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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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以下是一篇关于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的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命题是一个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命题,也是构建企业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从而达到和谐状态的一种基本理念。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但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必须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冷静对待以及了解该制度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分类,从而为我国完善该制度指明正确的方向。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完善 一、
2、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阐述 1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起源,通常认为是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的,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人类需要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并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同时,他主张公司经营对社区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而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应该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1公司社会责任观点开始受到关注则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陷入经济危机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并没有对传统理论中关于公司的性质造成很大的冲击。后来随着美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学术界
3、又经历了几次论战,才发现有必要合理地构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2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和概念。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伊始,国外的学者们就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予以界定,并阐述了一系列理论依据,包括: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有权社会化理论、关系责任理论等。这些理论传入我国后,国内许多学者也同样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见解。虽然这个概念至今没有得到一致的解答,但仍有必要在此予以界定,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
4、nbsp; 2下面就一些学者的观点进行概括:第一,朱慈蕴赞同利益相关者理论,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主要是指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 3第二,卢代富指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4第三,我国台湾学者王文宇认为,社会责任是比现行法律规范更高度之道德要求。但从另一角度观察,其亦有认定困难,执行不易,陈义过高之缺陷
5、。 5 通过分析以上几个学者的观点不难发现,公司社会责任有泛道德化的要求。许多学者希望公司能够像普通个人那样乐善好施,慷慨解囊。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司从其诞生起,其根本目的就在于赢利,让公司的目标成为赢利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的局面充其量是个美好的愿望而已,因为这违背了公司设立的宗旨。对此,波斯纳指出:“承担额外社会责任的公司将被逐出市场,因为买房垄断不太可能是一种长期的策略,唯一的例外只是,如果这些资源的所有者是一些从企业的社会责任中获得效用的利他主65理论的分析1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应当是那些资
6、本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并且能够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这类公司凭借其掌控的社会资源能够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公司可以改变贸易和操控市场、通过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裁减员工;利用强势的社会地位以及现代科技(科技论文)的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利用公司的人格独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以及追求高额利润不惜破坏环境等等。因此,学者们希望通过构建社会责任制度来约束这类公司的行为。相比较而言,许多中小公司虽然也能够对社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毕竟其影响有限,所以对其课加过多的责任则显失公平,难以期待一个资产只有百万的公司能够捐赠大部分财产以获得社会的赞美。因此,构建公司的社会责任,责任的范
7、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应当视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地位而定。 2避免责任主体的异化。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义务。因此,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公司在社会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通常的表现就是占有社会财富和公共资源等。但是希望公司能够像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一样发挥福利行政的作用,则无疑是将公司推向了“行政岗位”,使其成为了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依照国家权力理论,只有行政机关才有主动提供社会福利的职责。从行政的特征来看,行政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活动具有法定性,具体
8、地说,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关注点在于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民权利的保护 7公司从其本质而言,只能作为社会组织配合国家机关对社会进行相应的管理。因此,公司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该责任不应当有所扩大。 3泛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弊端。前已述及,公司不同于社会个人,不能苛求其履行过多的道德义务,道德化的社会责任会对公司立法的伦理基础产生冲击。另外,在这种伦理学指导下构建的公司制度,不但有违于效益至上这一公司法的根本立法宗旨,而且
9、会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第一,以义务伦理学为基础构建的公司社会责任会给公司经营背上沉重的道德负担。因为义务伦理学会导致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公司必须时时与自己的营利本性要求作斗争,结果会导致公司人格被异化。比如,在社会责任的要求下,会导致对公司难以承受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公司在最大化盈利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呼声之中左右为难。第二,以义务伦理学为基础构建的公司社会责任会诱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助长一些公司沽名钓誉、捞取更大的好处。当社会责任的要求与公司的盈利目的相违背时,一些公司往往会一方面强调其他竞争对手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会故意夸大自己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甚至为了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通过弄
10、虚作假的方式来迎合社会责任。第三,以义务伦理学为基础构建的公司社会责任会缩小公司自由经营的范围。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会给公权力以社会责任之名来干涉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这会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很大损害。 8依照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必须辩证地对待任何事物。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公司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抽象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明确让公司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之内承担社会责任,其目的是在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的前提下,使得利益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不能动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侵害公司权益、影响公
11、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该理论的局限性以及负面效应。因此,对于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笔者较为赞同如下观点,即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责任。 前者是指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环境与资源的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依法进行纳税的责任,其中上市公司还应当对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对公司而言属于消极义务,即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倘若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履行义务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相比较而言,公司是否承担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应由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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