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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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 业 论 文 题目: 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分校: 锦州电大 指导教师: 张 学生姓名: 张 学号: 081040160 完成日期: 2010年6月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卡学生姓名张年级2008秋联系方式1390000006毕业论文题目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指导教师姓名张职称联系方式指导记录时间内 容第一次2010、3、27指导学生选题、指导论文开题报告写作。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毕业论文评语毕业论文建议成绩指导教师: 年 月 日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开题报告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
2、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纠纷进行诉讼,行政处理之外的调解,以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我国宪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房屋租赁、邻里关系、经济债务、损害赔偿等居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发生的民间纠纷日益增多。社区人民调解可以及时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再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就是以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为依据,通过调解组织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劝导工作。促进群众在平等协商
3、、互谅互让中,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消除隔阂、增进团结、维护稳定。如何做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促进社区邻里和睦,维护社区安定团结的局面,是当前社区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在社区工作,发现了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效果差,形式化的一种现象。只是应付差事,根本没有做实际的工作。而且在社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本身就不懂得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所以想借此文让人们知道什么是社区人民调解以及它的作用并且希望有更多的人去关注社区人民调解,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百姓信任它。让人民调解工作真正的做到服务于构建和谐
4、社区。论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社区人民调解的概述。社区人民调解的概念;社区人民调解的特点;社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区别;社区人民调解的意义。第二部分是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不足;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社区人民调解本身公信力不足;重打轻调,认识错位;形势的变化使社区人民调解面临挑战。第三部分是解决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把握社区人民调解的性质;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制度;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扩大社区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影响;拓展其适用领域和调解纠纷范围。为了更好的完成这篇论文,本人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
5、作若干规定等书籍,从而初步形成了写作此文的思路框架。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构想。本文通过三部分加以论述。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概述(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由国家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救助制度。(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
6、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低保标准不合理(二)骗保现象(三)“应保未保”现象三、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一)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遵循的原则2、采取分类施保的措施3、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二)完善家计调查制度1、家计调查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具体措施(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再就业总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国家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的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路任重道远。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目录摘 要 1 关 键 词 1一、社区人民调解的概述 1(一)社区人民
7、调解的概念1(二)社区人民调解的特点1 (三)社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区别1 (四)社区人民调解的意义2二、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3(一)相关立法和理论不足3(二)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3(三)社区人民调解本身公信力不足4(四)重打轻调、认识错位5(五)形势的变化使社区人民调解面临挑战5三、解决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一)把握社区人民调解的性质5(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制度6(三)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7(四)扩大社区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影响7(五)拓展其适用领域和调解纠纷范围8结束语 8试论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社区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
8、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在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效果差,公信力不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要积极地去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升社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百姓信任它,让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关键词: 社区人民调解,问题,对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当代的主旋律,“和谐社会”的提出便是此主题的最好诠释,而“和谐社会”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社会矛盾的合理调处”。建立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和为贵”基础上的社区人民调解完全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族心理,并且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
9、源和深厚的文化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职能都在不断地变化着。然而,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滞后和理论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同时在社区人民调解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的作用。一、社区人民调解的概述(一)社区人民调解的概念根据我国宪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社区人民调解是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
