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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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法律多么周全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是能够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与该原则不符合的结果时,能够对结果加以修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
2、法第6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加以浅析.【关键词】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一:学说与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
3、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第二,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三,行为规则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但是,由于角度的单一和方法的欠缺,它们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自的不足。主观判断说因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极少被采纳;利益平衡说虽然概括了诚实信用在平衡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但未能全面概
4、括诚信原则的全部功能;行为规则说虽然强调了诚信原则在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方面的价值,但忽略了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功能。二:概念与本质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
5、,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从以上
6、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起源和概念的阐述中,我们领略到该原则本质内涵的丰富和复杂。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为
7、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一切民事行为确立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于 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 合同的订立阶段 首先必须区分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成立。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还没有成立,即合同的订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环节,才最终表示着合同的成立。既然两者的开始时间不同,因此产生的法律后
8、果也就不一样:在合同订立阶段负有的是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的允若的义务,一旦违反上述义务将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合同成立后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由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提出来的,指的是在合同的订立阶段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到损失而承担的责任。它的构成要件包括: 1、时间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只有合同没有成立或虽然已经成立但被确认为无效或是被撤消才有可能承担此责任,其他的则要承担违约或是侵权责任。 2、必须有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
9、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被撤消或合同无效的,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和许诺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不包括履行利益。 (二)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阶段 合同订立后,同时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合同就成立生效了,就受到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10、这种拘束力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当事人应该遵守彼此的信约;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首先: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可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人们的民事行为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在常人看来法律规范的要求相对于道德规范更高,其实则不然,其混淆了法律的执行力和法律的底线标准,法律的底线通常是对那些比较常见而且危害性较大、后果严重的行为加以规定,而道德的标准和范围都要高于法律,因此合同法确定这一原则对人们已经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这样可以更好地继承和发展中国的优良传统,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提倡诚实守信,以诚待人,童馊无欺。合同法的总则
11、就规定了此原则,也是对我国传统道德的肯定,同时对商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交易的弱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得双方尽可能的向着平等的方向发展,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双方的利益得到兼顾,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社会更加稳定。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又是一种法律规范,可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而且在合同法中已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什么要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范写进合同法呢?本人认为:最根本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而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10它所代表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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