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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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自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时期以来,中国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外交等方面得到了全面发展,尤其在经济方面的进步尤为突出,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然而在这辉煌的背后,中国社会人民群体的分裂性也随之扩大,一部分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弱势地位。弱势群体不断被提出,弱势群体俨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撑。而在这方面,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从部门法的立法品格来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担当主角责无旁贷。本文重点在于提出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建立弱势群体保障性法律保护制度和以经济法构造弱势群体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 【关 键
2、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 一、弱势群体概念界定与阐析 (一)提出弱势群体的背景。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时期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打开国门,面向世界。虽然我国在这一时期的伟大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生成了许多矛盾。在诸多社会问题中,中国市场信用的缺失、信用机制失灵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范围不断扩大,保护需求日益强烈,这两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尤为突出。弱势群体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在我国社会转型期
3、间,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扩大,竞争日益激烈,社会阶层的分化更趋明显,贫富差距扩大速度加快。于是乎,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大批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在改革开放本应快速发展的时期,没能抓住机遇,符合不了时代发展的步伐,在前进队伍中落入了后列,为改革开放承担了过多成本与代价,以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工、农民和残疾人等为主体的的社会弱势群体初具规模。 (二)弱势群体之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近年来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等领域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语。弱势群体,有的也称之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或者是生活困难群体、低收入人群等概念来表达。弱势群体可以用于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
4、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现象,用于处理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问题。在国际社会,以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能力资本,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既定评价角度来定义弱势群体,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导致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并缺失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1 在我国,对于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确定与说法,不同的学术领域有不同的研究。不过目前法学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概念界定也基本有了统一的共识,即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利欠缺或实现障碍的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群。5而我认为,既然要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法律阐述,那么应当将弱势群
5、体置于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制定的法律或者应当制定的法律,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将弱势群体置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并加以特定化、确定化,即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工、残疾人退休人员以及消费者等群体。 基于以上对弱势群体的了解,笔者认为在认识弱势群体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弱势群体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现象,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事实,其存在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我们应该正确对待这一现象,客观、公正,而不是认为其存在是某些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第二、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内涵以及弱势群体的具体成员是变化发展着的,应当以一个动
6、态观念来看待弱势群体,因为弱势群体中的某些具体成员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奋斗、努力,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与帮助或政策改变而改变其弱势地位,甚至成为社会强者。反之亦然,某些具有强势地位的人群也可能因自身或外界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第三、社会弱势群体不是描述弱者个体的概念,而是阐析弱者群体的概念,它必须超越每个弱者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抽象出作为弱者“类”的群体特征。因为法律不可能只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提供特别保护,只能针对具有相同特征的某一类人提供保护。第四、社会弱势群体与贫困群体并不是同一个含义,是包含关系,贫困群体只是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是弱势群体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中国弱势群体的现状与不足 虽然在
7、改革开放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以来,我国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已经制定和修改了不少法律规范,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仍不相适应,甚至是相差甚远的,存在诸多不足。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是调节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和“安全网”,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老人、妇女和残疾人等传统弱势群体在内的城镇弱势群体生存的避风港。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切实发挥它的作用,保障资金不充分、保障措施不到位,保障政策存在过多空白,保障体制断代,有些政策虽然看起来华丽,让人为之一振,但其实可行性不强,最终也只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再进一步说,国家本应用于社会保障
8、的资金,由于一些地方的官员或者其他机关,利用其职务之便,或者运用其权力,将保障资金私自挪用用于他处,或贪污枉法,挪用公款等,导致社会保障之路举艰难行。以上诸多原因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切实需要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并没有得到真正保障。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机制不健全。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规则一直扮演着主角角色,引导着社会发展。国有企业多余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大量涌现,就业困难现象也日益凸显。总而言之,我国劳动力要素配置未达到全面优化,就业岗位仍待发掘。 (三)农村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障太少。农村劳动者与以往相比,得到的保障虽然
9、已增加了许多,但是农村保障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有些保障制度过于形式化,并未真正实施。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目前仍是城镇人口享受较多,农村人口享受的范围过窄。 (四)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现在就我国社会而言,对弱势群体整体人文关怀大多都只在观念和形式上,多是出于某种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真正从实质、从内心出发去关怀弱者们。虽然在整体上重视了弱势群体,但缺少对弱势群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倘若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弱势群体的存在虽然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但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消极现象,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公正,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0、。因此,保护弱势群体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三、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之构想 (一)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将保障性与发展性并重。弱势群体本身就缺乏相应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因此给予他们充分保障,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是必需的,同时培养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能力,向他们提供发展机会,更多的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从而实现摆脱贫困的目的。 (2)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保护弱势群体也涉及到分配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改变弱势群体的境遇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分配实现的。因此,在实现再分配环节中,国家应从社会公平理念出发,加大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重视部分成员收入扩大的问题,逐步提高扶贫
11、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国家还应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实施公共工程计划,降低房价,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稳定物价等法律措施,对弱势群体进行更符合实际、贴近生活的保护。 (3)消除贫困与消除社会排斥并重。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不能仅局限于消极的,一味的补偿和帮助,还应与消除社会排斥的观念结合起来,从内界和外界两个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在我国,这种社会排斥现象主要表现为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农村与城市在制度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农村的资源配置制度、分配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与不足。因此,我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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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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