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3月7日网站公布).doc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3月7日网站公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3月7日网站公布).doc(2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为了加强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司法尺度,省法院民二庭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民商事审判中的有关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以及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相对一致的处理意见。 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在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予以调整。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部分当事人可能对于法律的了解还很欠缺,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而享有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经济水平低下,却又缺乏法
2、律知识,没有提出调整请求的,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享有的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予以释明。 (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 (三)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
3、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四)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经规定,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则如买受人未同时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应自此时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将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如买受人收货后出具了没有还款
4、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亦应从出具欠款条时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可给对方一定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中断,自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起算。 (五)对帐单仅载明用途为对帐的,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只要对帐单上能够反映存在争议的债务,而债务人未表示否认,即应推定为其有承认债务并同意偿还的意思,便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六)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由于多笔交易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七)货物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
5、定 保价条款通常是指货物运输合同的货运单上载明的诸如“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元,并按声明价值的支付保价费;若不保价,货物灭失毁损时按实际收取运费的倍赔偿”等条款。此类条款约定了承运人的两种责任形式,托运人选择保价条款与否,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大不相同。如果承运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该约定有效。如果承运人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额,则该货运单上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八)买卖合同的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中仅有员工签名而无企业盖章,能否认定企业为合同当事人应由收货企业举证证明签名人不是其员工,或者由法院主动调取员工社保资料等,查证签名人是否企业员工。如果没
6、有相关社保、工资发放等资料,或相关资料不能反映签名人是企业员工,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企业授权签名人收货的,或者可构成表见代理的,亦应认定企业为债务人。 (九)法院判决驳回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如该判决后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合同应自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人民法院
7、判决不解除合同,后该判决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亦应自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 (十一)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给予享有解除权一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己方承担扩大的损失;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
8、内及时行使了解除权,其对损失的扩大无过错,则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扩大的损失。 (十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明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仍选择继续履约,可视为其放弃解除权。 (十三)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一般的销售发票应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
9、票则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十四)金融借贷复息如何计算 复息是将借款期间内的计收的正常利息作为本金再计收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贷款利息有权计收复息,但具体到每一个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计收复息则应区别不同情况:(1)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或其他补充协议上明确约定了计收复息的,可以支持;(2)没有上述约定,则不应支持金融机构要求计收复息的诉讼请求。如借款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确认欠款数额,而催收通知书明确记载欠款数额中含有复息的,对于借款人已经确认的欠款数额中的复息予以支持,对于催收通知书之后再发生的复息,如果未经借款人再次明确确
10、认,则不予支持;(3)催收通知书上只有欠款数额,而没有载明含复息,且借款人也予确认,尽管金融机构主张该欠款数额中实际已含复息的,仍不予支持;(4)对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明确写明是用于签收催收通知的,不能认为其确认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欠款数额及利息;(5)借款双方只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而未明确计收复息的,视为约定不明,对复息不予支持。(6)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因此再计收复息有对借款人双重处罚之嫌,在审判实践中对金融机构计收复息应从严掌握。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关瑕疵合同条款的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通常约定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验收”的
11、主体和标准,应根据承揽合同标的物来确定验收的主体。如标的物技术含量较高,质量标准不易被普通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应由专业部门验收,并以该行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安装是否“合格”;如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质量标准容易被普通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由当事人自己验收即可。如当事人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安装“合格”。 此外,如定作合同的图纸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因涉及定作的标准问题,并非判定责任的承担或定作的成本等问题,故无须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而应根据经济、效率原则和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定作的依据。 (十六)支付居间费用的
12、条件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对于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条件,如果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对居间费的支付有约定,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定作出认定。如果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判决支付居间费的依据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是否履行。而居间人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为履行居间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13、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此外,判决支付居间费应否考虑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是居间人为履行居间合同所提供的,则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与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无关,则不应影响居间费的支付。 (十七)企业内部集资案件应否受理以及受理后利息计算 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借贷名义向其职工或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实际是吸收存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14、、非法向社会集资和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应当认定无效。对此类案件是否受理的问题,企业因应付急需临时向职工借款的企业内部集资行为,其性质有别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本院(2007)粤高法立复字第16号关于广州住友建设发展公司、广州住友建设发展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谢炜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批复中对此个案批复,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稳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产生的纠纷,可作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予以受理。该类案件受理后,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按照“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进行处理。
