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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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信用卡以其安全、快捷的优势,成为目前最具前景的消费支付工具。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同业竞争的加剧,信用卡纠纷的类型越发多元化、复杂化。松山湖法庭作为集中审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金融案件的专业审判法庭,年均办理信用卡案件将近2000宗。信用卡的用卡安全以及风险承担问题成为审理的难点,本文选取了三宗盗用、冒用和伪造信用卡消费的案例,试对这些新类型的信用卡纠纷的特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进行粗浅的探讨。论文关键词 信用卡 举证责任 发卡行近几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家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展开了激烈地竞争,信用卡业务迅速
2、发展。随之,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各类纠纷随之增加。所涉及的矛盾纠纷也不再是简单的信用卡透支、拖欠本息和滞纳金等,因其他因素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且日趋复杂化。这些新类型的信用卡纠纷诉讼主体多样,发卡行、持卡人、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潜在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因此案件的处理具有新的特点。本文通过对几则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分析、总结,期望能为这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路径。一、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几则新类型信用卡纠纷案例案例一:信用卡被他人盗用2007年7月,原告王某在建行某市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2010年9月11日中午11时左右,原告在外就餐时不慎丢失背包,将包括原告身份证
3、和案涉信用卡在内的财物丢失。第二天中午12时许,原告收到消费短信,得知有人用案涉信用卡在A商场分别消费了4500元、 6000元。原告遂于当天下午14时35分向建行市分行申请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从银行提供给原告的签购单显示,签购单上的签名为“陈某某”。之后,原告以A商场为被告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A商场的工作人员在“持卡人”消费刷卡时,未能尽到认真核对案涉信用卡持卡人签名的注意义务,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0元。被告A商场答辩称:(1)原告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导致案涉信用卡丢失,且在信用
4、卡丢失后,原告未能及时挂失,导致产生经济损失。原告存在过失,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2)“持卡人”刷卡消费时,被告已按照与银行的协议,核对过信用卡背的签名与持卡人的签名,被告已尽了审核义务,不存在过失。(3)原告称被告未核对持卡人签名,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持卡人,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保管义务,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致使案涉信用卡丢失,原告对信用卡丢失、被盗刷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被告A商场的工作人员未尽到认真核对案涉信用卡持卡人签名的注意义务,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A商场赔偿原告王某损失人民币6300元;驳回原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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