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doc
《论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doc(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论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农一师南口监狱:王小雷摘要: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和刑事法律的主要特色。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赋予改造罪犯新的内涵,其发展过程中内在规律亦在变化之中。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认识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及特点,研究和探讨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 性质 特点 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和内在的规律,监狱对改造罪犯的活动是客观存在的,也必然有其产生、发展过程和内在规律。列宁曾经说过:“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
2、或本质之间的关系”。所谓劳动改造罪犯规律,就是其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和探讨劳动改造罪犯的一般规律,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一、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任何事物内部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属性,正是这种特殊的矛盾属性使得一事物和他事物区别开来,这种特殊的矛盾属性就是事物的本质。我们研究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就是要揭示其内部特殊的矛盾属性。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问题是劳动改造罪犯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正确认识和科学界定劳动改造罪犯的性质,对于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罪犯的改造功能,从而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着十分
3、重要的意义。1、国家与罪犯斗争的基本决策劳动改造是无产阶段实现自己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手段。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根本的历史使命。由于犯罪是社会消极现象中最严重的,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它对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性和危害性最大。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要改造社会,解放全人类,必须首先要消灭犯罪的罪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过渡到无产阶级、无犯罪和无罪犯的共产主义社会。而由于劳动自身特有的创造人、进化人、完善人和改造人的伟大功能,无产阶级政党必然会把马克思主义劳动学说和劳动改造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并把劳动改造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也就自然会把
4、劳动改造思想引入监狱,运用到消灭犯罪和改造罪犯这一艰巨工作之中,这样就使得劳动改造罪犯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与罪犯作斗争的基本决策,同时也使劳动改造罪犯这一活动带有强烈的社会意识形态色彩。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在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指导下,在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综合治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功能。取得了突出成就。我国劳动改造罪犯部门不仅顺利改造了日本 战犯,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傅仪,而且成功改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敌对分子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使他们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2、监狱执行刑罚中的基础性活动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首先
5、表现为一种人与自然的过程,即罪犯通过作用和改变自然物或劳动对象使之为人类服务,并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劳动改造罪犯能产生一定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又是在民警的直接管理和监督下,罪犯集体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创造的过程,这就必然产生罪犯与民警,罪犯与罪犯等生产关系。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是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总和又构成社会存在,而社会存在又直接决定社会意识。罪犯的犯罪从本质意义上讲是由于错误的社会意识造成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就必然要求改造和矫正罪犯的错误社会意识,而由劳动改造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存在无疑为罪犯错误社会意识的转变提供了本
6、体性条件,这就从客观上使罪犯错误社会意识的转化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我国监狱法明确把罪犯和改造目标确定为守法公民。守法公民从表面上看只指罪犯应该知法懂法,并且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守法公民的内涵远远不止这些。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做一名守法公民,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罪犯应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掌握谋生的本领和技能。做守法公民,就要做一名合格的社会劳动者,懂得劳动是做人的根本,是人生的真谛。通过劳动改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人生观,而且能学到谋生的本领和做人的真知,更对如何做一名守法公民有了切切实实的感悟、体会和实践。这就为罪犯早日成为守法公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
7、教育改造一起构成改造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三大基本手段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整体,不可割裂开来,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代替。在三大基本手段中,劳动改造起着根基性作用。3、以刑事法律为依据的执法活动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建立在严格的刑事法律基础之上的。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我国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高度统一的。而无论刑法、还是监狱法,从目前看都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都以强制执行为基本前提,都具有鲜明的强制
8、性。由此可见,劳动改造罪犯是监狱对罪犯实施的一种带有法律强制力的严肃执法活动。4、是有不可选择性的刑事强制活动劳动改造罪犯不是一种随意的活动,它是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监狱法第4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可见,劳动改造罪犯不是简单的处遇措施和改造手段,而是一项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是依据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在刑罚的有效期内,在监狱或其他改造场所对罪犯组织的劳动改造的行刑活动,并且必须随着刑罚执行的终结而结束。劳动改造罪犯作为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执行刑
9、罚的职能活动,不是任何机关、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能执行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改造罪犯只能由国家刑事执行机关执行,只能在罪犯服刑期内在劳动改造场所实施,罪犯必须依法接受劳动改造。同时,监狱机关实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正因为如此,劳动改造不论罪犯愿意与否,只要有劳动能力都必须在法律的强制下参加劳动,这种不可选择性很明显带有执行刑罚的刑事强制活动。5、以生产劳动为形式的改造活动要运用劳动改造罪犯,首先必须找准劳动改造的最佳途径和方式。劳动改造的形式很多,如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习艺生产劳动、公益性劳动,自我服务性劳动等等。这些形式应该说对罪犯都有一定的改造作用。基于此,在劳