15、至于利息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一方当事人提出约定利息过高的,法院可依法调整。 (十八)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和通知的主体如何确定 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债权因转让行为而消灭,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接受主体将由原债权人转为新的债权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
16、履行义务。 由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新的履行义务主体,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原债权人负有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若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经原债权人认可后,即可认定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十九)车辆在收费的停车场、酒店、住宅小区等地丢失的责任性质及承担问题 车辆停放在收费的停车场地,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除路边咪表停车按广州市相关行政规章,定性为场地租赁关系。其他收费停车场一般应认定为保管关系。 车主在酒店消费,车辆停在酒店被盗,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车辆停在小区被盗的,可依保管合
17、同关系或者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确定责任。但对于无须凭证即可取车的,须查证是否确有车辆停放及被盗的事实问题,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车辆确实停在相关场地及被盗。 二、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疑难问题 (一)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后方行使追偿权,但特殊情形下,保证人也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最高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在必要的情况下赋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权利”。“必要的情况”,通常是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就目前法律规定来
18、讲,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必要的情况”,是指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如何实现 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使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不必再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但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保证人在主合同诉讼中是案件被告而非原告,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并不具备依主合同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另一方面,当保证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时,部分法院又以“此前生效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了本案原告(保
19、证人)的追偿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保证人的起诉,导致保证人追偿权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保证人的追偿权,对于判决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的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一并以判决的形式固定的情形,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可根据承担责任的情况,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支持保证人行使生效裁判确定的追偿权。如果保证人另诉主张追偿权,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使追偿权。对于判决中没有明
20、确保证人追偿权的情形,保证人则应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三)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抵押,但仅就其中一项办理了登记,抵押效力范围应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用于抵押应遵循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原则,未经登记,抵押不生效。实践中,土地、房屋分由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若认定房、地只须办理一项即可,亦与现实不符。另外,也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故实践中应以登记事项来认定抵押效力应仅限于办理抵押登记部分。 三、适用公司、企业法律疑难问题 (一)如何认定未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出
21、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定,但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合同与股权登记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当事人以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请求股权转让无效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股东之间权益纠纷案件,应否追加公
22、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公司不是必须追加的第三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为查明案件事实等特殊原因,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如何处理因固定资产出资过户前设定抵押权所引发股东权益纠纷 开办人以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出资开办公司,但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后出资人又将该不动产为其它债务提供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法院应判决抵押有效。出资瑕疵股东应承担资本充足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出资人应去除出资物上的权利负担,或采用其他现物或货币出资,如没有其他资产出资,公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变更登记,或解散公司。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如何认定和处理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难以全面列
23、举,主要包括:1、资本不足: 2、未遵守公司程式: 3、欺诈或错误行为: 4、母子公司关系不清晰,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根据上述情形应综合判断,仅虚假出资不足以构成法人格否认。法人格否认是在个案中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并非全面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取得追偿权。 (五)公司能否请求自我否定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原告为债权人,公司或股东不能请求自我否定法人格。 (六)股东未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可否提起否认股东身份之诉 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实际出资,经追讨后仍不出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出资不实
24、股东的资格。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规定。另外,该诉讼为形成之诉,并非确认之诉。 (七)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的除名情形发生时,被除权股东提起除名约定无效之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并无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处理。被除名股东提起除名决议无效之诉的,程序上按照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处理,实体处理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查约定事由的适法性,不宜轻易认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是否可以继承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除公司章程规定另有规定外,继承人有权当然继承股东资格。但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 民商 审判 实践 有关 疑难 法律问题 解答 意见 网站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7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