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改革 建立审判管理新机制 确保司法公正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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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管理改革 建立审判管理新机制 确保司法公正 - 论文关键字:工作 改革 管理 监督 审判 案件 公正 合议庭 立案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价值目标,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各环节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关系到审判权的规范运作,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基本上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的特征。这种管理模式,在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2、出来: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职能交叉,管理混乱;法官与辅助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不同部门,没有统一的机构,导致管理的分散性、无序性和随意性;实行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合议庭对案件没有最终裁决权,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扩大,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职能相对萎缩;案件管理无序,合议庭和法官对案件的先审后审,快审慢审自由决定,容易滋生“关系案”、“人情案”,等等。因此,克服传统审判管理模式的弊端,对原有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保证审判工作公正、公开、高效、有序地进行,探索一条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新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是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深圳市中院
3、在党组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审判管理及其运行机制,力求在继承与扬弃,借鉴与创新、改革与发展中构筑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审判管理新模式。一、建立立审分离的大立案格局,全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新机制确立立案庭为审判管理机构的核心地位,确立审判管理信息中心。把审判管理业务从审判庭分离出来,确立一个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是审判管理的中心环节。深圳中院立案庭以集中立案为前提,以庭前程序准备为基础,以强化专门管理为手段,以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为重点,全面担负起法院审判业务管理工作的职能。立案庭统一立案,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统一进行庭前准备,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固定诉讼请求,进行送达、保全、调查任务;统一管理审判辅助人
4、员,包括调查法官、程序法官、跟案书记员等;统一进行流程管理,负责排定开庭日期、合议庭成员、跟案书记员和审判法庭。同时,运用专门的管理计算机信息软件系统,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跟踪掌握,立案庭真正成为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监督、信息收集、反馈等整个审判工作管理的中心。全面推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加强内设机构间的相互制约。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强调各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约,是确保各项职能都能按照法定程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我院将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分离,把案件的审判流程控制权与案件审判权分离,交由立案庭、合议庭分别行使,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庭外接触,为合议庭按照
5、案件流程管理的要求及时开庭、公正审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将诉讼保全、司法鉴定、委托评估、拍卖和审计的权力从审判权和执行权中分离出来,交由立案庭、督导室分别行使,保障审判与执行的公开与公正。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杜绝审判环节上的暗箱操作。流程管理是以立案排期为主线、流程控制为目标的科学管理机制。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立案庭受理后,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案号、受案顺序、法定期限、审限及合议庭存案情况,按科学的方法排定案件开庭日期、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审判法庭,将整个审判活动有规律地组织起来,并按照案件的流程对案件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对法官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审结案件进行监
6、督。减少了因草率、疏忽或故意规避有关规定而出现违法情况和不必要的差错,并使错误的操作得到及时、有效的提醒和纠正。二、积极推进审判组织管理改革,建立审判组织管理新机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在审判组织上,强化合议庭职权,明确合议庭职责,促成审判机制的结构单元由业务庭向合议庭转化。为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定了合议庭规则、扩大合议庭权限的暂行规定等制度,明确了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与审判庭以及合议庭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上,明确除了极少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合议庭与审判庭的关系上,明确
7、审判庭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不得对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干扰,大包大揽,但庭长可以通过召集全庭审判长会议,对合议庭提请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会议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在合议庭内部的关系上,明确法官之间相互平等,对案件的裁判享有同等的权力,负担相同的责任。案件裁判出现质量问题,追究法官的共同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的法官免责。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确立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核心作用。为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真正发挥高素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核心作用,我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要求,通过综合考试、开庭演示、民主测评、党组讨论、院长任命等程序,公开选拔出31名德才兼备、有
8、丰富审判实践经验、作风优良的优秀法官作为审判长,负责组织、主持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裁判结果,审查承办人制作的裁判文书内容是否与合议庭评议的结论一致,签发法律文书。但审判长对法律文书的签发权,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审批权从院、庭长转移到审判长手中,他只是审查该法律文书与合议庭作出的结论是否一致,裁判的事实是否清楚,说理是否充分,对证据采信的分析是否可信,对法律文书的语句、文字、行文格式等非结论性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变动,无权改变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作出的裁判结论。审判长只是一种资格,并不是一种职务,其作用表现在审判职责上,而不是领导职能,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为加强对审判长的管理,市中院制定
9、了审判长管理办法,规定任期为三年。由政治部和督导室对审判长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凡考核不称职的,免去其审判长资格。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防止有些审判长被选任后高枕无忧,不思进取。改革案件审批制度,推行院、庭长直接参审参议。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的核心是案件审批制度,院长、庭长通过审校签发裁判文书形成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使不参加案件审判的院、庭长享有裁判权,实质上是法外之权,加剧了审与判脱节,违背了司法规律。市中院大力改革院、庭领导审批具体案件的做法,实行院长、庭长直接参审参议,庭长、院长通过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案件,加强了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为
10、了使审判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深圳市中院制定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成立了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为了让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充分了解案情,便于深入讨论作出决定,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要求承办人撰写书面报告,并由庭长、主管副院长认真审查把关后,由审委会办公室于会前三天将有关材料分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避免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仅仅靠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而先入为主的弊端,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三、强化审判监督管理改革,建立审判监督管理新机制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制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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