟 法庭 案例 doc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7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