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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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一、鉴定机构风险提示制度第一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第二条 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第三条 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第四条 鉴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一)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二)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四)因鉴定要求,需要对有些鉴定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处理。(五)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
2、规定程序向委托单位提出,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二、收接案制度第一条 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二条 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第三条 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
3、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四条 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三、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第一条 鉴定过程
4、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第二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
5、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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