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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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院 (部):法政学院专 业:法学班 级:法学082姓 名: 学 号:2008131068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2年5月29日目 录摘 要IIABSTRACTIII前 言1一、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的必要性1(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2(二)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3(三)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3(四)实现个案正义4二、法律原则的具体司法适用过程及限制4(一)法律原则的适用前提条件4(二)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适用过程5(三)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5三、法律原则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6(一)在法律制定方面6(二)在法律实施方面6四、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
2、案例分析7五、结 论11谢 辞12参考文献13摘 要“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而法律体系本身有着严格的逻辑基础,就像一座高层大厦一样,各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原则作为这座“法律大厦”的基石有着不可撼动的意义,如果法律原则研究的不够深入,甚至被忽视,那么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方向就会发生偏离,严重的整个法律体系就会解体。最早提出法律原则概念的是德国的法学理论,它的特点是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因此,与法律规则相比,缺少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相关教材和教学体系的改革,
3、法律原则问题渐受重视,但即使如此,学者们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法律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放在法律要素中论述。自2001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作为公序良俗第一案后,各地法院陆续公布了一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判的具体案例,如嘉定情人分手补偿费案、哈尔滨的男向女要青春补充费案、垫江县的挖祖坟案、上海市守灵费案、北京的女骗母房产案等等,这些案件的裁判最终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是审判机关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捍卫公序良俗的有利表现。关键词:法律原则;公序良俗;民法通则;民事监督 On the legal principle of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
4、stom as an exampleABSTRACT Rule of law is the whole legal system foundation, and the legal system itself has a strict logical basis that is a high-rise building, the legal departments have have all kinds of connections with contact, legal principle as the Law building cornerstone has immutable meani
5、ng, if the law principle research is not deep enough, or even ignored, so every law development direction will deviate, serious the entire legal system will collapse. The principle of law concept is a German law theory, it is characterized by a more general, fuzzy, it only on behavior or the referee
6、 to set some general requirements or standards, does not directly tell how to achieve or to meet these requirements or standards, therefore, and the rule of law, lack of certainty and predictability.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our country jurisprudence research and related teaching materials and te
7、aching system reform, legal principle problem becomes more important, but even so, scholars are often just as the legal elements of a component, on the legal elements author.Since 2001Luzhou mistress bequest disputes as the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first case, each district court released a numb
8、er of social influence is applicable,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moral judgment of specific cases, such as the Jiading lovers parted compensation case, the male to female to Harbin youth supplement case fee, Dianjiang County, digging graves. Shanghai City, Beijing for a fee case female cheat
9、parent property case, these cases referees eventually achieved good social effect, judicial judicial initiative and safeguard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of the favorable performance.Key Words: Principle of law;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civil law; civil supervision前 言“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而法律体系本身有
10、着严格的逻辑基础,就像一座高层大厦一样,各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原则作为这座“法律大厦”的基石有着不可撼动的意义,如果法律原则研究的不够深入,甚至被忽视,那么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方向就会发生偏离,严重的整个法律体系就会解体。最早提出法律原则概念的是德国的法学理论,它的特点是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因此,与法律规则相比,缺少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多少年来西方法学对其定义和意义做了多方位的论述,但是始终没有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本文通过对西方各主要法学流派对法律原则的论述作比较,从而得出相对统一的认识和理解,二
11、十一世纪的中国是法治的中国,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而要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应当从源头着手,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源头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法律原则的性质也是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与西方资本主义法的根本区别,所以法律原则的研究应当作为社会主义法的重中之重。但长期以来,这一重要的法理学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学家的应有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相关教材和教学体系的改革,法律原则问题渐受重视,但即使如此,学者们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法律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放在法律要素中论述。我们觉得,作为纯粹法理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原则问题值得用更大的篇幅来做处理和说明。法律原则既是
12、法律的重要规定,也是法理学的重要概念。但长期以来,这一重要的法理学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学家的应有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相关教材和教学体系的改革,法律原则问题渐受重视,但即使如此,学者们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法律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放在法律要素中论述。我们觉得,作为纯粹法理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原则问题值得用更大的篇幅来做处理和说明。一、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在此解释一下法律原则的含义。辞海中“原”含“根本”之意,“则”为“规章”“条文”“榜样”“准则”的意思。由此“原则”的含义为“根本准则”。关于法律原则的含义,国内外各学者各抒己见,不一而同。英国学者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是用