10、公德,对纠纷进行诉讼,行政处理之外的调解,以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二)社区人民调解的特点社区人民调解根植于社区,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是及时性,社区人民调解员对社区情况比较了解,对双方当事人比较熟悉,调查取证更加方便。从而能够更快地化解矛盾,不易激化矛盾。第二是人性化,作为生活在一个社区的居民,大家在一个熟悉的环境里,朝夕相处,如果邻里之间发生矛盾,一方被告上法庭,最后无论法庭如何公正判决,都将伤害彼此的“面子”。第三是灵活性,调解时可以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纠纷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双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达不
11、成协议,就需请第三者从中调解,以促进双方尽快达成一致。(三)社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区别1社区人民调解与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的区别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通过选举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下工作。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第一是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第二是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纠纷。第三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纪、厂规,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四是协助调解
12、本单位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与社区人民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的对象不同。2社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是调解的效力不同。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
13、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哥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二是对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三是调解的成本不同。社区人民调解具有灵活、高效、经济、简便等特点,省事又省
14、费,人民法院的调解,不但程序严格、正式、繁琐、时间长,而且当事人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四是社区人民调解具有保密性的特点,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判决强调公开开庭,公开质证、认证,公开宣判,公开判决书,只有少量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社区人民调解往往参加的人较少,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公开,调解应当不公开进行。3社区人民调解与一般民间调解的区别社区人民调解不同于一般的民间调解。一般的民间调解主要有亲戚、朋友、邻里街坊进行调解说和,消除矛盾,是自发的,无组织的,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主要靠感情因素起作用。而社区人民调解是靠人民民主自治的组织来进行的,且是靠法律、道德等因素发挥作用的。较之一般的民间调解要规范
15、、合理。(四)社区人民调解的意义社区人民调解从生活的角度来解决矛盾,社区作为一个区域性生活共同体,可以通过提供各种各类服务,从人的生活需要的角度,个别化地解决人们面临的问题,以缓解乃至消除矛盾与冲突。社区人民调解尽可能以人与人平等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在社区中人与人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平等的、选择性的关系,而不是强制的、受支配的关系。社区人民调解其以合乎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结案方式化干戈为玉帛;以服务群众,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第一,社区人民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也是双方积极参与、互动的结果,当事人从心理上容易接受调解协议,行动上更愿意
16、履行协议内容,能够取得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的效果,有利于维护亲情、友情、,恢复当事人的和睦,防止矛盾激化,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维护社会安定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二,社区人民调解根植于中国的长期实践与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等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社区人民调解不仅可以使法、理、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起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作用。同时,社区人民调解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社区人民调解,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二、社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社区是管理与城市一定区域居民
17、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自治组织,因而自然承担了基层调解的任务。但是由于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效果差,公信力不高,这对于社会安定是极为不利的。(一)相关立法和理论不足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中仅各有一个条文对人民调解作了规定,但社区人民调解是一种和诉讼同位阶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两个模糊的条文显然不足以解决人民调解的主要问题;其他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定大多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不仅效力较低而且不成体系,无论从立法的位阶还是质量上看都极不利于社区人民调解的发展。另外,社区人民调解的改革也缺乏成熟理论的指导,其实
18、学界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并不少,但缺少立足于实践对新型调解体系的构建、对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的研究,缺乏对国外成熟经验的详细分析与借鉴。(二)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1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非组织化从1983年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社区的人民调解被定位于附属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的纠纷解决机构。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完全脱离了当时中国城市社区的具体情况(哪怕现在也是如此),将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抛入社会生活的汪洋大海之中。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即便其中有很多的无奈。任何一个组织如果要成长为团结有力、分工负责、灵活多变的机构,必然需要包括软硬件等各方面的投入,以此保证其正常
19、的发展运作与及时合理的更新。然而,在中国城市社区力量还远未达到自治,还不能在财政上自我满足和自我调节时,其下设的人民调解组织自然也就无法在人员培训、办公设备等诸多重要环节进行新陈代谢。曾有人戏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了退休干部疗养处或者善于助人的老大妈工作的最佳场所。知识上的陈旧更是成了致命伤,想以行政干部残留的行政权威和老大妈细致的近乎苦口婆心的劝说来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尽管有些时候是成功的),显然是不切实际和一厢情愿的。社区人民调解的非组织化客观上使得人民调解成为社区治理以及行政控制的一个分支力量,而不是公正、公平解决社区纠纷的独立机构。这一点,在很多社区人民调解员身兼计生、治安等数职
20、上就可以看出。作为纠纷解决机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如果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管理得当、运作合理的机构,我们就有理由担心社区人民调解在中国的未来。2社区人民调解的非程序化社区人民调解的非程序化是相对于司法诉讼程序而言的,意思是社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时无法让当事人感觉到纠纷处理的过程,过于温和、强调非对抗性的调解过程在城市社区人群的心目中逐渐成为无原则的、漫无边际的调解的代名词。人们发现,过多的强调社区人民调解的结果,而忽视社区人民调解的过程,没有一种昭示于众的程序来约束当事人和社区人民调解本身,会让整个调解过程变得拖沓冗长,丧失效率。而效率本身就是社区人民调解优于司法诉讼的特点,也是纠纷当事人趋之若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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