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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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201X-5-31 论文关键词:限购排挤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 论文摘要:限购排挤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限购排挤行为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两种不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竞争法的重要任务作者阐明这两
2、种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正确地认识和规制这两种行为 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其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为三类:分立式、合立式和综合式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性质上的差异我国的竞争法采用了分立式的立法体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严格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等;也包括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如限购排挤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等本研究对这两种限制竞争行为作简要分析 一、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
3、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该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使使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被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明文禁止了这一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客体与客观方面 客体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而被限购排挤行为所损害和扰乱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及公平竞争秩序该行为强制安排他人与被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自由流通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对
4、限购排挤行为作了列举: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主体与主观方面 主体特定主体包括两类:公用企业指涉及公用
5、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在市场上不受制约即不必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的利益而行为的经营者 主体和主观方面 主体特殊主体不一般的经营者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但不包括中央政府主观方面只能故意并且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目的而根本目的追求狭隘的非法利益如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等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通过行政权力的强制使交易扭曲市场割裂阻碍了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该行为在保护落后企业的同时又可能引发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对这一违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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