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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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学 院: 法学院专 业: 法学专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 月 23 日摘要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侵权纠纷中包括财
2、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Abstract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
3、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
4、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
5、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目 录摘要IIAbstractIII引言1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2(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2(
6、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3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4(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4(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5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7(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7(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9(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10结语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
7、引 言所谓民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的规定,哪些民商事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哪些民商事争议不可提交仲裁的问题。1马德才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3):57.1判定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决定了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若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在有关国家的法律中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则该国法院将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从而判令终止仲裁程序。第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决定了有关仲裁庭能否行使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但其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有效为前提而争议事项
8、的可仲裁性问题决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那么他方当事人就有权对有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拒绝参与仲裁。第三,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决定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承认及执行。即是说,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那么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将无法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就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侵权纠纷作为民商事争议中一种既普遍又典型的纠纷,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对我国能否及时、快捷、经济的解决众多的民商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上的立法规定及态度等方面,对侵权纠
9、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探讨。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侵权纠纷是因为侵权行为引起的,要明确侵权纠纷首先就要明确侵权行为。虽然许多国家都有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并非是对侵权行为具体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总结学者们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成果,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看法:1过错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如我国的王利明教授就将侵权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2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研究J法学家,200
10、3,3:6465.2此外,许多国家的法典里面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采取的也是此种学说,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就有相关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即是说,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所谓的过失是指能够预见某种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3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93意大利民法典第二千零四十三条也是依此种学说所作的规定“任何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不法损害的行为,行为实施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1.42不法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对法定
11、义务的违反。例如我国已故的民法法学家佟柔就将侵权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行为。5佟柔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375同样我国的刘凯湘教授持的也是此种观点,其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6刘凯湘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7663赔偿责任说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主要是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去界定的。例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就认为“侵权行为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而应负赔偿责任之行为”。7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
12、41157以上三种学说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了具体的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强调行为的过错性;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对侵权行为的不同理解,自然使人们对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看法。(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目前尽管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尽管生活中的侵权行为表现千差万别,但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侵权人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人是主体,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13、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基于此,本文认为对侵权行为就应理解为:行为人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就可理解为:行为人由于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纠纷。此种理解就是将引起侵权行为的着眼点放在被侵害的对象或客体上,即凡是为法律所确认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既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侵权纠纷。将侵权纠纷依此理解,按侵犯的对象或客体就可以将侵权纠纷划分为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14、各国仲裁立法关于仲裁范围的确定方式大概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概括式,即有关仲裁规范不具体列举可仲裁事项,而仅对仲裁范围做抽象的概括,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一切具有财产性质的争议均可提交仲裁”。此采取的就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二是列举式,即相关的仲裁法规详细列举可以仲裁和不可以仲裁的具体事项的主要类型。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86年国际商事仲裁法案就采取的此种立法方法,该法典就是明确列举了16种可以仲裁的事项。三是结合式,即有关仲裁法规在明确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时既做了概括式又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且一般以概括式为主列举式为辅。我国现行的仲裁法采用的就是此种模式。我国现行仲裁法第二条首先肯
15、定性的概括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第三条又否定性列举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概括性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另外在我国的现行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如: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法律规范中有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纠纷是可以调解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同属于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是不可以提交仲裁的。商标法五十三条和专利法五十七条中对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行为的解决方法规定为: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或侵权行为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
16、理机关控告或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我国现行仲裁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立法规定总体上是采取了“拿来主义”,即主要是借鉴了国外仲裁机构的有益经验和国际的通行做法,并适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拿来主义”的成分过重,这就导致我
17、国现行仲裁法一些必然的缺陷和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提交仲裁,但具体对哪些纠纷是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仲裁法中并没有具体的界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说明,致使在仲裁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和分歧。特别是对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侵权纠纷能否提交仲裁的问题争议很大,侵权纠纷中的财产权侵权纠纷和可通过金钱赔偿解决且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权的一部分人身性侵权纠纷可否仲裁并不能从立法规定中明确得出结论,这是我国目前仲裁法的一个漏洞,给仲裁实务带来极大的不便。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现行仲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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