13、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它不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赋予确定的具体法律后果。我国学者徐国栋将法律原则定义为“法律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在其著作法理学第三版中这样界定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各学者对法律原则的定义虽然有所差别,但通过他们的定义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作为社会科学的法,与其他学科相同,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总有一些东西不会被时代所遗弃,
14、而在历史的长流中淀积下来,此为法律原则的精神和集中体现,是法学界的普遍真理,无需被证明而被广泛认可,他们就是法律原则。作为各种法律规则起源的法律原则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不仅在日常生活中规范着人类的行为,而且发挥着审判准则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法律解释是指。在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必须对该法律原则进行正确的解释,然而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可能存在歧义,即使面对同一法律规则,不同的法官可能做出不同的解释,尤其是立法上有缺陷的情况下,无法适用非常具体的法律规则,或者连具体的法律
15、规则都没有的情况下,法官如何进行法律解释来审理案件?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必要环节。我们认为,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推理进行法律解释、进行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在这个推理过程中,法律原则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对法律进行取舍,首先,选择正确的法律规则。这里的指导是指对法官思想意识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法官主观追求的结果,面对某一案件,法官会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来分析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可能是法官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结果,面对法律问题法律就会潜意识地运用法律原则来分析和判断。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后,对该具体的法律规则如何再具体解释的过程中,法律原则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一般
16、而言,立法技术较高、表达科学严谨的法律规则中,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者极为详细,则法律原则在法官对其解释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是有限的,相反,若立法存在技术上的缺陷,或法律规则没有明确完整的表达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则法律原则在解释过程中的作用是极为显著的,借助这些原则对法律规则进行合乎本意的解释。此外,在没有具体或相关法律规则可以直接运用到待定案件时,法官常常以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在进行充分论证后,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判决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法律原则为准则,法官对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可使用的案件的审判才不致发生过分的偏差。(二)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所谓法律漏洞是指以现行法规定之基本
17、思想及内在目的,对某一项问题可期待规定,而未设规定之谓。”尽管现代立法不断完善,立法技术也不断提高,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迁,而立法者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有了法律漏洞,随之而来的即“疑难案件”,案件之所以疑难就在于没有可直接应用的法律规则。如何解决法律漏洞问题,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制定新法,但是制定新法需要严格的执行程序,耗时较长,不仅不能解决燃眉之急,而且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次,报请最高院进行司法解释,但此法又需层层请示,既增加了各级法院负担又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此外,用法律原则来填补法律漏洞是更为现实的一种方法,法律原则因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属于不
18、确定的规则,给法官留下相当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当没有法律规则可以直接援引视,法官就可根据法律原则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使纠纷得以解决。刘巧玲在法律原则适用初探里提到“法律原则内在结构上具有解释法律、反应社会主流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功能。法律原则是司法者用以救济、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机制。这不仅在奉行成文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此,即使在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如此。甚至在司法的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利用法律原则来补充法律漏洞。”庞凌在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中指出“补充法律漏洞有很多方法,在相关法律漏洞补充方式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就是依照由法律的精神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弥补。”由此可见,无论在大陆法系国
19、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运用法律原则来弥补法律漏洞都是解决法律漏洞的极为重要的方法。也就是说当法律规则无法应对社会生活挑战时,一直隐身的法律原则就会在线。(三)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在实务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状况:对于同一案件似乎应该适用此法又该适用彼法,似乎应该适用此条又该适用彼条。这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法律适用冲突类型。法律的适用争执可以分为三种:对适用的法律文本发生争议,即究竟适用此部法律还是彼部法律;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条款还是彼条款;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究竟是做此种理解还是彼种理解。在同一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就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争执不休,都会提出对己方有利的说法,单
20、听任何一方的说辞都觉得无懈可击,这就造成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法官常常为法律冲突而左右为难,面对这种案件,法官是选择确定法律的关键角色,最终选择适用的法律可能会使案件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究竟哪种结果是正确的,面对冲突的法律法官应该如何抉择?通常情况下影响法官抉择的就是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本源与灵魂,只有抓住这条价值导向才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实现立法目的。(四)实现个案正义个案正义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合,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这项原则,法官应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应该在案件的审理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当个案正义与
21、普遍正义相一致时,当然可以鱼与熊掌兼得,当二者不协调时,一般情况下,舍弃个案正义而维护普遍正义是基本原则,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舍弃个案正义而维护普遍正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要舍弃普遍正义而维护个案正义:(1)对个案正义的放弃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制度的目的;(2)确有必要对普遍正义的边界加以适度的调整以关怀个案正义的实现;(3)使作为特殊性的个案正义提升为作为一般规则的普遍正义成为必要,以后的类似案件都能得到类似的处理。那么在此种特定情况下如何实现个案正义?这时,法律原则就凸显了它强大的功能。法官可根据上述条件决定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论证,做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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