10、动改造罪犯实践中,我们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实施,真正使这些劳动改造形式充分发挥各自的功用。但是,在劳动改造的形式中,唯有生产劳动是最佳和最优的改造途径。这不仅因为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实践中最基本的活动形式,而且因为生产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力度和改造作用最大。因而,劳动改造罪犯应以生产劳动为基本活动方式。生产劳动具有集体组织性,互助协作性,体力消耗性,经济效益性和社会沟通性等一系列特点,而这些特点对改造罪犯来说作用尤为明显。不仅如此,生产劳动还使得罪犯劳动与整个社会劳动联为一体,使罪犯劳动成为社会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生产劳动还能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也使劳动改造赋予一定特定的经济属性。但是,劳动改
11、造并不等同生产劳动,劳动改造是实体,生产劳动是载休;劳动改造是本质,生产劳动是现象;劳动改造是目的,生产劳动是手段;劳动改造是内容,生产劳动是形式。劳动改造有着极其丰富和精深的内涵,而生产劳动只是实现劳动改造目标的一种途径和方法。因而,我们决不能将劳动改造与生产劳动混为一谈,错误地认为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就是进行了劳动改造。二、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所谓目的是指人们从事某项活动所要达到的结果、目标、意图或境地等。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就是监狱机关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要真正实现的目标和根本指向。只有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正确,才能目标科学、方向明确、管理得法、措施得力;才能顺利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任务,完成党
12、和国家赋予监狱劳动改造罪犯,使罪犯成为合格社会劳动者的重要使命。1、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全国人民为之奋斗,为之努力的根本方向和根本任务。因而,我国社会主义的各行各业,各项事业,各个部门都应该服从于他,服务于他,决不允许出现损害两个文明建设的现象滋生和蔓延。劳动改造罪犯作为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也必然应该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根本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这是毫无疑问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
13、主义物质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同样也离不开劳动改造的支持和帮助。换句话说,如果劳动改造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及效益,就会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产生重大阻碍作用。首先,劳动改造罪犯从其卓有成效的工作职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其次,劳动改造从其特有的价值功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服务。再次,劳动改造罪犯以其特殊方式直接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劳动改造罪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首先,劳动改造罪犯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劳动改造罪犯通过有效地改造罪犯成新人,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再次,劳动改造罪犯通过维护罪犯的人权促进社会主义精
14、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我国的劳动改造罪犯以其独有的维护罪犯人权的形象和风范不仅展示了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科学、进步和人道,而且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向前发展做出了贡献。2、培养罪犯正确劳动意识的活动劳动意识是指人们在生产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劳动目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协作等思想认识的总和。劳动意识也称劳动观念,它是构成人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重要内容。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和发展,同参加劳动有十分重要的关系。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没有经过劳动锻炼教育的人,表现为夸夸其谈,粗枝大叶,焦躁着急,不务正业等等。毛泽东同志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说:“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15、吗?不是,是自己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而社会实践的最基本形式便是生产实践。罪犯走上犯罪道路,尽管犯罪原因很多,可以说形形色色,但绝大多数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由错误的劳动意识或劳动观所导致的。许多罪犯在犯罪以前,一方面没有参加或者很少参加生产劳动的实践,不能养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也没有形成与社会相融合的立足社会的劳动意识和劳动技能,因此,缺乏社会劳动者应有的谋生手段,无法自立,从而堕入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他们由于缺乏自立和谋生的基本手段,因而走上了一条背离社会劳动者的罪恶之路。他们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更加看不起劳动和劳动人民,尤其
16、厌恶体力劳动,认为“劳动是无能的”、“劳动是卑贱的”、“是小人做的事”、“劳动发不了财”等,再加上受到社会上诸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更加深化了罪犯原有不良的劳动意识,使他们形成了较为系统而又十分顽固的剥削阶级的劳动观。劳动改造罪犯就是要使罪犯置身于社会化的生产劳动实践中,通过生产劳动实践,使罪犯重新体验劳动生活。通过新观念和旧观念的撞击、斗争、比较、反省,最终达到转变错误劳动观的根本目的。首先,罪犯在生产劳动实践中,不但劳动态度能得到转变,而且通过生产任务的完成,生产劳动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改造等活动,认识自己在生产劳动中的力量和才能,产生珍惜自己作为人的价值心理
17、,从而重新理解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这种新生活的意义,激发重做新人,真正作一名合格劳动者的强烈愿望。其次,劳动改造罪犯是社会性生产劳动的组成部分,罪犯在这种生产劳动中,不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社会进行交往,还通过生产产品与社会进行交往,两种交往将罪犯与社会生产劳动联合起来。再次,劳动改造罪犯是有组织的集体性生产劳动,既然是有组织的集体性活动,这种生产劳动就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活动、共同的责任、共同的纪律和统一的指挥等。3、培养罪犯良好态度和行为习惯的活动坚持组织进行劳动改造罪犯,最重要的问题是要首先解决罪犯的劳动态度问题,这是罪犯能否顺利接受改造,早日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环节。劳动态度不仅关系
18、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罪犯在监狱的整个服刑改造。因此,必须真正解决好,决不可放松懈怠。转变罪犯错误的劳动态度,一方面要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全部投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中去,让罪犯在特殊环境中,以特殊的身份参加具有特殊目的的特殊方式的各种生产劳动。在严格而又艰苦的劳动改造实践中,亲身去体会和感受劳动的伟大,劳动的艰辛和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并在劳动收获的喜悦中重新认识劳动的目的,劳动的性质,劳动的意义及劳动的社会公益性,从而转变自己不正确的劳动态度。另一方面,监狱机关要加大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教育的引导力度,联系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实践,深刻地给罪犯阐明劳动改造罪犯不是政府在惩罚他们,更不是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改造 罪犯 一般规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68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