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权利的特征与本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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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事权利的特征与本质 内容摘要:由于中国缺乏私权观念和私权意识,民事权利向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民法典即将制定的今天,重申民事权利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界定民事权利含义的基础上,论述了民事权利的特征和本质,强调民事权利本质属性是利益性。关键词:民事权利;法定性;法益说。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维护私权为己任。因而民事权利是民法的基石和核心。民法的规定无不围绕着权利的实现、救济等内容而展开。为了更好地理解、领悟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实质,我们有必要对民事权利的特征、本质有清晰的了解。然而,民事权利仅是法律权利中的私权,故我们须从权利概念入手进行逐步分析。一、 民事权利的含义对于何为权利,学
2、者们的理解很不一致。这一方面源自于自古萌芽的权利意识、用于表达权利的词语、关涉权利的规定和制度安排愈益纷呈,千姿百态;一方面源于人们的认知的局限性。因而康德感慨:问一个法学家 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众所周知的问题 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意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惟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尽管这样,一旦我们研究法律,尤其是私法,我们就回避不了权利问题。故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孜孜不倦地对权利问题进行研究,试图给其一个精确的定义。在这期间,先后产生了资格说、主张说、利
3、益说、自由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8种学说。但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无论是资格说,还是主张说,都是从一个侧面描述了权利的属性,对于一项权利成立来说,五大要素是必不可少的。第一个要素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一项权利之得以成立,也是由于利在其中。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他的主张和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第三个要素是资格。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借。资格有两种:道德资格和法律资格。第四个要素是权能。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权能才能成立。权能首先是从不允许侵犯意义上讲的,其次是从能力意义上讲的。第五个要素是自由。作为权利成立要素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
4、可以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故而,一项权利的成立暗含这五个要素,不同学者对权利的定义只不过其侧重点不同而已。正如夏勇先生说,立足于上述任何一要素对权利的界定都不为过。但权利之所以构成主体之间行动的纽带,是因为其利即任何权利都以一定的利益为内容。因而权利的概念既要包含权利的要素,又要体现权利的本质。故我倾向于以利益为立足点界定权利。与此相应,民事权利作为权利的一种类型,理应建立在主张、资格、权能、自由、利益五要素的基础上。但由于权利概念的复杂性,不同学者对民事权利的界定也不相同。如魏振赢先生借助法律学上的手段说给民事权利下定义。张俊浩先生将民事权利界定为: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不可否认
5、各种界定均有其合理之处,但我更倾向于将民事权利界定为民事主体依法对一定的人身和财产享有的利益。二、 民事权利的特征民事权利的特征是民事权利所具有的与其他权利相区分的依据,它也是民事权利本质的外在表现。但民事权利的特征具体包括哪些,学者们的理解存在差异。如张俊浩先生在#民法学原理中间接论及民事权利的法定性、自由性。余能斌先生将民事权利特征明确地归纳为利益、法定性、依附性。刘士国先生将民事权利的特征概括为普遍性、连续性、自由性、自利性、对应性、对价性。上述关于权利特征的概括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笔者认为民事权利的特征既要体现民事权利的本质,又要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因而,根据笔者对民事权利的理解,认为民
6、事权利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定性、法益性、自由性、对应性与救济性。(一) 法定性一项利益若想上升为民事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的承认和确定。因为民事权利涉及人类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权利的实现多须义务的协助,而义务作为一种负担,不能随意施加。因而法律须对民事权利作出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法律为了协调各方利益,避免产生冲突,以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在一定条件下认为是合理正当的,就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利益,这种经法律承认的利益便是权利。所谓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但有的学者对民事权利的法定性持否定态度,认为如果依赖法律保障才能称为权利的话,势必将交易习惯和地方风俗所形成的那些权利排除在外,
7、而这样的一些权利又恰恰是民法重要的构成部分。这种担心无可厚非,但一旦否定民事权利的法定性,与民事主体生活相关的众多利益与众多的风俗、习惯无疑都是民事权利,权利泛化的现象会随之而来,围绕权利的诉讼也会泛滥成灾。同时权利与利益的界限不清,权利独立存在的价值会大打折扣。(二) 法益性在民事领域,一切法律关系都归结为利益关系。人们之所以缔结民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为了获得积极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民事主体为自己设定、受让权利,不过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因此,民事权利的落脚点,不可不归结在利益上。但由于利益范围广泛,不能不受限制,因而这种利益便
8、是法律所承认或认可的利益。并非所有利益法律都保护,宣布为权利的利益应当被视为能够普遍享有的,获得广泛关注的,既可相互冲突又可竞争的利益,或可以平等地被同一群体或社会成员的利益。故一旦限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那些对享有利益说进行攻击的言词便会烟消云散。(三) 自由性民事权利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的意志自由。民法奉行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理念,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意思来决定权利的行使与否。权利的功能也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社会生活,尤其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最重要的部分债权,更是对当事人的意思选择推崇备至。因而,民事权利的自由性也符合民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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