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事故鉴定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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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医疗事故鉴定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论文摘要 分析众多医疗事故,其中鉴定环节存在的立法缺陷,因此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来确定医学会是从事医疗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作出的合法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的首要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良好地衔接,确保鉴定的公正和权威,以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论文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证据 医学会 多头鉴定 重复鉴定 “医本仁术”,医生承担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由于医学上存在的一些难题以及医生的失误,医疗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近来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权利意识的建立,医疗损害事件的受害
2、者多会寻求法律的救济,但由于医生和患者地位的不对等、信息的不对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不健全,以及医疗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医疗损害赔偿理论的缺失,致使患者寻求权利保护、司法救济的道路异常艰难,更加剧了医患纠纷。如何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现实的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诉讼制度的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就此进行深入地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一、医学会并非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多
3、头鉴定不可避免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生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此条款的表述,医学会仅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单方委托时或医患双方经协商共同委托时才介入到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去。 其次,卫生部发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性质”明确加以了规定,“它是本地区医疗事故
4、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而对医学会的性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前者本身已明确地否定了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对是否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负责鉴定进行选择的权利,而后者却自行作出了选择。并且还存在两种不确定的情况:(1)医疗事故争议在行政处理或当事人协商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同意由医学会进行鉴定或同意后,鉴定前又反悔或首次鉴定后不服又不想由医学会再次鉴定也只能由医学会鉴定?(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不选择行政处理也不进行协商解决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或在行政处理或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是否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的情
5、况下也只能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最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专门为解决医疗事故鉴定而设立的机构,而医学会只是一个学术性机构。医学会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负责鉴定时,就其性质而言,并不具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享有的法定的和唯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因此,医学会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其性质之规定而言并非法定鉴定部门,也仅是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的鉴定部门之一。在诉讼过程中,不仅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医学会之外的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医
6、学会之外的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的其他机构。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显然,除非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的仅仅有医学会一家,那人民法院就别无选择。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由医学会受理,人民法院也应该从医学会之外的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的其他机构中指定鉴定机构。因此,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不选择行政处理事先回避医学会的鉴定,而且可以通过申请终止行政处理或直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
7、起诉强行终止行政处理的方式以回避医学会的鉴定。因此无论是医学会的首次鉴定还是再次鉴定,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其他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就可以合法地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均确定了大量的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并且有些鉴定质量相当高(以有关医患双方意见为标准)。 所以如果医学会不能通过自己的工作质量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赖,多头鉴定这一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顽疾就不可避免。二、医学会鉴定不存在最终鉴定,重复鉴定也就是必然结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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