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6.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毕业设计.doc
《1386.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毕业设计.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386.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毕业设计.doc(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6 月 23 日目录摘要IIAbstractIII引 言1一 、我国关于证人出庭的现状2(一)立法现状2(二)实践现状2二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4(一)证人自身的原因4(二)立法上的原因41.立法规定的矛盾42.立法内容的不明确53.审判制度的不完善54.证人权利义务的失衡55.缺少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7(三)司法上的原因71.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比较消极72.司法人员缺乏对证人的保护意识73.司法资源的缺少84.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
2、式造成的影响8三 、证人出庭难的对策9(一)立法方面的措施9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92.建立和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93.建立证人适格制度,实行免证权104.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105.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10(二)司法上的措施101.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法律意识102.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11结 语12参考文献13致 谢14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他们的法律明确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并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它的施行。我国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本文将从
3、证人出庭难的现状、证人自身、立法和司法上原因来进行分析,提出证人出庭难的对策,以确保我国证人出庭,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维护法律正义。关键词:证人出庭 职权主义 证人适格 AbstractWitnesses to testify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in the course of the litigation is a very common phenomenon,they clear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witnesses should testify in court, and a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4、 measures to ensure its implementation. China even though the law clearly defines the obligations of witnesses to testify in court,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witnesses not to testify phenomenon is widespread,that directly affect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This article a
5、spects and so on present situation which, harm, legal cause will appear in court from witness will carry on the analysis, proposes that witness appears in court the difficult countermeasure, guarantee that our country witness appear in court, thus enhances the judicial trial the efficiency, to uphol
6、d the law of justice.Keywords:The appearance of witnesses,Authority Principle, Suitable witnesses引 言证人证言是我国证据七大种类中的一类,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针对证人证言,更多的国家采用的是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许多国家在审判活动中的通例,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虽然在法律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但在长期职权主义和传统思维的影响下,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并且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因此我将在本文中对
7、证人出庭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一 、我国关于证人出庭的现状(一)立法现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8、,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二)实践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从严格意义上说,证人积极出庭作证表明的是人们法律意识的强烈且支持运用正当程序来解决纠纷。同时,证人出庭率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一个国家人民法制观念的强弱。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征难。在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中,只有极少数的证人会出庭作证,更多情况下,证人不出庭作证,只提供书面证言甚至是根本不作证。根据吴丹红先生的调查,北京市海定区法院刑一庭所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在5%左右;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1999年元月至2003年10月审结的728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约为1%;
9、安徽省某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月开庭审理的26件民事案件中9名证人到庭,证人出庭率不到10%。1 何家弘. 证据学论坛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11而在美国,非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证人几乎100%出庭。2 何家弘. 证据学论坛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10可见,在我国诉讼中,证人不出庭是一个非常普遍且严重的问题。 正是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削弱和限制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如在诉讼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有询问证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
10、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实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该项权利的有效行使,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内容和机会,而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只是一味的宣读证人的笔录,这就使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无法进行。诉讼当事人询问没有对象,质证没有内容,使得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削弱了法律的强制性。其次,妨碍了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个公正的判决,不仅证明一个国家法律的全面性和正当性,还表明了国家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人类具有了追求社会公平公正的信念。如果没有公正的判决,那么邪恶将生长在人类的心中,影响世世代代,也就没有了社会和谐发展,更谈不上国家繁荣昌盛。就像弗.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
11、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 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1。法官在作出公正判决之前,他要通过诉讼当事人和律师所提交的证据、庭审辩论和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情,再结合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决。然而证人的不出庭,没有当事人的质证,使法官得不到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从而依据不客观的证据作出不公的判决。再次,违背了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审判,使案件审理透明化、公开化,利于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以实现审理公平公正的目的。直接言词原则,就要求证人在
12、法庭上就自己所见证的事实进行直接陈述,不允许他人转述或用文字方式表达。这样,诉讼当事人可就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有利于发现证言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只提供书面证言,易导致了证人作伪证和司法机关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最终损害司法的公正性。二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一)证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证人担心被打击报复。出庭作证后被打击报复,这是人们最担心的问题。被指证方往往会通过各种方法来报复指证他的人,使证人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在当前没有完善的保护证人的制度下,证人只能吃“哑巴”亏。造成了证人更加不愿出庭。其次,法制观念薄弱。我对10个人做了一份调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13、的人各占一半,其中有5人表示不愿出庭作证,且都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如果必须出庭作证,前提则是一方为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而这一类人,大都法律意识薄弱,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向来主张“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宁愿少一个敌人,也不愿多一个朋友。要出庭作证,就不能站在中立的角度。阐述事实,势必在帮助一方的同时却得罪了另一方。以后大家见面尴尬、处事为难。“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还是不做。同时我在调查时还问了一个问题,就是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还是义务。多数人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证人可以选择享有或放弃。这就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人为拒
14、绝出庭提供了一个合适的理由。可见,我国的普法教育还没有深入,要每个公民成为一位懂法、守法的模范者还有一定的距离。再次,惧讼、畏讼的心理。受“法即刑”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法律是打击犯罪的武器,具有否定作用。只要联系上法律,就会有罪恶、丑陋的东西存在,只要和法院、检察院、律师扯上关系,就不会有什么好事。人们将法律恐怖化,对它惟恐避而不及。 (二)立法上的原因 1.立法规定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实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又在该法第157条中规定,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等应当当庭宣读。前一条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后一
15、条却允许证人不用出庭作证,这样矛盾的规定就间接鼓励了书面证言的大量运用。目前中国本身在寻找证据上存在着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困难,要求证人出庭必定会花费一定的物力财力,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避重就轻,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2.立法内容的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有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的兜底条款,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证人无法出庭的范围,让一些本应出庭或可以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在国外”、“生病”等事由搪塞。而法院对证人不出庭
16、作证的原因无从调查,只好以书面证言代替口头证言,再加上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排出传闻证据规则,使得书面证言的运用更加频繁。3.审判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的审判制度,不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并且法官对于书面证言,采用自由心证主义对其进行评判,将证人无特定合法理由而不出庭作证,其所作证言作为欠缺合法、有效性来对待,并非简单作为传闻证据加以看待。对于非法证据,采取利益权衡。由于非法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采用,让更多的书面证言盛行,但证人作为人证,其在法庭上的直接性和言词性是该种证据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特征和品质。4.证人权利义务的失衡 权利义务是
17、对立统一的关系,失去一方,他方便不存在。社会有一义务,必有相应之权利,否则义务便不是社会义务。1 周永坤. 法理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261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我国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有作证义务的同时,却没有规定证人应享有的权利,这种失衡的现象主要有:第一: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不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往往是在工作时间,而且有很多复杂案件,不能一两次就能审理终结,这使证人要花掉很多时间和精力来出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现行立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合理费用如何
18、计算,法律没有规定,再加上有时由于提供证人一方经济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本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因经济问题而不愿出庭作证,同时也使一些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了合理的借口。第二:保护措施不全面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经提出过一个“需要层次论”,奥尔德弗也提出过一个“三种需要论”,他们都把安全当作人类最基本的需要。1 何家弘. 证据学论坛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113证人没有安全感就谈不上出庭作证。在英国,证人的保护已经上升到维护法庭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高度。正如丹宁勋爵在其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表达了这样的看法:“我毫不犹豫的宣布,侵害证人是一种蔑视法庭的行为,不管这样事发生在诉讼进行之际,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386. 证人 出庭 原因 对策 思考 毕业设计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7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