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案件证明标准体系化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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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争议案件证明标准体系化构建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在“公正及时解决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仲裁立法原则指引下,对劳动争议案件证明标准,应是概括的类型化与抽象化。仲裁机构裁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不同证明对象、标的及标的额,在优势证据和高度盖然性两种证明标准之间选择,并综合个案情况对适用的证明标准适当调低或调高。关键词:劳动争议 证明标准“这个官司我能赢吗”,这是任何人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前迫切需要知道的问题。从仲裁证明角度看,这个问题实质在问,我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证明我的主张,使得仲裁员获得内心确信,从而胜诉裁决,学理
2、上将此称为证明标准。仲裁实践中,我们能看到的裁决结果只有两种,要么支持(胜诉),要么不支持(败诉)。那么,证明到何种程度就可以获得支持(胜诉)呢,这里是否存在着一定的标准,如果存在,这个标准是唯一的还是多元的,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在“公正及时解决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仲裁立法原则指引下,本文旨在探讨,对于不同法益、不同标的和不同证明对象是否应当或只能适用同一证明标准进行裁决的问题。对此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一般对于证据证明力大小不作强行精确规定,而是委以仲裁员根据经验法则、理性、职业道德、良心及个案情况作出综合考量,而每个承办案件的仲裁员的日常生
3、活经验、理性等方面又存在客观或主观认识层面的差异;而这些主观、个人因素的差异往往直接导致了证明标准的多元性。鉴于此,探讨构建劳动争议案件证明标准的体系化就将成为一个猜想级的命题。因此,本文所要探讨构建的证明标准不是适用个案的精确证明标准,而是概括的类型化和抽象化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一般原理证明标准的概念与种类证明标准,又称为“证明强度”“、证明度”“、证明要求”,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围绕主张事实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仲裁员可以据此作出裁决的最低程度。仲裁员不得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苛求当事人继续承担证明义务
4、,如申请人提供有效加班申请单和考勤记录用以证明加班事实,应当说此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这些证据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加班事实可以成立,此时仲裁员就不能再进一步要求申请人继续承担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义务;反过来说,如果申请人没能提供有效加班申请单,而考勤记录也没有显示其超时提供劳动,在这种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仲裁员无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因而也就不能认定加班事实的成立,否则,就违反了证明标准理论。证明标准作为一项重要诉讼理论有多种功能。首先,它是仲裁员评价当事人证明活动,从而认定事实的一种尺度。其次,它可以引导当事人庭前充分收集证据,庭中充分提供证据,并在这些证据和证明对象之间建
5、立各种基于认识论的逻辑关联性,以说服仲裁员认定其主张的事实为真。最后,社会公众可以依据证明标准对裁决书事实认定部分的内容正确与否作出自己的评价。如文章开头所述,证明标准不是唯一的,那么证明标准通说有几类呢?纵观世界各国法律,通说认为,证明标准一般有三类:第一,盖然性占优势(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也称优势证据、或然性权衡,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需把待证事实证明到发生的可能性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心平如秤,把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分置于左右的秤盘上,以权衡何方证据的份量最大。当然,盖然性占优势与证人的多少或证据的数量无关,只在于有一种令人信服的力
6、量。第二,高度盖然性(the highdegree of probability),也称内心确信,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把待证事实证明到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一般公众都可以相信待证事实会发生。第三,排除一切合理怀疑(beyond of reasonabledoubt),此种标准主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存在。关于何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指出“:所谓无合理怀疑,谓系于良知和道义上的确信,足以排除一切合理之怀疑……”多元证明标准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原因导致证明标准出现以上不同三类呢?这主要和诉讼中权益数额大小、性
7、质有关,权益数额越大、性质越重要,出现错案时对国家、社会特别是对当事人的消极影响越大,这种影响甚至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通说认为,权益数额越大或性质越重要,证明标准就越高。鉴于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不可逆转地剥夺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因此,刑事诉讼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防止出现无法挽救的结果。而民事诉讼一般仅涉及财产权益,即使是错案仅代写论文涉及财产的流转,而财产的流转错误是可以纠正的,因此,可以适用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当然,民事诉讼的标的数额有大有小,因此,证明标准也与标的数额成正相关关系,即标的数额越大证明标准越高。如李某诉王某要求返还 200 元借款,此时李某提供一张王某
8、书写的借条或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出庭作证,应当基本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成立,这里适用的就是优势证据标准。如果李某诉王某要求返还一千万借款,此时李某仅提供一张王某书写的借条或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出庭作证,恐怕就不能认定借款事实成立。法官可能还得要进一步审查借款用途、借款支付方式、收款确认等情形,即此时如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低了,而应当改用更高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因为,小额借款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打个借条甚至没有借条符合生活常理;而巨额借款一般发生在一方是金融机构,即使都不是金融机构,因数额巨大出借方一般都比较谨慎,且数额巨大借款通常不会现金支付而是借用金融手段支付,这都可以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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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动 争议 案件 证明 标准 体系化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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