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1].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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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2012年5月5日至5月8日,五寨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的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1.近三年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申请及批准情况、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情况、受援人情况、办案和经费保障等情况;2009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件。其中申请5件,批准5件。受援人5人。其中农民工2人、妇女1人、残疾人1人、未成年人1人。2010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8件。其中申请8件,批准8件。受援人8人。其中农民工4人、妇女1人、残疾人1人、未成年人2人。2011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
2、件12件。其中申请12件,批准125件。受援人12人。其中农民工4人、妇女3人、残疾人2人、未成年人3人。三年来全部办案经费来源于县财政拨款和中央补助地方财政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首先、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绝不是法律援助机构一家所能做到的,要使刑事案件中的受援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在程序上的衔接与紧密配合是非常关键的。但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中涉及此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
3、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欠缺,专业力量较为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所人员兼职,他们在完成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等业务工作外,还要服从服务于本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无暇顾及法律援助工作,无法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力量严重不足,案件质量监督不尽如人意。再次、人员编制问题。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现在实有工作人员6名,但是只有4名编制。全都是通过组织分
4、配进来的由于编制问题的限制使得全体工作人员有很强的思想负担。由此导致工作人员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最后、援助中心定位问题的困扰。现在我中心和许多兄弟单位一样在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定位上存在困扰。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更多的是提供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具体办案,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援助中心既要办案又要管理。建议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县级中心的建制问题和人员编制问题。协调有关单位,将县一级中心建制成副科级单位,增加编制达到6名,解决实有人员和编制不足的矛盾。提高工作人员待遇尽快参照公务员管理。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预计增长情况及测算依据(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
5、审判阶段的申请和指定辩护案件量);首先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酌定援助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对这类案件的援助要求是“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称其为酌定援助。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定援助则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其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其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其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三类案件无论因何原因,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6、,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由于没有弹性空间而是刚性要求,将其称为法定援助。 这次修改,对以上两种法律援助的范围都扩大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7、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这类人终究是在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自我辩护能力如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样,也相对减弱。因此,这次修改将他们列入了法定援助的范围。至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被列入法定援助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如果面临如此重刑而没有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 其次、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以往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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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开展 刑事法律 援助 工作 调研 报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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